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液晶面板老化的热循环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799375阅读:122来源:国知局
用于液晶面板老化的热循环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液晶面板老化的热循环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液面老化装置的箱体内有左右两排分布,每排有多层,用来放置产品。液面老化装置的箱体中空间较大,仅仅在产品上方布置一个加热源显然不够,如果在不增加风源的情况下,老化装置中需布置多个加热源,又容易造成不同区域里的产品受热不均,或者局部区域过热,损坏产品;如果加上风源,影响发热源热量的流动,也容易造成热量的流动不均,局部区域过热。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提供一种用于液晶面板老化的热循环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

用于液晶面板老化的热循环装置,由箱体形成密闭空间,特点是:所述箱体内布置有置物架,箱体的中间形成送风通道,箱体左侧内壁与置物架之间形成左回风通道,箱体左部顶壁与置物架之间形成左上回风通道,箱体右侧内壁与置物架之间形成右回风通道,箱体右部顶壁与置物架之间形成右上回风通道,送风通道通过置物架的层间间隙与左回风通道和右回风通道相贯通,左回风通道经左上回风通道与送风通道相连,右回风通道经右上回风通道与送风通道相连,送风通道的顶端布置有第一风机以及位于其出风口位置的加热源装置,第一风机的出风口朝下,送风通道的中段位置布置有第二风机,第二风机的出风口朝下,左回风通道的下段和上段布置有第三风机与第四风机,第三风机和第四风机的出风口朝上,右回风通道的下段和上段布置有第五风机与第六风机,第五风机和第六风机的出风口朝上。

进一步地,上述的用于液晶面板老化的热循环装置,其中,所述箱体内壁的转角处设有导流板。

进一步地,上述的用于液晶面板老化的热循环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风机的功率高于第二风机、第三风机、第四风机、第五风机和第六风机的功率。

进一步地,上述的用于液晶面板老化的热循环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风机、第二风机、第三风机、第四风机、第五风机和第六风机为斜流风机、横流风机、离心风机、轴流风机中的一种。

进一步地,上述的用于液晶面板老化的热循环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风机、第二风机、第三风机、第四风机、第五风机和第六风机为轴流风机。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的优点和有益效果,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本实用新型装置可以使老化箱内的产品都比较充分且均匀的受热,第一风机将加热源装置产生的热量往下扩散,扩散下来的热量又通过第二风机向周围扩散,而第三风机、第四风机和第五风机、第六风机将扩散后的热量往上方输送,构成一个热循环。避免热量过度集中、产品加热不均等现象。

附图说明

图1:本实用新型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第一风机与加热源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各附图标记的含义见下表: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目的和效果有更加清楚的理解,现详细说明具体实施方案。

如图1所示,用于液晶面板老化的热循环装置,由箱体形成密闭空间,箱体内布置有置物架,箱体的中间形成送风通道,箱体左侧内壁与置物架之间形成左回风通道,箱体左部顶壁与置物架之间形成左上回风通道,箱体右侧内壁与置物架之间形成右回风通道,箱体右部顶壁与置物架之间形成右上回风通道,送风通道通过置物架的层间间隙与左回风通道和右回风通道相贯通,左回风通道经左上回风通道与送风通道相连,右回风通道经右上回风通道与送风通道相连,送风通道的顶端布置有第一风机1以及位于其出风口位置的加热源装置7,第一风机1的出风口朝下,送风通道的中段位置布置有第二风机2,第二风机2的出风口朝下,左回风通道的下段和上段布置有第三风机3与第四风机4,第三风机3和第四风机4的出风口朝上,右回风通道的下段和上段布置有第五风机5与第六风机6,第五风机5和第六风机6的出风口朝上。另外,箱体内壁的转角处设有导流板。

其中,第一风机1的功率高于第二风机2、第三风机3、第四风机4、第五风机5和第六风机6的功率。

第一风机1、第二风机2、第三风机3、第四风机4、第五风机5和第六风机6为斜流风机、横流风机、离心风机、轴流风机中的一种,优选轴流风机。

如图2所示,加热源装置7置于第一风机1的下方,位于出风口处,便于将加热源装置产生的热量快速往下扩散。二者组装成一个整体又可拆卸,安全方便又便于维修。

具体应用时,第一风机1将加热源装置7产生的热量往下扩散,扩散下来的热量又通过第二风机2向周围扩散,而第三风机3、第四风机4和第五风机5、第六风机6将扩散后的热量往上方输送,构成一个热循环。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设计独特、结构新颖,可以使老化箱内的产品都比较充分且均匀的受热,避免热量过度集中、产品加热不均等现象。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范围;同时以上的描述,对于相关技术领域的专门人士应可明了及实施,因此其它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下所完成的等效改变或修饰,均应包含在申请专利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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