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有机发光器件的化合物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1273816发布日期:2020-06-26 23:07阅读:179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是涉及有机发光器件领域,特别是有关于一种用于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中的化合物。



背景技术:

有机发光二极管(organiclightemittingdiode,简称oled)显示器件由于不需要背光源,对比度高、厚度薄、视角广、反应速度快、可用于挠曲性面板、使用温度范围广、构造及制程较简单等优异特性,被认为是下一代的平面显示器新兴应用技术。

有机发光二极管(以下称oled)或者又称电致发光器件(el)可以包括阳极、阴极以及介于阳极和阴极之间的有机发光材料层。其中阳极一般由透明导电材料如铟锡氧化物(ito)制成,而阴极一般则是由低功函的金属例如镁(mg)、钙(ca)、铝(al)或是其合金所制成。在oled中,正电荷,即电洞(hole)和负电子,即电子(electron)分别从阳极和阴极注入到发光材料层中,并且在发光材料层中再结合,从而形成可以发光的激发态。

然而现有技术中,oled发光层由主体材料和客体材料组成,而客体发光材料主要是由金属配合物组成,金属配合物主要是由于重金属原子的引入,使得发光层内的量子效率可以提升至100%,但是重金属原子资源少,取得不易,导致使用重金属成本高,合成效率低。另外,重金属也比较容易污染环境,造成自然生态的破坏或是伤害人体,因此众多因素限制了利用金属配合物做为客体材料来与主体材料合成形成有机发光二极管的发光层的有机材料。



技术实现要素:

根据现有技术的缺陷,本发明主要公开一种以杂环小分子所合成的光电有机发光材料,其发光外量子效率可以达100%,且在不引入重金属原子的情况下,可以将小分子外量子发光效率提升至100%,据此,可以得到较高发光效率的有机发光器件,并且可以降低有机发光器件的制造成本。

根据上述目的,本发明披露一种用于有机发光器件的化合物,具有化合物具有如式(i)通式的结构式:

其中r1,r2为取代单元,r1及所述r2选自如下列取代基团中的一种:二甲基吖啶基、芴基、螺二芴基、咔唑基、芳胺基、吩噻嗪基、吩恶嗪类基和吲哚类基和氢原子,且r1及r2可以是相同的取代基团或是不同的取代基团。

于本发明较优选的实施例中,于所述式(i)中的n为取代基团r1,r2在通式中的苯环上可取代的数量,且n为1-4的整数。

于本发明较优选的实施例中,于式(i)中的x、y分别为取代单元,且x及y分别选自如下列取代基团中的一种:其中x及y可以是相同的取代基团或是不同的取代基团。

于本发明较优选的实施例中,z1及z2为取代单元,z1及z2为苯基、芳香烃衍生物或是烷基,且z1和z2可以是相同的取代基团或是不同的取代基团。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披露一种用于有机发光二极管器件中的化合物,特别是有关于用于有机发光器件的化合物,此化合物以杂氮类有机化合物为主进行合成,以取代金属配合物客体材料做为有机发光二极管器件中各功能层,可以降低成本,也减少对重金属的依赖,并且提高有机发光器件中的发光效率。

在本发明中,用于有机发光二极管器件中的化合物具有如通式(i)的结构式其中r1,r2为取代单元,r1及r2选自如下列取代基团中的一种:二甲基吖啶基、芴基、螺二芴基、咔唑基、芳胺基、吩噻嗪基、吩恶嗪类基和吲哚类基和氢原子,且r1及r2可以是相同或是不同的取代基团。此外,式(i)中,n为取代基团r1,r2在式(i)所表示的通式中的苯环上可取代的数量,且n为1-4的整数。

因此,在本发明的实施例中,上述式(i)中的r1和r2可以同时是上述取代基团的任一种,而n可以是1-4的任何一个整数的数字,当r1,r2相同时,n值可以相同或是不同,同样的当r1,r2不同时,n值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于另一实施例中,上述式(i)中的r1可以是二甲基吖啶基,其取代的数量可以是1-4,即(二甲基吖啶基)1-4;而r2可以是咔唑基,其取代的数量可以是1-4个,即(咔唑基)1-4,其中二甲基吖啶基与咔唑基的n的数值可以相同或是不相同。

而于上述式(i)中,x及y分别为取代单元,且x及y可以选自如下列取代基团中的一种:其中x与y可以是相同的取代基团或是不同的取代基团。因此,当取代单元x为则取代单元y可以与取代单元x具有如式(1)所表示的相同的取代基团:于另一实施例,当取代单元x为取代单元y可以是其中任一个取代基团。而于上述式(5)中,z1,z2分别为取代单元,z1,z2的取代基团可以是如苯基、芳香烃衍生物或是烷基,其中z1,z2可以是相同的取代基团或是不同的取代基团。

因此,根据式(i)的通式、取代单元r1,r2、取代单元x,y及取代单元z1,z2任意合成之后可以得到如下式(8)-式(81)结构式: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非用以限定本发明的权利要求;同时以上的描述,对于相关技术领域的专门人士应可明了及实施,因此其它未脱离本发明所揭示的精神下所完成的等效改变或修饰,均应包含在权利要求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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