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密封条切割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566923发布日期:2019-12-31 16:51阅读:316来源:国知局
汽车密封条切割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密封条加工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汽车密封条切割装置。



背景技术:

汽车上的密封条、密封条在加工成型后为长条形,在装配前需要进行裁剪,裁断成若干段,目前企业大多采用传统的手工切割的方法,操作工人一手持切割刀具,一手拿密封条进行切割,但是由于密封条是软的,在切割时不但加工效率非常低,并且操作过程非常不安全,由于受操作工人熟练程度的影响,造成密封条的裁断不平整,不一致,废品率很高,加工质量较差,增加生产成本。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设置合理且适用性强的汽车密封条切割装置。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汽车密封条切割装置,包括底座,设置在所述底座上的切割平台,在所述切割平台的顶面设置有用于放置密封条的条形槽,在所述底座上固定有支杆,在所述支杆上设置有切割座,在所述切割座上设置有竖直导向孔,还设置有切割刀板,在所述切割刀板的顶部固定有导向杆,所述导向杆处于所述竖直导向孔内,在所述导向杆的顶部固定有限位板,在所述限位板与所述切割座的顶面之间固定有缓冲弹簧,在所述切割座的顶部设置有按压手杆,所述按压手杆的一端通过旋转轴连接在所述切割座的顶部且按压手杆的中部通过销轴连接在导向杆的顶端,所述切割刀板的底面设置有位置与所述条形槽相配合的切割刀具。

在所述条形槽内设置有定长抵板,在所述定长抵板上设置有锁位螺杆,所述定长抵板在所述条形槽内移动时通过锁位螺杆进行锁位。

在所述切割平台上设置有与所述条形槽相连通的卸料通槽,所述卸料通槽处于导向杆与定长抵板之间。

在所述卸料通槽内设置有卸料挡板,所述卸料挡板的一端通过轴杆连接在所述卸料通槽的一端,在所述卸料挡板的另一端底面设置有转动手柄。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设置有条形槽,方便密封条的放置,可以避免在切割时密封条出现移位或偏移的情况,同时设置有按压手杆,可以手动进行操作将导向杆向下按压,使切割刀具切向处于条形槽内的密封条,操作便捷,使用稳定可靠,而且可以大大提高使用的安全性和切割效率及质量,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a-a剖示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和图2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图2为图1中a-a剖示图。

见图1和图2,一种汽车密封条切割装置,包括底座1,设置在所述底座上的切割平台2,在所述切割平台的顶面设置有用于放置密封条的条形槽3,在所述底座上固定有支杆4,在所述支杆上设置有切割座5,在所述切割座上设置有竖直导向孔6,还设置有切割刀板7,在所述切割刀板的顶部固定有导向杆8,所述导向杆处于所述竖直导向孔内,在所述导向杆的顶部固定有限位板9,在所述限位板与所述切割座的顶面之间固定有缓冲弹簧10,在所述切割座的顶部设置有按压手杆11,所述按压手杆的一端通过旋转轴12连接在所述切割座的顶部且按压手杆的中部通过销轴13连接在导向杆的顶端,所述切割刀板的底面设置有位置与所述条形槽相配合的切割刀具14。

在所述条形槽内设置有定长抵板15,在所述定长抵板上设置有锁位螺杆16,所述定长抵板在所述条形槽内移动时通过锁位螺杆进行锁位。

在所述切割平台上设置有与所述条形槽相连通的卸料通槽17,所述卸料通槽处于导向杆与定长抵板之间。在完成切割后,由于密封条为软性材料,故而其在重力作用下,会从卸料通槽内下坠,完成卸料。

在所述卸料通槽内设置有卸料挡板18,所述卸料挡板的一端通过轴杆19连接在所述卸料通槽的一端,在所述卸料挡板的另一端底面设置有转动手柄20。在使用时,旋转卸料挡板,使卸料挡板处于卸料通槽内,在切割后,通过转动手柄将卸料挡板以轴杆为中心旋转将卸料通槽打开,为了保证切割的精度,可以在卸料挡板的顶面设置有橡胶条,橡胶条的高度与卸料通槽的深度相同,在卸料挡板旋转至卸料通槽处时,所述橡胶条处于卸料通槽内。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设置有条形槽,方便密封条的放置,可以避免在切割时密封条出现移位或偏移的情况,同时设置有按压手杆,可以手动进行操作将导向杆向下按压,使切割刀具切向处于条形槽内的密封条,操作便捷,使用稳定可靠,而且可以大大提高使用的安全性和切割效率及质量,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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