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灭菌器门微负压开门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387590发布日期:2019-08-09 21:24阅读:490来源:国知局
一种灭菌器门微负压开门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器械和制药行业灭菌领域,确切地说是指一种灭菌器门微负压开门结构。



背景技术:

蒸汽灭菌设备是医药和制药行业主要灭菌设备之一,在医药行业制药行业占有重要的生产地位。其主要工作原理是在灭菌器内部通入高压蒸汽达到灭菌效果,在医疗、制药等方面具有广泛应用。目前,蒸汽灭菌设备主要结构采用矩形作为设备的主要受压元件,容器的锁紧装置主要有齿状锁条和锁销两种,齿状锁条式的快开门主要依靠快开门自身的移动去对齐或者错开齿状锁条,以实现快开门的开启与关闭,结构的优点:简单,该结构缺点:在开门过程中大门的齿条和柜体齿条直接进行接触,增加了摩擦力,当门焊接变型时其摩擦力大,严重情况门被卡死,门电机损坏,造成门打不开,影响客户的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上述现有技术提供一种灭菌器门微负压开门结构,提高开门的顺畅性,延长开门的使用寿命。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灭菌器门微负压开门结构,包括安装在灭菌器柜体前端的开门,在所述灭菌器柜体的前端安装有法兰齿条,所述开门上安装有与法兰齿条配合的门齿条,同时在所述灭菌器柜体和开门之间安装有门密封圈,所述灭菌器柜体的内部通过真空管道与外部的真空泵相连,并且在真空管道上安装有真空阀门,所述门密封圈通过管路分别与真空管道和压缩机相连,在两条管路上分别安装有门解密封阀和门密封阀门,同时在所述开门上安装有门升降机构,所述门升降机构与安装在灭菌器柜体上的铰链板相连。

优选地,所述门升降机构包括固定在开门上的电机、螺杆和转动板,所述螺杆水平安装在开门的横梁上,电机的输出端通过链条与螺杆相连,带动螺杆转动,在所述螺杆的头部设有螺纹配合的转动套,所述转动板为L型结构,中间支点固定于开门上,一端与转动套相铰接,另一端与铰链板固定。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

本实用新型通过真空泵对柜体进行抽真空,产生负压后使得开门与柜体的齿条脱离不接触,而后在通过门升降机构将开门打开,避免了通过强制开门的方式打开而造成开门的卡死,门电机损坏等情况,大大提高了灭菌器开门的顺畅和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内部升降机构的布置结构图。

其中:

灭菌器柜体1

开门2

法兰齿条3

门齿条4

门密封圈5

真空管道6

真空泵7

真空阀门8

门解密封阀9

门密封阀门10

铰链板11

电机12

螺杆13

转动板14

转动套15。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描述。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灭菌器门微负压开门结构,包括安装在灭菌器柜体1前端的开门2,在所述灭菌器柜体1的前端安装有法兰齿条3,所述开门2上安装有与法兰齿条3配合的门齿条4,同时在所述灭菌器柜体1和开门2之间安装有门密封圈5,通过法兰齿条3、门齿条4和门密封圈5实现开门的密封,所述灭菌器柜体1的内部通过真空管道6与外部的真空泵7相连,并且在真空管道6上安装有真空阀门8,所述门密封圈5通过管路分别与真空管道6和压缩机相连,在两条管路上分别安装有门解密封阀9和门密封阀门10,同时在所述开门2上安装有门升降机构,所述门升降机构与安装在灭菌器柜体1上的铰链板11相连。

以下是整个开门过程:

1、灭菌器在灭菌结束开门前,门密封阀门关闭。

2、真空泵工作首先把门解密封阀门打开,将门密封圈强制吸回,大门为自由状态。

3、门解密封阀门关闭,真空泵继续工作,真空阀门打开,将柜体内的压力抽至-7KPA。

4、在-7KPA的压力下大门会被吸动,在该情况下门齿条与法兰齿条脱离无接触。

5、此时门升降机构工作,这样可以顺利将门升起,顺利打开大门。

如图所示,箭头为气体运动路线。

所述门升降机构包括固定在开门2上的电机12、螺杆13和转动板14,所述螺杆13水平安装在开门2的横梁上,电机12的输出端通过链条与螺杆13相连,带动螺杆13转动,在所述螺杆13的头部设有螺纹配合的转动套15,所述转动板14为L型结构,中间支点固定于开门上,一端与转动套15相铰接,另一端与铰链板11固定,转动套15与转动板14的一端非转动连接,可以采用轴承连接,启动电机12,带动螺杆13转动,使得转动套15带动与之连接的转动板14一端沿开门2的水平方向移动,由于转动板14的中间支点固定,则另一端根据杠杆原理会向下运动,但是此端因为铰链板固定在柜体上无法阻止其向下运动,则转动板14与开门固定的中间支点处会受到一个向上的反作用力,从而使得开门相对向上运动,从而实现开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较佳实现方案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原则范围内所做的非根本性修改、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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