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动擦拭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667030发布日期:2018-10-16 17:24阅读:14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机械器具,具体涉及一种电动擦拭装置。



背景技术:

玻璃制品、家具桌表面以及地板由于长期暴露在空气中,空气中的微尘颗粒会吸附在玻璃制品的表面以及桌面上,对使用者造成不便,使用抹布或墩布进行擦除是目前广泛采用的手段,然而在使用抹布与墩布时,经常出现用力不均的现象,致使污渍不能彻底清除或者需要使用者反复在同一位置进行移动,给使用造成极大不便,耗费使用者大量体力,且除尘效果不理想;现在广泛使用的板擦,在擦拭黑板时需要使用者反复不停的移动来拭去笔迹,同样也会造成擦拭效果不理想,且当使用一段时间后,还需手动进行除尘,影响了使用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操作便捷、节约人力、提高劳动效率且擦拭干净彻底的电动擦拭装置。

为解决以上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包括上端设有护板的上板、与上板平行设置的下板、转轮以及用于清除污物的擦拭机构;所述擦拭机构包括设置在上板上的驱动电机、齿轮、三角箍、第一行星齿轮、第二行星齿轮、第三行星齿轮以及内齿轮;所述齿轮设置在驱动电机的输出端,所述内齿轮内嵌在下板上,所述第一行星齿轮、第二行星齿轮以及第三行星齿轮分别与三角箍的三个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一行星齿轮、第二行星齿轮以及第三行星齿轮均与齿轮外啮合,且第一行星齿轮、第二行星齿轮以及第三行星齿轮均与内齿轮内啮合;

所述上板与下板四个边角通过卡扣连接,所述下板的上表面上设有弹簧并通过弹簧与上板连接;所述下板的上表面上还设有第一电机和轮孔,所述转轮与第一电机两端相连,并设置在轮孔内;

所述上板上表面设有把手,所述擦拭机构的个数为两个并且对称设置在下板上,所述驱动电机的型号为赫菲托斯5IK120RA小型电机,所述第一电机为双轴输出电机,其型号为东方VEXTA。

本实用新型的积极效果如下:本实用新型通过驱动电机带动齿轮与行星轮以及内齿轮啮合,在确保旋转均匀的同时又限定了旋转轨迹,这就使擦拭机构能够高效快速的擦除污迹。

本实用新型上板上设有把手并且上板与下板间设有弹簧,使用时可使把手有较大的活动范围,即使把手施力过大通过弹簧缓冲,也能有效的保护擦拭机构;本实用新型下板上设有第一电机,通过第一电机带动转轮辅助擦拭机构,有效节省了使用者的体力,同时也使得用力均匀、协调;本实用新型在齿轮和行星轮底端设有颗粒状擦拭微粒,可以使得擦拭不留痕迹,达到洁净的目的;本实用新型在不使用时,可以通过电机转动,使得积累的灰尘,自行脱落,极大地方便了使用者。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下板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内齿轮结构示意图;

在图中:1上板、1-1护板、2下板、2-1轮孔、3卡扣、4把手、5弹簧、6第一电机、7转轮、8内齿轮、9三角箍、10驱动电机、11齿轮、12-1第一行星齿轮、12-2第二行星齿轮、12-3第三行星齿轮。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3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上端设有护板1-1的上板1、与上板1平行设置的下板2、转轮7以及用于清除污物的擦拭机构;所述擦拭机构包括设置在上板1上的驱动电机10、齿轮11、三角箍9、第一行星齿轮12-1、第二行星齿轮12-2、第三行星齿轮12-3以及内齿轮8;所述齿轮11设置在驱动电机10的输出端,所述内齿轮8内嵌在下板2上,所述第一行星齿轮12-1、第二行星齿轮12-2以及第三行星齿轮12-3分别与三角箍9的三个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一行星齿轮12-1、第二行星齿轮12-2以及第三行星齿轮12-3均与齿轮11外啮合,且第一行星齿轮12-1、第二行星齿轮12-2以及第三行星齿轮12-3均与内齿轮8内啮合;所述上板1与下板2四个边角通过卡扣3连接,所述下板2的上表面上设有弹簧5并通过弹簧5与上板1连接;

所述下板2的上表面上还设有第一电机6和轮孔2-1,所述转轮7与第一电机6两端相连,并设置在轮孔2-1内;所述上板1上表面设有把手4,所述擦拭机构的个数为两个并且对称设置在下板2上,所述驱动电机10的型号为赫菲托斯5IK120RA小型电机,所述第一电机6为双轴输出电机,其型号为东方VEXTA。

本实用新型可额外设置蓄电池进行供电,也可以通过连接直流电源进行供电;本实用新型齿轮11、行星轮以及转轮7上均匀设有颗粒状擦拭微粒,保证擦拭效果。

使用本实用新型时,将第一电机6和驱动电机10打开,进而驱动转轮7和两个擦拭机构运转,使用者握住把手4将整个装置放到需擦拭表面上,通过把手4与转轮7、擦拭机构的配合完成整个擦拭过程。当需要进行清理时,取下装置打开第一电机6和驱动电机10,进行清理。

以上所述实施方式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并非本实用新型可行实施的穷举。对于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原理和精神的前提下对其所作出的任何显而易见的改动,都应当被认为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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