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偏薄型高强度太阳能边框表面保护膜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00151阅读:50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偏薄型高强度太阳能边框表面保护膜。



背景技术:

今年来,随着欧美市场局面的逐渐打开,国内太阳能行业进入了快速扩张期,同样拉动了国内太阳能背板用边框的需求量。市面上的太阳能边框均为,氧化喷砂式材料。其外形结构平面为“B”面,带折角小面为“A”面,且型材表面经过喷砂工序厚较为粗糙。种种情况造就了其对表面保护膜的要求相对较高。目前大多数厂家为满足其高强度,高抗氧化性能,均采用厚度偏厚(90-100um)聚乙烯薄膜直接涂胶。但是这种工艺生产方式,却无法考虑到边框型材“A”面折角小面的服帖性,进而造成其出现型材表面保护膜脱落甚至脱胶等质量问题的产生。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客户对产品的要求同样越来越多元化,除了关注型材本身的质量外,对型材表面保护膜的包装质量也逐渐重视,故单调的印刷颜色,简易的包装已经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何摆脱现有技术的困境,是所有印刷包装厂目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改善了产品性能,节约了成本,提高了产品的耐老化性能及拉伸强度,满足了客户的需求,提升了市场竞争力的偏薄型高强度太阳能边框表面保护膜。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偏薄型高强度太阳能边框表面保护膜,包括表层的第一复合膜、中间的第二复合膜以及内层的第三复合膜,所述第一复合膜和第二复合膜之间通过第一水性胶黏剂复合而成,所述第二复合膜和第三复合膜之间均通过第二水性胶黏剂复合而成,所述第一复合膜采用低密度聚乙烯膜和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膜交替间隔设置,所述第二复合膜和第三复合膜均采用低密度聚乙烯膜、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膜以及茂金属聚乙烯膜间隔分布设置,所述第三复合膜下表面还设置有丙烯酸酯压敏胶。

在本实用新型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复合膜、第一水性胶黏剂、第二复合膜、第二水性胶黏剂以及第三复合膜的厚度为35um。

在本实用新型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复合膜表面呈蜂窝网状结构设置。

在本实用新型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复合膜中低密度聚乙烯膜和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膜的排列比为1:1。

在本实用新型一个较佳实施例中,第二复合膜和第三复合膜中低密度聚乙烯膜、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膜以及茂金属聚乙烯膜的排列比为5:3:2。

在本实用新型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丙烯酸酯压敏胶的上胶量为25-30g/m2

本实用新型所述为一种偏薄型高强度太阳能边框表面保护膜,本实用新型改善了产品性能,节约了成本,提高了产品的耐老化性能及拉伸强度,满足了客户的需求,提升了市场竞争力。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偏薄型高强度太阳能边框表面保护膜一较佳实施例中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本实用新型所述为一种偏薄型高强度太阳能边框表面保护膜,如图1所示,包括表层的第一复合膜、中间的第二复合膜以及内层的第三复合膜,所述第一复合膜和第二复合膜之间通过第一水性胶黏剂1复合而成,所述第二复合膜和第三复合膜之间均通过第二水性胶黏剂2复合而成,所述第一复合膜采用低密度聚乙烯膜3和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膜4交替间隔设置,所述第二复合膜和第三复合膜均采用低密度聚乙烯膜3、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膜4以及茂金属聚乙烯膜5间隔分布设置,所述第三复合膜下表面还设置有丙烯酸酯压敏胶6。

所述第一复合膜、第一水性胶黏剂1、第二复合膜、第二水性胶黏剂2以及第三复合膜的厚度为35um。

所述第一复合膜表面呈蜂窝网状结构7设置。

所述第一复合膜中低密度聚乙烯膜3和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膜4的排列比为1:1。

第二复合膜和第三复合膜中低密度聚乙烯膜3、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膜4以及茂金属聚乙烯膜5的排列比为5:3:2。

所述丙烯酸酯压敏胶6的上胶量为25-30g/m2

将原先较厚(90-100um)的聚乙烯薄膜改薄,大约在35um的厚度,从而满足太阳能边框型材“A”面折角小面的贴服性;改变原有的吹塑配方,降低薄膜本身的断裂伸长率,增强薄膜的拉伸强度;在薄膜的吹塑配方中添加抗氧助剂,增强保护膜的抗氧化性;选用胶体偏硬的丙烯酸酯压敏胶,固含量50%-55%之间,上胶量保证在25-30g/ m2之间,从而以满足保护膜与型材之间的贴合力。

本实用新型所述为一种偏薄型高强度太阳能边框表面保护膜,本实用新型改善了产品性能,节约了成本,提高了产品的耐老化性能及拉伸强度,满足了客户的需求,提升了市场竞争力。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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