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自动复位功能的钛合金真空自耗电弧炉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892447发布日期:2018-11-09 20:31阅读:26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钛合金加工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具有自动复位功能的钛合金真空自耗电弧炉。



背景技术:

真空自耗熔炼炉是-钛合金熔炼过程中使用的特种设备,传统技术的熔炼炉虽然可以实现钛合金加工需求,但是由于在使用时容易出现偏斜或移位,从而影响加工的效率,适用性和实用性受到限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设置合理且实用性强的具有自动复位功能的钛合金真空自耗电弧炉。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具有自动复位功能的钛合金真空自耗电弧炉,包括坩锅和设置在所述钳锅顶部的炉盖,在所述钳锅内设置有弧形熔池,在所述弧形熔池的下方设置有铸锭腔,在所述炉盖上设置通孔,在所述通孔内设置有柱塞,在所述炉盖的顶部固定有与所述柱塞相连接的柱塞驱动器,在所述柱塞的底端固定有自耗电极,在所述炉盖的侧面设置有抽真空连接端子,在所述自耗电极与所述柱塞之间设置在电极夹紧结构,所述电极夹紧结构的顶端固定在所述柱塞的底端,在所述炉盖的内壁上均匀设置有竖向导滑槽,在所述电极夹紧结构的侧壁上固定有与所述竖向导滑槽相配合的导滑块,在所述炉盖的外侧还设置有秤重传感器和与所述秤重传感器相连接的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柱塞驱动器相连接,在所述通孔的内壁上均匀设置有抵压孔,在所述抵压孔内设置有抵压柱,在所述抵压柱与所述抵压孔的端壁之间固定有缓冲弹簧,在所述钳锅的侧壁内设置有冷却通道,在所述钳锅的侧壁底部设置有与所述冷却通道相连通的冷却水进入接口,在所述钳锅的侧壁中部设置有与所述冷却通道相连通的热水排出接口。

在所述抵压柱的内侧端固定有弧形抵压板,所述弧形抵压板抵压在所述柱塞的表面。

在所述炉盖上设置有直流电源,所述直流电源的负极与自耗电极相连接且正极与炉盖相连接。

所述电极夹紧结构包括支板,在所述支板上设置有底面开口的卡槽,在所述支板的侧面设置有与所述卡槽相配合的锁位螺杆,所述自耗电极的顶端卡入所述卡槽内并通过锁位螺杆锁位固定。

所述柱塞驱动器为气缸。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设置有竖向导滑槽且在电极夹紧结构上设置有导滑块,从而可以保证自耗电极在升降过程中始终处于弧形熔池的中心,保证了移动时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有利于提高加工的效率,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见图1,一种具有自动复位功能的钛合金真空自耗电弧炉,包括坩锅1 和设置在所述钳锅1顶部的炉盖2,在所述钳锅1内设置有弧形熔池3,在所述弧形熔池3的下方设置有铸锭腔4,在所述炉盖2上设置通孔5,在所述通孔5内设置有柱塞6,在所述炉盖2的顶部固定有与所述柱塞6相连接的柱塞驱动器7,在所述柱塞6的底端固定有自耗电极8,在所述炉盖2的侧面设置有抽真空连接端子9,在所述自耗电极8与所述柱塞6之间设置在电极夹紧结构10,所述电极夹紧结构10的顶端固定在所述柱塞6的底端,在所述炉盖2的内壁上均匀设置有竖向导滑槽11,在所述电极夹紧结构10 的侧壁上固定有与所述竖向导滑槽相配合的导滑块12,在所述炉盖2的外侧还设置有秤重传感器13和与所述秤重传感器相连接的控制器14,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柱塞驱动器相连接,在所述通孔5的内壁上均匀设置有抵压孔 15,在所述抵压孔内设置有抵压柱16,在所述抵压柱与所述抵压孔的端壁之间固定有缓冲弹簧17,在所述钳锅1的侧壁内设置有冷却通道20,在所述钳锅的侧壁底部设置有与所述冷却通道相连通的冷却水进入接口21,在所述钳锅的侧壁中部设置有与所述冷却通道相连通的热水排出接口22。

在所述抵压柱16的内侧端固定有弧形抵压板18,所述弧形抵压板抵压在所述柱塞的表面。

在所述炉盖2上设置有直流电源19,所述直流电源19的负极与自耗电极相连接且正极与炉盖相连接。

所述电极夹紧结构包括支板,在所述支板上设置有底面开口的卡槽,在所述支板的侧面设置有与所述卡槽相配合的锁位螺杆,所述自耗电极的顶端卡入所述卡槽内并通过锁位螺杆锁位固定。

所述柱塞驱动器为气缸。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设置有竖向导滑槽且在电极夹紧结构上设置有导滑块,从而可以保证自耗电极在升降过程中始终处于弧形熔池的中心,保证了移动时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有利于提高加工的效率,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