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木工机械用变向主轴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628842发布日期:2020-01-07 10:06阅读:599来源:国知局
一种木工机械用变向主轴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木工机械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木工机械用变向主轴。



背景技术:

家具制造过程中,为了追求美观且安装方便,通常使用隐形连接件,这就要对板材进行开槽处理。目前使用的开槽机构通常将锯片或切割刀直接安装于主轴上,主轴与锯片或切割刀的转动方向一致,在板材边缘部分开槽时并无影响,然而,不利于在较大的板材中间位置开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木工机械用变向主轴。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木工机械用变向主轴,包括连接杆、第一伞齿轮、切割刀、第二伞齿轮和主传动轴,所述主传动轴与第二伞齿轮连接固定,且主传动轴驱动第二伞齿轮转动,第二伞齿轮与第一伞齿轮啮合连接,第一伞齿轮套设于连接杆上,第一伞齿轮后端的连接杆上设有支撑轴承一,第一伞齿轮前端的连接杆上设有支撑轴承二,支撑轴承二的前端设有切割刀,切割刀的两侧分别设有切割刀内夹头和切割刀外夹头,切割刀由切割刀内夹头和切割刀外夹头夹紧,切割刀外夹头的外侧通过锁紧螺母二固定,锁紧螺母二外侧的连接杆的端部设有开口扳手插口。

具体地,所述支撑轴承二与切割刀之间设有锁紧螺母一,支撑轴承二由锁紧螺母一固定。

具体地,所述第一伞齿轮与支撑轴承二之间设有间隙。

具体地,所述间隙的宽度为1-3mm。

具体地,所述支撑轴承一、连接杆、第一伞齿轮、支撑轴承二、锁紧螺母一均设置于壳体内,支撑轴承二通过锁紧螺母一与壳体连接。

具体地,所述壳体的外径不超过50mm。

具体地,所述支撑轴承一和支撑轴承二均为陶瓷轴承。

具体地,所述切割刀的最小直径为80mm。

具体地,所述第一伞齿轮横向设置,第二伞齿轮竖向设置。

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的变向主轴利用啮合设置的第一伞齿轮和第二伞齿轮,将竖直设置的主传动轴的动力进行垂直转向,驱动切割刀竖向转动,在水平放置的木板表面进行开槽,可以装夹最小直径80mm的切割刀,有效解决了市面上木工隐形连接件木板开槽难的问题,提高生产效率。采用陶瓷轴承,解决了主轴转速高发热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方便安装、调试、维修,降低了生产成本。不仅可以装夹切割刀,还可以装夹铣刀,一轴多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变向主轴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变向主轴的立体结构图。

图中,1、支撑轴承一,2、连接杆,3、第一伞齿轮,4、间隙,5、支撑轴承二,6、锁紧螺母一,7、切割刀内夹头,8、切割刀,9、切割刀外夹头,10、锁紧螺母二,11、开口扳手插口,12、第二伞齿轮,13、主传动轴,14、壳体。

具体实施方式

现在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如图1、图2所示,一种木工机械用变向主轴,包括连接杆2、第一伞齿轮3、切割刀8、第二伞齿轮12和主传动轴13,连接杆2上套设有支撑轴承一1、第一伞齿轮3、支撑轴承二5、锁紧螺母一6、切割刀内夹头7、切割刀8、切割刀外夹头9,支撑轴承一1、连接杆2、第一伞齿轮3、支撑轴承二5、锁紧螺母一6均设置于壳体14内,支撑轴承二5通过锁紧螺母一6与壳体14连接。壳体14的外径不超过50mm。

主传动轴13与第二伞齿轮12连接固定,且主传动轴13驱动第二伞齿轮12转动,第二伞齿轮12与第一伞齿轮3啮合连接,第一伞齿轮3横向设置,第二伞齿轮12竖向设置。第一伞齿轮3后端的连接杆2上设有支撑轴承一1,第一伞齿轮3前端的连接杆2上设有支撑轴承二5,第一伞齿轮3与支撑轴承二5之间设有间隙4,间隙4的宽度为1-3mm,间隙4内使用不同厚度的垫片使两个伞齿轮更容易配合,并且能提高加工件尺寸的容错率,方便安装。

支撑轴承二5的前端设有切割刀8,支撑轴承二5与切割刀8之间设有锁紧螺母一6,支撑轴承二5由锁紧螺母一6固定。切割刀8的两侧分别设有切割刀内夹头7和切割刀外夹头9,切割刀8由切割刀内夹头7和切割刀外夹头9夹紧,切割刀外夹头9的外侧通过锁紧螺母二10固定,锁紧螺母二10外侧的连接杆2的端部设有开口扳手插口11。

支撑轴承一1和支撑轴承二5均为陶瓷轴承,有效解决了主轴转速高发热的问题。

支撑轴承一1、连接杆2、第一伞齿轮3、支撑轴承二5、锁紧螺母一6、切割刀内夹头7、切割刀8、切割刀外夹头9均套设于连接杆2上,形成一体化结构,可以装夹最小直径为80mm,的切割刀,有效解决了市面上木工隐形连接件木板开槽难的问题。

主传动轴13驱动竖向设置的第二伞齿轮12横向转动,第二伞齿轮12带动横向设置的第一伞齿轮3竖向转动,从而带动切割刀8竖向转动,在水平放置的木板表面进行开槽。不仅可以装夹切割刀8,还可以装夹铣刀,一轴多用。

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实施方式,任何人应得知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作出的结构变化,凡是与本实用新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方案,均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本实用新型未详细描述的技术、形状、构造部分均为公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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