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上进缆壁挂式免跳纤光分路器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856073阅读:21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上进缆壁挂式免跳纤光分路器箱,用于光纤通信网络中,可以实现光纤的熔接、存贮、过路、调度及光纤点对多点相互兼容等功能。属于通信网络设备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目前,市面上的室内光分路器箱,采用ODF柜或光缆交接箱代替,功能单一,箱体体积大,成本高,在跳纤不出箱体的情况下仍然采用交叉连接方式,且采用活动连接器连接,增加活接点,对于箱体内的余纤也不能很好的进行管理,界面不清晰。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传统产品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针对室内用的上进缆壁挂式免跳纤光分路器箱,设计专用室内壁挂式上进缆箱体,采用盒式光分路器尾纤代替传统光跳纤,且光分路器尾纤定长,体积小、密度高、成本低、界面清晰,使用时逐个添加盒式光分路器,将盒式光分路器尾纤引出存储在管理中心,路由开通时与主干区和配线区端口端接即可,暂不开通的路由,存储在管理中心;主干区和配线区均采用12芯密集型熔配一体化托盘,进一步提高箱体空间利用率,提升箱体容量。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传统室内光分路器箱,主干区、配线区和光分路器需要用跳纤连接开通,且光分路器采用托盘式,安装时需占用原托盘位置,减少箱体容量,整个箱体成本较高,通信故障点多、插损高,不利于后续维护,且过多的余纤会占用箱体空间,也会导致箱体内部界面不清晰,托盘体积过大,也会过多占用箱体空间,影响容量。

为了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上进缆壁挂式免跳纤光分路器箱,包括箱体,所述箱体自上而下分别为外缆引入单元、光分路器区、主干区、配线区、管理中心;所述光分路器区左右两侧各设置有盒式光分路器插框,所述主干区左右两侧各设置有若干12芯熔配一体化托盘,所述配线区左右两侧也各设置有若干12芯熔配一体化托盘,所述管理单元设置有12位存纤条。

作为优选方案,所述主干区和配线区的两侧设置有若干中线环。

作为优选方案,所述盒式光分路器插框之间设置有绕纤轮。

作为优选方案,所述外缆引入单元设置有喉箍。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实现了主干区、配线区和光分路器的免跳纤路由开通,用盒式光分路器的尾纤代替传统光跳纤,减少了适配器和跳纤,降低了成本、减少了通信故障点、降低了插损,提升了网络安全,光分路器尾纤定长,有效保证了箱体内界面清晰,光分路器即插即用,免工具安装,降低初期投资成本,提升了施工便利性;主干区和配线区均采用12芯密集型熔配一体化托盘,功能齐全,高密度、大容量,解决了箱体容量问题,更解决大容量箱体的壁挂安装问题;与传统产品相比,不仅解决了箱体容量问题,显著提高了箱体密集度,也大大提高了操作、维护便利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1中:1-1是箱体;1-2是管理中心;1-3是中线环;1-4是配线区;1-5是主干区;1-6是光分路器区;1-7是外缆引入单元;1-8是绕纤轮;1-9是大线环;1-10是双层线环。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一种上进缆壁挂式免跳纤光分路器箱,包括箱体,所述箱体自上而下分别为外缆引入单元、光分路器区、主干区、配线区、管理中心;所述光分路器区左右两侧各设置有盒式光分路器插框,所述主干区左右两侧各设置有若干12芯熔配一体化托盘,所述配线区左右两侧也各设置有若干12芯熔配一体化托盘,所述管理单元设置有12位存纤条。所述主干区和配线区的两侧设置有若干中线环。所述盒式光分路器插框之间设置有绕纤轮。所述外缆引入单元设置有喉箍。主干区和配线区均采用12芯密集型熔配一体化托盘,实现主干区和配线区外缆与托盘内尾纤的熔接成端,主干区可安装4只托盘,配线区可安装56只托盘;光分路器区采用盒式光分路器,尾纤定长并代替传统光跳纤,同时可解决箱体内余纤问题,可安装1分16、1分32、1分64等不同分光比盒式光分路器,采用盒式光分插框,光分路器即插即用,免工具安装。

如图1所示,采用壁挂式箱体1-1,在箱体内正面上方为外缆引入单元1-7,主干光缆和配线光缆均从顶部进入箱体1-1,在外缆引入单元1-7上固定并开剥接地,开剥后的主干光缆沿箱体左右两侧而下,通过中线环1-3分别进入主干区1-5和配线区1-4,与主干区和配线区托盘内尾纤熔接成端;使用时将盒式光分路器安装到光分路器区1-6盒式光分插框中,光分路器尾纤引出通过绕纤轮1-8进行曲率半径保护,再经过大线环1-9,后经双层线环1-10内层下纤,存储到管理中心1-2,需要开通的路由从管理中心1-2取出调向经双层线环1-10外层上纤端接到对应端口,不需要开通的路由则存储在管理中心1-2,光分路器用完一只再增加一只,即插即用,免工具安装,可降低初期投资成本。

虽然本实用新型已以较佳实施例公开如上,但实施例和附图并不是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艺者,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之精神和范围内,自当可作各种变化或润饰,但同样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所界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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