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木塑切割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34177阅读:778来源:国知局
一种木塑切割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切割装置,特别涉及一种木塑切割装置。



背景技术:

木塑复合板材是一种主要由木材(木纤维素、植物纤维素)为基础材料与热塑性高分子材料(塑料)和加工助剂等,混合均匀后再经模具设备加热挤出成型而制成的高科技绿色环保新型装饰材料,兼有木材和塑料的性能与特征,是能替代木材和塑料的新型复合材料。在木塑复合板的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切割,目前切割过程大都采用的是抬刀式切割机,在使用时由于产生的振动较大,很容易导致木塑复合板振动,进而导致切割不稳。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木塑切割装置,该切割装置通过压板将木塑材料固定,且在切割的过程中压板始终保持压住木塑材料的状态,切割稳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方案实现:一种木塑切割装置,其包括工作台、压板、切割机和伸缩柱,所述伸缩柱设有四根,分别设置在所述工作台的四个角处,左边的两根伸缩柱之间以及右边的两根伸缩柱之间均连有滑动杆,所述伸缩柱带动所述滑动杆上下移动,所述压板的左右两侧分别通过滑块连接在所述滑动杆上,所述滑块上设有控制所述滑块在所述滑动杆上前后滑动的滑动控制器,所述压板上设有两条滑轨,所述切割机通过所述滑轨在所述压板上左右滑动,所述压板上设有一条上切割缝,所述工作台上设有多条下切割缝,所述切割机、所述伸缩柱和所述滑动控制器均电连接到主控装置。

所述工作台的下端设有两个支柱。

所述工作台的下端设有碎屑收集板,所述碎屑收集板连接在所述支柱之间。

所述碎屑收集板呈凹面形。

所述主控装置连接在所述支柱上。

所述上切割缝设置在两条所述滑轨之间。

所述上切割缝与所述下切割缝相平行。

所述下切割缝均匀排列在所述工作台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一种木塑切割装置通过压板将木塑材料固定,且在切割的过程中压板始终保持压住木塑材料的状态,切割稳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2、本实用新型一种木塑切割装置的压板可通过滑块在滑动杆上的滑动来调节,使得上切割缝对应着相应的切割缝,以切割不同位置,通用性好;

3、本实用新型一种木塑切割装置的切割机在滑轨上滑动以完成切割过程,自动化程度高,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

4、本实用新型一种木塑切割装置的工作台的下端设有碎屑收集板,碎屑收集板13呈凹面形,便于碎屑收集。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木塑切割装置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木塑切割装置的正视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工作台,2为压板,3为切割机,4为伸缩柱,5为滑动杆,6为滑块,7为滑动控制器,8为滑轨,9为上切割缝,10为下切割缝,11为主控装置,12为支柱,13为碎屑收集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图1-2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不局限所述内容。

其中相同的零部件用相同的附图标记表示。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且附图均采用非常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率,仅用以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目的。

为了清楚,不描述实际实施例的全部特征,在下列描述中,不详细描述公知的功能和结构,因为它们会使本实用新型由于不必要的细节而混乱,应当认为在任何实际实施例的开发中,必须做出大量实施细节以实现开发者的特定目标,例如按照有关系统或有关商业的限制,由一个实施例改变为另一个实施例,另外,应当认为这种开发工作可能是复杂和耗费时间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常规工作。

一种木塑切割装置,其包括工作台1、压板2、切割机3和伸缩柱4,伸缩柱4设有四根,分别设置在工作台1的四个角处,左边的两根伸缩柱4之间以及右边的两根伸缩柱4之间均连有滑动杆5,伸缩柱4带动滑动杆5上下移动,压板2的左右两侧分别通过滑块6连接在滑动杆5上,滑块6上设有控制滑块6在滑动杆5上前后滑动的滑动控制器7,压板2上设有两条滑轨8,切割机3通过滑轨8在压板2上左右滑动,压板2上设有一条上切割缝9,工作台1上设有多条下切割缝10,切割机3、伸缩柱4和滑动控制器7均电连接到主控装置11。

工作台1的下端设有两个支柱12。

工作台1的下端设有碎屑收集板13,碎屑收集板13连接在支柱12之间。

碎屑收集板13呈凹面形。

主控装置11连接在支柱12上。

上切割缝9设置在两条滑轨8之间。

上切割缝9与下切割缝10相平行。

下切割缝10均匀排列在工作台1上。

使用时,主控装置11控制滑动控制器7将压板3和切割机3滑动到需要切割的位置,并控制伸缩柱4下移,使得压板3压在工作台1上,切割机3进行切割,并通过滑轨8滑动切割。

尽管已经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列举,应当理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上述实施例做出修改或者采用等同的替代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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