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垃圾除臭液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02257阅读:303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环保领域。更具体地说,本发明涉及一种新型垃圾除臭液。



背景技术:

垃圾的臭味因垃圾中的有机成分由细菌分解而产生,生活垃圾中有75~80%是有机物,主要有果皮、菜叶菜梗、剩饭/菜、家禽、动物及鱼类的皮、毛、内脏、脂肪、粪便、下脚料/血水、树叶、废纸、花草和动物的机体等和一定的水分.在自然消化的过程中,经有氧/厌氧发酵等作用下,产生恶臭,尤其是在天气炎热的时候,由于发酵作用加快,臭气变的更加严重.生活垃圾的臭味有氨气,硫化氢,有机胺,有机硫,挥发性脂肪酸等。

恶臭物质种类繁多,来源广泛,对人体呼吸、消化、心血管、内分泌及神经系统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毒害,其中芳香族化合物如苯、甲苯、苯乙烯等还能使人体产生畸变、癌变。

垃圾除臭的方法有很多:

1干式中和法

原理:进入废气中的除臭微粒子可迅速主动捕捉空气中的恶臭气体分子并将恶臭粒子包裹住。

2湿法吸收法

原理:利用恶臭物质溶于水或与其他化学物质发生氧化,中和络合,成盐反应,生成无味分子。

3微生物法

原理:利用微生物将有机物质的降解为自身所需营养物质的能力

特点:对固、液物中恶臭溢出可起到抑制作用,但对已散发的恶臭难以发挥作用,占地广,投入高,运行管理麻烦。

4等离子法

原理:等离子体法,靠分子激发器,使用高频、高压,采用分子共振的原理。

5燃烧法

原理:恶臭物质多为可燃成分,燃烧后分解为无害的水和二氧化碳等无机物质。

6吸附法

原理:利用多孔介质对恶臭分子进行吸附。

城市垃圾是产生城市环境异臭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城市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这部分有机物质在微生物的作用下,生成含有异臭味的分子,散布在空气中,造成臭气污染。城市垃圾组成成份复杂,除了居民生活用的废弃物外,还有工业垃圾等各行业的废弃物,因此,导致了垃圾臭气组成成份的复杂,从而使得消除垃圾臭气的技术有一定难度。垃圾除臭液是解决垃圾臭味最好选择。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垃圾除臭液,以克服现有垃圾除臭液存在用量过度,二次污染等缺点。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新型垃圾除臭液,包括如下重量份的组分:

消毒剂:10~15份,氨水:5~10份,颗粒活性炭:10~20,

亚硫酸钠:1~3,硅酸铝镁:4~8,氧化锌:15~20,

硬脂酸铝:3~5,滑石粉:3~8,香精:1~3。

优选的是,所述消毒剂选自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氯化磷酸三钠中的一种或任意组合。

所述的垃圾除臭液的制备工艺为:按配比,将各组分混合,搅拌分散均匀后即可得成品。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1)本发明不仅可以有效的具有去除臭味等效果,而且兼有消毒作用,大大的降低运行费用,其实用性较强;

(2)制备工艺简单,成本低廉。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结合具体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借此对本发明如何应用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的实现过程能充分理解并据以实施。

若未特别指明,实施例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常规手段,所采用的原料也均为可商业获得的。未详细描述的各种过程和方法是本领域中公知的常规方法。

实施例1

一种新型垃圾除臭液,包括如下重量份的组分:

次氯酸钙:10份,氨水:5份,颗粒活性炭:10,

亚硫酸钠:1,硅酸铝镁:4,氧化锌:15,

硬脂酸铝:3,滑石粉:3,香精:1。

实施例2

一种新型垃圾除臭液,包括如下重量份的组分:

次氯酸钙:12份,氨水:8份,颗粒活性炭:15,

亚硫酸钠:2,硅酸铝镁:6,氧化锌:17,

硬脂酸铝:4,滑石粉:5,香精:2。

实施例3

一种新型垃圾除臭液,包括如下重量份的组分:

次氯酸钙:15份,氨水:10份,颗粒活性炭:20,

亚硫酸钠:3,硅酸铝镁:8,氧化锌:20,

硬脂酸铝:5,滑石粉:8,香精:3。

所述的垃圾除臭液的制备工艺为:按配比,将各组分混合,搅拌分散均匀后即可得成品。

为了能直接反映本品的效果,下面以某城市的垃圾填埋场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处理效果试验验证。

以下表1为进行除臭剂剂添加前后H2S和硫醇的含量对比数据。

具体将实例1~3的垃圾除臭液喷入垃圾填埋场反应时间为1~2小时后进行H2S和硫醇指标进行测定。

表1垃圾填埋场喷入除臭剂前后H2S和硫醇含量指标的对比数据

从表1可以看出,经过实例1~3的垃圾除臭液H2S去除率可以达到90%以上,同时硫醇去除率可以达到80%以上,基本达到净化的标准。所以,本品处理后不仅可以有效的具有去除有机物等效果,而且兼有消毒作用,大大的降低运行费用,其实用性较强。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而非限制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尽管参照上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依然可以对本发明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任何修改或局部替换,其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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