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抛光除尘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659596发布日期:2019-05-15 22:17阅读:331来源:国知局
一种抛光除尘设备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机械抛光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抛光除尘设备。



背景技术:

抛光是机械加工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机械设备加工出的毛胚料经过抛光程序,可以进一步的提高产品质量,但抛光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金属粉尘和碎屑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首次,在现有的生产技术中,大多在厂房里安装负压风机,负压风机难以将全部金属粉尘抽出,仍有部分粉尘留在厂房内,残留在厂房内的碎屑难以抽出,同时也不易打扫,污染了环境,其次,如铝粉等金属粉尘在厂房内富集到一定的量,还会发生燃烧和爆炸,严重的影响着员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带自动控温系统的搅拌釜,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抛光除尘设备,包括抛光平台和尾气塔,所述抛光平台外形为梯形,所述抛光平台顶面设有若干个小孔,所述抛光平台内部装有药剂;所述抛光平台的一侧安装有负压风机,所述负压风机的进口管道与平台顶面相连接,所述负压风机的出口管道与尾气塔相连接,所述尾气塔上半部设有三层塔板,下半部设有一个隔板,所述尾气塔的一侧设有回流泵,回流泵上设有回流管道,所述回流管道的一端与尾气塔底部相连,另一端与尾气塔的上部相连。

进一步的,所述抛光平台的顶面为聚丙烯材质,其余部分为聚丙烯材质。

进一步的,所述抛光平台一侧安装有液位计,另一侧下部安装有排污阀。

进一步的,所述抛光平台的药剂液位≤70%

进一步的,所述药剂包括但不限于盐酸。

进一步的,所述尾气塔内的液体为水溶液。

进一步的,所述水溶液的液位不得高于所述隔板安装的高度。

进一步的,所述负压风机出口管道与尾气塔连接处,高于所述隔板安装的高度。

进一步的,所述回流管道插入尾气塔的部分,设有若干个喷头。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优点:该设备在抛光平台上面设有若干个小孔,抛光过程中产生金属碎屑经过小孔落入抛光平台里边,被药剂所溶解,较小的金属粉尘则被负压风机抽入尾气塔,被水洗涤以后落入尾气塔底部,任意一个抛光平台产生的粉尘和碎屑不会向厂房的其他的区域扩散,有效解决的了金属粉尘漂浮、富集的问题,从而有效的杜绝了金属粉尘燃烧、爆炸的隐患,同时方便打扫卫生,减轻了环保压力,该设备操作简单,除尘效果明显,经济实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抛光平台的俯视图。

图3为隔板的结构示意图。

如图1-图3所示,1、抛光平台,2、液位计,3、排污阀,4、尾气塔,5、回流泵,6、回流管道,7、塔板,8、喷头,9、排空管,10、进口管道,11、负压风机,12、出口管道,13、隔板,101、小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如图1-图3所示,本实施例的一种抛光除尘设备,包括抛光平台1和尾气塔4,所述抛光平台1外形为梯形,所述抛光平台1顶面设有若干个小孔101,所述抛光平台1内部装有药剂;所述抛光平台1的一侧安装有负压风机11,所述负压风机11的进口管道10与平台顶面1相连接,所述负压风机11的出口管道12与尾气塔4相连接,所述尾气塔4上半部设有三层塔板7,下半部设有一个隔板13,所述尾气塔4的一侧设有回流泵5,回流泵5上设有回流管道6,所述回流管道6的一端与尾气塔4底部相连,另一端与尾气塔4的上部相连。

所述抛光平台1的顶面为聚丙烯材质,其余部分为聚丙烯材质。

所述抛光平台1一侧安装有液位计2,另一侧下部安装有排污阀3。

所述抛光平台1的药剂液位≤70%

所述药剂包括但不限于盐酸。

所述尾气塔4内的液体为水溶液。

所述水溶液的液位不得高于所述隔板13安装的高度。

所述负压风机出口管道12与尾气塔4连接处,高于所述隔板13安装的高度。

所述回流管道6插入尾气塔4的部分,设有若干个喷头8。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向抛光平台1中加入浓度为25%的盐酸,液位最高不超过70%,依次启动负压风机11和回流泵5,控制尾气塔4的液位不高于隔板13安装的高度;抛光过程中产生的碎屑通过小孔101落入抛光平台1内部,被盐酸所溶解,当盐酸溶液饱和时,打开排液阀3,排除废液;金属粉尘则被负压风机11通过进口管道10和出口管道12,抽入尾气塔4中,尾气塔4中的水溶液通过回流管道6被回流泵5输送到尾气塔4顶端,经喷头8喷出,依次经过三层塔板7,对负压风机11抽入的金属粉尘进行洗涤降温,洗涤降温后的金属粉尘落入尾气塔4底部。

要说明的是,以上所述实施例是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说明而非限制,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等同替换或者根据现有技术而做的其它修改,只要没超出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思路和范围,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所要求的权利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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