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应用建筑成品支架的槽钢扣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46371阅读:695来源:国知局
一种应用建筑成品支架的槽钢扣板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槽钢连接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应用建筑成品支架的槽钢扣板。



背景技术:

槽钢属建造用和机械用碳素结构钢,是复杂断面的型钢钢材,其断面形状为凹槽形,槽钢主要用于建筑结构、幕墙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制造等,在使用中要求其具有较好的焊接、铆接性能及综合机械性能,产槽钢的原料钢坯为含碳量不超过0.25%的碳结钢或低合金钢钢坯,在一些轻质槽钢连接时,若使用电焊焊接,其连接效率低,费时费力,为此我们提出一种应用建筑成品支架的槽钢扣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应用建筑成品支架的槽钢扣板。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应用建筑成品支架的槽钢扣板,包括第一固定框和第二固定框,第二固定框位于第一固定框的内部,所述第一固定框和第二固定框的竖截面均为U形,第一固定框的顶端两侧均设有弧形部,两个弧形部对称设置,弧形部的底端连接有挡板,第一固定框的两侧侧壁上均开有两组第一螺纹孔,两组第一螺纹孔分别位于第一固定框的同一侧侧壁的两侧,第一螺纹孔内设有第一螺钉,第一固定框的底端两侧均开有凹槽,凹槽的截面为矩形,凹槽内螺纹连接有第二螺钉,所述第二固定框的两侧侧壁分别位于弧形部的底端,挡板均位于第二固定框的内部,第二固定框的底端两侧均设有卡块,两个卡块之间设有海绵垫,海绵垫粘连在第二固定框的下方。

优选的,所述第一固定框、弧形部和挡板为一体式结构,第一固定框的底端两侧均设有加固部。

优选的,所述第二固定框的底端放置有多个橡胶垫,相邻橡胶垫之间相互平行,橡胶垫位于两个卡块之间。

优选的,所述第二固定框的底端开有第二螺纹孔,第二螺纹孔内螺纹连接有第三螺钉。

优选的,所述第一固定框和第二固定框的外部均设有镀锌层或镀铬层。

优选的,所述第二固定框与卡块为一体式结构,第二固定框的侧壁与挡板滑动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通过第一固定框、弧形部、挡板、第一螺钉和第二螺钉的设置,能够对两个槽钢进行快速连接固定;通过第二固定框、卡块和海绵垫的设置,进一步对连接好的槽钢进行固定,同时在槽钢振动时起到缓冲作用,本装置结构简单,成本低,可实现对槽钢间快速连接固定,固定效果好,安装速度快。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应用建筑成品支架的槽钢扣板的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应用建筑成品支架的槽钢扣板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应用建筑成品支架的槽钢扣板的第一固定框的俯视图。

图中:1第二螺钉、2第一固定框、3第一螺钉、4卡块、5第二固定框、6弧形部、7挡板、8海绵垫、9凹槽、10第一螺纹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应用建筑成品支架的槽钢扣板,包括第一固定框2和第二固定框5,第二固定框5位于第一固定框2的内部,第一固定框2和第二固定框5的竖截面均为U形,第一固定框2的顶端两侧均设有弧形部6,两个弧形部6对称设置,弧形部6的底端连接有挡板7,第一固定框2的两侧侧壁上均开有两组第一螺纹孔10,两组第一螺纹孔10分别位于第一固定框2的同一侧侧壁的两侧,第一螺纹孔10内设有第一螺钉3,第一固定框2的底端两侧均开有凹槽9,凹槽9的截面为矩形,凹槽9内螺纹连接有第二螺钉1,第二固定框5的两侧侧壁分别位于弧形部6的底端,挡板7均位于第二固定框5的内部,第二固定框5的底端两侧均设有卡块4,两个卡块4之间设有海绵垫8,海绵垫8粘连在第二固定框5的下方,第一固定框2、弧形部6和挡板7为一体式结构,第一固定框2的底端两侧均设有加固部,第二固定框5的底端放置有多个橡胶垫,相邻橡胶垫之间相互平行,橡胶垫位于两个卡块4之间,第二固定框5的底端开有第二螺纹孔,第二螺纹孔内螺纹连接有第三螺钉,第一固定框2和第二固定框5的外部均设有镀锌层或镀铬层,第二固定框5与卡块4为一体式结构,第二固定框5的侧壁与挡板7滑动连接。

工作原理:在安装时,将两个槽钢的一端分别塞入第一固定框2的内部,使其通过弧形部6和挡板7固定,通过第二螺钉1和第一螺钉3对其进行固定,固定好后,从一侧将第二固定框5塞入第一固定框2内,第一固定框2顶端侧壁与弧形部6和挡板7相配合,第一固定框2底端的海绵垫8对两个槽钢进行挤压,进一步对连接好的槽钢进行固定,同时在槽钢振动时起到缓冲作用,同时可在两个槽钢的连接头处开有螺纹孔,通过第二螺钉1和第一螺钉3对其进行固定,增强固定效果。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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