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转鼓碎浆机筛选区排渣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036270发布日期:2018-11-23 21:58阅读:404来源:国知局
一种转鼓碎浆机筛选区排渣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造纸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ZG转鼓碎浆机筛选区排渣装置。



背景技术:

ZG转鼓碎浆机是一新型、先进的废纸碎浆设备,是传统水力碎浆机的换代产品。在碎浆过程中它尽可能的分散纤维,并把碎解合格浆料中的大杂质筛除,还能把纤维表面的油墨在强烈的机械和化学力的作用下使其分离。该机集碎浆、筛选于一体,特别适宜于未经拣选的废纸原料的碎浆。对于扩大二次纤维的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等都具有重要意义,转鼓碎浆机的应用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ZG转鼓碎浆机用于处理废纸优势明显,但在使用当中,由于废纸原料中含有大量的废绳头、废塑料、破衣服以及蛇皮袋子等,容易在转鼓碎浆机中扭结成很长很大的结块,很难排出转鼓碎浆机。传统转鼓碎浆机旋转一周只有一次排渣,杂质废料在转鼓碎浆机内停留时间较长,能耗较高。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可以快速排渣的转鼓碎浆机筛选区排渣装置。

为达到上述目的,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转鼓碎浆机筛选区排渣装置,包括筛选区筒体、喇叭口,所述喇叭口固定连接在筛选区筒体的端部,所述筛选区筒体内设有提料板、第一排渣板以及第二排渣板,所述提料板固定在筛选区筒体的内壁上,所述提料板包括主板和用于加固主板的支板,支板连接主板和筛选区筒体的内壁,所述第一排渣板和第二排渣板为半椭圆形,第一排渣板和第二排渣板交叉固定在筛选区筒体内,第一排渣板和第二排渣板的面夹角为25°~45°。

所述第一排渣板和第二排渣板设置在筛选区筒体靠近喇叭口的一端。

所述第一排渣板和第二排渣板通过焊接的方式与筛选区筒体连接。

所述第一排渣板和第二排渣板之间设有加强板。加强板使第一排渣板和第二排渣板之间的连接牢固,防止二者在使用过程中变形。

所述筛选区筒体内设有卸料限量板,所述卸料限量板包括与筛选区筒体固定连接的环板以及与环板牢固连接的舌板。卸料限量板使筛选区筒体内的废料充分碎解,并有限制流量的作用。

采用上述方法,改变转鼓碎浆机滚筒的制作工艺,使筛选区筒体旋转一周两次排渣。转鼓内部解决废料与短绳缠绕,排渣迅速、减少废料在筒体停留时间,降低了能耗。

附图说明

图1是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D-D剖视图;

图3是图1中E-E剖视图;

图4是图1中F-F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图3、图4所示,一种转鼓碎浆机筛选区排渣装置,包括筛选区筒体1、喇叭口2,所述喇叭口2固定连接在筛选区筒体1的端部,所述筛选区筒体1内设有提料板3、第一排渣板4以及第二排渣板5,所述提料板3固定在筛选区筒体1的内壁上,所述提料板3包括主板31和用于加固主板31的支板32,支板32连接主板31和筛选区筒体1的内壁,所述第一排渣板4和第二排渣板5为半椭圆形,第一排渣板4和第二排渣板5交叉固定在筛选区筒体1内,第一排渣板4和第二排渣板5的面夹角为30°。

所述第一排渣板4和第二排渣板5设置在筛选区筒体1靠近喇叭口2的一端。

所述第一排渣板4和第二排渣板5通过焊接的方式与筛选区筒体1连接。

所述第一排渣板4和第二排渣板5之间设有加强板6。加强板6使第一排渣板4和第二排渣板5之间的连接牢固,防止二者在使用过程中变形。

如图2所示,所述筛选区筒体1内设有卸料限量板7,所述卸料限量板包括与筛选区筒体1固定连接的环板71以及与环板71牢固连接的舌板32。卸料限量板7使筛选区筒体1内的废料充分碎解,并有限制流量的作用。

采用上述方法,改变转鼓碎浆机滚筒的制作工艺,使筛选区筒体1旋转一周两次排渣。转鼓内部解决废料与短绳缠绕,排渣迅速、减少废料在筒体停留时间,降低了能耗。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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