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适应自动落丝的倾斜式自旋转承料台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231448阅读:19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铜丝收卷设备技术领域,特别是一种适应自动落丝的倾斜式自旋转承料台。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的铜杆加工拉丝机主要分为立式拉丝机和卧式拉丝机两大类,其中卧式拉丝机的铜丝收卷作业主要通过轴向水平设置的收卷转盘来实现,上述结构的铜丝收卷装置存在的不足在于由于通常的铜丝成卷打包体积和重量都较大,因此将轴向水平设置的收卷转盘上的铜丝卸下时的作业强度较大,且作业的效率较低;立式拉丝机则主要通过轴向竖直设置的收卷转盘来实现铜丝的收卷作业,轴向竖直设置的收卷转盘上的铜丝卸下时的作业强度和作业效率相对都有所改善,但是常规的立式拉丝机自动落丝成卷装置仍旧存在旋转驱动作业能耗高,收卷转盘磨损大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适应自动落丝的倾斜式自旋转承料台,具有旋转驱动作业能耗低,收卷转盘磨损小的特点。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适应自动落丝的倾斜式自旋转承料台,包括落丝收卷转盘、设置于所述落丝收卷转盘底部的收卷转盘安装底座;所述落丝收卷转盘的底部轴心处设置有落丝收卷转轴,所述收卷转盘安装底座的顶部设置有配合所述落丝收卷转轴的落丝收卷轴承,所述收卷转盘安装底座的顶部还设置有若干收卷转盘支撑滚轮,若干所述收卷转盘支撑滚轮围绕所述落丝收卷轴承呈圆形排布设置,所述落丝收卷转盘的边缘底部放置于若干所述收卷转盘支撑滚轮上;所述落丝收卷轴承与竖直法线具有5°~15°的夹角。上文所述竖直法线是指垂直于水平面的法线。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还包括收卷转盘转移滑轨,所述收卷转盘安装底座的底部设置有收卷转盘转移滑轮,所述收卷转盘转移滑轮设置于所述收卷转盘转移滑轨上。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收卷转盘转移滑轮设置有转移滑轮连接轮轴,所述收卷转盘安装底座的底部设置有两个高度调节支撑柱,两个所述高度调节支撑柱的下端分别固定连接所述转移滑轮连接轮轴的两端;每个所述高度调节支撑柱包括固定连接所述收卷转盘安装底座的上调节螺杆、固定连接所述转移滑轮连接轮轴的下调节螺杆、以及连接所述上调节螺杆和所述下调节螺杆的支撑柱长度调节内螺纹套管。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落丝收卷转盘上还设置有落丝收卷打包框,所述落丝收卷打包框为圆筒形结构,且所述落丝收卷打包框的轴线处设置有落丝收卷缠绕柱。

与现有技术相比较,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一种适应自动落丝的倾斜式自旋转承料台,采用落丝收卷转盘倾斜式自旋转结构,利用需要收卷的螺丝自重驱动进行收卷旋转作业,具有旋转驱动作业能耗低的特点;且通过在落丝收卷转盘的边缘底部设置若干收卷转盘支撑滚轮,能够使落丝收卷转盘的稳定性好,落丝收卷转轴不易发生弯曲变形和偏转,从而有效地降低落丝收卷转盘的磨损。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适应自动落丝的倾斜式自旋转承料台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个具体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如图1所示,一种适应自动落丝的倾斜式自旋转承料台,包括落丝收卷转盘1、设置于所述落丝收卷转盘1底部的收卷转盘安装底座2;所述落丝收卷转盘1的底部轴心处设置有落丝收卷转轴3,所述收卷转盘安装底座2的顶部设置有配合所述落丝收卷转轴3的落丝收卷轴承4,所述收卷转盘安装底座2的顶部还设置有若干收卷转盘支撑滚轮5,若干所述收卷转盘支撑滚轮5围绕所述落丝收卷轴承4呈圆形排布设置,所述落丝收卷转盘1的边缘底部放置于若干所述收卷转盘支撑滚轮5上;所述落丝收卷轴承4与竖直法线具有5°~15°的夹角。所述落丝收卷转盘1上还设置有落丝收卷打包框12,所述落丝收卷打包框12为圆筒形结构,且所述落丝收卷打包框12的轴线处设置有落丝收卷缠绕柱13。

作为优选的,还包括收卷转盘转移滑轨6,所述收卷转盘安装底座2的底部设置有收卷转盘转移滑轮7,所述收卷转盘转移滑轮7设置于所述收卷转盘转移滑轨6上。所述收卷转盘转移滑轮7设置有转移滑轮连接轮轴8,所述收卷转盘安装底座2的底部设置有两个高度调节支撑柱,两个所述高度调节支撑柱的下端分别固定连接所述转移滑轮连接轮轴8的两端;每个所述高度调节支撑柱包括固定连接所述收卷转盘安装底座2的上调节螺杆9、固定连接所述转移滑轮连接轮轴8的下调节螺杆10、以及连接所述上调节螺杆9和所述下调节螺杆10的支撑柱长度调节内螺纹套管11。

工作时,需要收卷的铜丝落下到所述落丝收卷转盘1上,在重力作用下,接收落丝的所述落丝收卷转盘1的局部会旋转至最低点处,随着落丝地不断缠绕,即可驱动所述落丝收卷转盘1不断地旋转,自动进行铜丝收卷旋转作业,具有旋转驱动作业能耗低的特点。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进行了具体说明,当然,本实用新型还可以采用与上述实施方式不同的形式,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前提下所作的等同的变换或相应的改动,都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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