本实用新型具体涉及一种肘关节固定夹板,属于医疗器械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肘关节的屈伸使人类的手能够远近自如地移动,这种杠杆作用对手功能的发挥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虽然肘关节仅能围绕单一的轴做屈伸运动,但肘部骨折如影响到肘关节的屈伸活动或前臂的旋转功能,从而对手功能的发挥起到不利影响。常见的肘关节骨折,需要切开复位,而且术后一般仍需辅以石膏外固定,但肘关节上下关节面接触弧度大,吻合较紧密,在损伤后特别容易产生粘连、挛缩和活动障碍。所以肘部创伤、骨折、脱位后的制动期应尽可能短,并要尽可能固定于功能位。同时应尽早的进行肘关节功能锻炼,争取尽快恢复,但目前,现有的固定架虽然在固定有一定的作用,但是针对术后复健还做不到一体化,此外,针对一些需要加热的药膏,还需要慢慢烘烤患者手臂,给医护人员和患者带来极大的麻烦,为此,我们提出一种肘关节固定夹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克服现有的缺陷,提供一种肘关节固定夹板,通过木板A和木板B的内部加热片对固定板的温度进行加热,通过温度传感器,将木板A和木板B的温度传递到微控制器,当温度较低时,微控制器对加热片加热,从而保证温度的恒定,同时,通过固定丝可以控制固定臂环的松紧度,适应不同粗细的手臂,适用于大多数人群,拆卸方便,使患者应用方便,可以有效解决背景技术中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肘关节固定夹板,包括木板A和木板B,所述木板A和木板B一侧均设有两个手臂固定装置,所述木板A与木板B通过活动螺栓铰接,所述木板A和木板B内部均设有温度传感器、微控制器和加热片,所述温度传感器通过微控制器与加热片连接,所述木板A和木板B通过螺丝与手臂固定装置固定连接,所述手臂固定装置包括固定丝和臂环,所述固定丝设置在臂环的底部。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加热片为铜片。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木板A和木板B均由木质材料制成。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固定丝固定在臂环的底部,所述固定丝控制臂环的松紧度。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木板A和木板B内表面设有棉质纤维层。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木板A和木板B均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
本实用新型所达到的有益效果是:通过木板A和木板B的内部加热片对固定板的温度进行加热,通过温度传感器,将木板A和木板B的温度传递到微控制器,当温度较低时,微控制器对加热片加热,从而保证温度的恒定,同时,通过固定丝可以控制固定臂环的松紧度,适应不同粗细的手臂,适用于大多数人群,拆卸方便,使患者应用方便。
附图说明
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并且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一起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在附图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一种肘关节固定夹板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一种肘关节固定夹板手臂固定装置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一种肘关节固定夹板木板A和木板B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中标号:1、木板A;2、螺丝;3、活动螺栓;4、木板B;5、手臂固定装置;6、温度传感器;7、微控制器;8、加热片;9、臂环;10、固定丝。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优选实施例仅用于说明和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实施例:请参阅图1-3,本实用新型一种肘关节固定夹板,包括木板A1和木板B4,所述木板A1和木板B4一侧均设有两个手臂固定装置5,所述木板A1与木板B4通过活动螺栓3铰接,所述木板A1和木板B4内部均设有温度传感器6、微控制器7和加热片8,所述温度传感器6通过微控制器7与加热片8连接,所述木板A1和木板B4通过螺丝2与手臂固定装置5固定连接,所述手臂固定装置5包括固定丝10和臂环9,所述固定丝10设置在臂环9的底部。
所述加热片8为铜片,导热速度快,所述木板A1和木板B4均由木质材料制成,所述固定丝10固定在臂环9的底部,所述固定丝10控制臂环9的松紧度,方便操作,所述木板A1和木板B4内表面设有棉质纤维层,所述木板A1和木板B4均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
需要说明的是,本实用新型为一种肘关节固定夹板,工作时,通过木板A和木板B的内部加热片对固定板的温度进行加热,通过温度传感器,将木板A和木板B的温度传递到微控制器,当温度较低时,微控制器对加热片加热,从而保证温度的恒定,同时,通过固定丝可以控制固定臂环的松紧度,适应不同粗细的手臂,适用于大多数人群,拆卸方便,使患者应用方便。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