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车轮及使用该车轮的车辆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882556阅读:199来源:国知局
一种车轮及使用该车轮的车辆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车轮领域,具体而言,涉及一种防爆胎车轮和使用该车轮的车辆。



背景技术:

汽车爆胎或漏气属于重大的汽车安全事故或者极易引发重大的安全事故,为了克服爆胎或漏气这样的问题,目前出现了缺气保用胎和不充气胎这样的特种轮胎。目前的缺气保用胎或者是通过加厚胎壁达到缺气保用的效果或者是采用不充气的实心橡胶材料制成达到缺气保用的效果。

上述两种缺气保用效果的轮胎缺陷如下:

1、不充气胎由于是实心设计,所以整体上轮胎比较硬,不能提供普通乘用车辆所需的完整的轮胎动力学性能,不适用于民用,只能应用于少数的特定场合。

2、加厚胎壁的缺气保用轮胎,主要用于克服轮胎爆胎或严重漏气后造成的对行驶性能的影响,缺气保用轮胎仅能在一定距离和一定车速范围内起作用,使用条件基本无法超出设计距离和车速的范围。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实有必要设计一种新的防爆车轮和使用该车轮的车辆,以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车轮及使用该车轮的车辆的设计目的在于:既克服了现有不充气轮胎不适合普通乘用车的局限性,又克服了缺气保用轮胎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的局限性,同时生产成本低廉。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车轮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

一种车轮,其包括轮毂、轮辋,连接在所述轮毂和轮辋之间的轮辐,所述轮辋的外表面设置一层橡胶层,所述轮辋的外缘卡接一充气胎,所述轮辋与充气胎形成一个密闭的腔体,所述橡胶层在该密闭腔体之内。

作为优选实施方式,所述轮辐包括经辐和纬辐,相邻所述经辐在连接轮辋一端的距离大于所述经辐在连接轮毂一端的距离。

作为优选实施方式,相邻所述纬辐在靠近轮辋一端的距离大于所述纬辐在靠近轮毂一端的距离。

作为优选实施方式,所述充气胎包括胎面和胎侧,所述胎侧的垂直高度为胎面宽度的1/5至2/3。

作为优选实施方式,所述橡胶的宽度小于等于所述轮辋的宽度。

作为优选实施方式,所述轮辐为铝合金材质冲压成型。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还提供一种使用上述车轮的车辆。

本发明的车轮和使用该车轮的车辆没有明显的行驶距离限制,并且具有普通乘用车辆所需的轮胎力学性能,同时生产成本低廉。本发明的车轮结构简单,生产制造难度小,由于具备防爆胎的功能,可以有效延长车轮的生命周期,减少浪费。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的车轮和车辆作出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车轮未安装充气胎时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的车轮的径向剖视示意图,由于是对称设计,所以省略了一半的视图。

附图标记说明

10 轮辐 12 橡胶层 14 充气胎 16 轮辋

18 轮毂 100 经辐 102 纬辐 140 胎面

142 胎侧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本发明或其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

请参见图1和2,本发明的车轮包括轮毂18、轮辋16,连接在所述轮毂和轮辋之间的轮辐10、压在所述轮辋16的外表面的橡胶层12、以及包覆在所述轮辋16外缘的充气胎14。

所述轮毂18是用于连接车轮和车轴的、负责轮胎和车轴之间承受负荷的旋转组件;所述轮辋16依靠其外缘用于固定安装充气胎14,使得轮辋与充气胎14共同形成一个密闭腔体的组件,所述橡胶层12在该密闭腔体之内但与所述充气胎14互不干涉。所述轮毂18和轮辋16不是本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所在,在此不予赘述。

所述轮辐10连接在所述轮毂18和所述轮辋16之间,所述轮辐10包括经辐100和纬辐102,轮辐10用以承受车轮各个方向的作用力。优选地,所述轮辐10使用如图1和图2所示的蛛网状设计。所谓蛛网状设计指的是:所述经辐100彼此之间的间隔,在连接轮辋16一端的大于其在连接轮毂18的一端(参见图2);所述纬辐102彼此之间的间隔,在靠近轮辋16的一端大于其在靠近轮毂18的一端(参见图1)。

在爆胎的极端情况下,所述充气胎14失去功能,此时压在所述轮辋16的外表面的橡胶层12直接与地面接触,蛛网状设计的轮辐10有助于所述轮辋16在与地面接触的部分可以发生轻微的弯曲变形,以便增加所述轮辋16与地面的接触面积,满足轮胎的动力学需求。所述轮辐10优选使用铝合金冲压成型。

所述橡胶层12,压在所述轮辋16的外表面上,当发生爆胎或严重漏气的 问题时,能够继续支撑车轮工作。所述橡胶层12的宽度小于等于所述轮辋16的宽度。

所述充气胎14包括胎面140和胎侧142,所述胎侧142的垂直高度大致为胎面140宽度的1/5至2/3。所述充气胎14用以提高车轮正常行驶时的柔度,进而提升整车乘坐舒适性。

上述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发明之用,而并非是对本发明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做出各种变化和变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属于本发明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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