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锁定机构及采用该锁定机构的儿童推车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文档序号:11996358阅读:218来源:国知局
一种锁定机构及采用该锁定机构的儿童推车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一种锁定机构及采用该锁定机构的儿童推车。

背景技术:
公告号为CN203332187U,公告日为2013-12-11的儿童推车的换向机构,其锁定装置包括开设在滑套上的卡扣、设置在推杆上并与卡扣可脱离地卡接的卡勾。解锁装置包括设置在推杆内部且可沿着其轴向移动的滑块、设置在推杆外部并与滑块相连接的解锁按钮,卡勾连接在解锁按钮上,滑块通过牵引与限位装置相连接。滑块上开设有斜槽、解锁按钮上设置有与该斜槽相配合连接的凸块,该凸块可在斜槽内移动。当按动解锁按钮时,卡勾与卡口相脱离,滑套可在推杆上移动,与此同时,在凸块和斜槽的配合作用下,滑块被推动上移,从而通过牵引索带动限位装置解锁。该结构需先对锁定装置解锁,从而带动限位装置解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同时解锁3个锁定单元的锁定机构。本发明所要解决的另一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采用上述锁定机构的儿童推车。为解决以上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一种锁定机构,具有锁定位置和解锁位置,所述的锁定机构包括第一锁定单元、第二锁定单元、第三锁定单元,所述的锁定机构还包括与所述的第一锁定单元、所述的第二锁定单元、所述的第三锁定单元分别连接、能够控制所述的第一锁定单元、所述的第二锁定单元、所述的第三锁定单元同时解锁的解锁拉手。具体地,所述的第一锁定单元与所述解锁拉手直接连接,所述第二锁定单元和第三锁定单元分别通过第一牵引索和第二牵引索与所述解锁拉手连接,所述的解锁拉手包括能够转动的设置的拉手本体、形成在所述的拉手本体上与所述的第一锁定单元配合解锁的解锁部。更具体地,所述解锁拉手还包括设置在所述拉手本体上的凸台,所述锁定机构还包括与所述凸台配合、由所述凸台带动而转动的旋转件,所述的第一牵引索和第二牵引索分别与所述旋转件相连。更具体地,所述凸台和所述旋转件分别有2个,所述2个旋转件上分别连接第一牵引索和第二牵引索。更具体地,所述的旋转件的面向所述凸台的一侧具有与所述凸台配合的平面。更具体地,所述的拉手本体和旋转件分别通过枢轴与所述的第一锁定单元相转动连接。具体地,所述第一锁定单元包括能够滑动的设置的第一滑套、能够沿垂直于第一滑套的滑动方向滑动地设置的第一锁销、第一弹性件,所述第一滑套具有第一锁槽,第一锁销与所述第一锁槽配合锁定,所述第一弹性件用于使所述第一锁销获得向着所述第一锁槽的方向运动的趋势,所述解锁拉手与所述第一锁销配合对所述第一锁定单元进行解锁。一种儿童推车,包括推车车架,包括有上述锁定机构,所述推车车架包括有至少3组杆件组,各所述杆件组包括相转动且滑动连接的第一杆件和第二杆件,所述第一锁定单元、第二锁定单元以及第三锁定单元分别用于将所述至少3组杆件组的第一杆件和第二杆件相对锁定。具体地,所述儿童推车为双人推车,所述推车车架具有展开状态和折叠状态,所述推车车架包括分别位于中部的第一支架、位于两侧的第二支架和第三支架,所述第一支架、第二支架、第三支架分别包括相转动连接的所述的第一杆件和所述的第二杆件,所述的第一锁定单元、第二锁定单元和第三锁定单元分别对应设置在所述第一支架、第二支架和第三支架上。更具体地,所述的第一杆件为后支架。更具体地,所述的第二锁定单元和/或所述的第三锁定单元包括滑动地套设在所述第一杆件上的第二滑套、设置在所述第一杆件上的第二锁槽、能够沿垂直于第二滑套的滑动方向滑动地设置在所述第二滑套内且与所述的第二锁槽配合锁定的第二锁销、与所述的第一牵引索或所述的第二牵引索相连接且能够带动所述的第二锁销滑动的滑块、第二弹性件,所述的滑块上形成有第一斜面,所述的第二锁销上形成有与所述的第一斜面配合的第二斜面,所述第二弹性件用于使所述第二锁销获得向着所述第二锁槽的方向运动的趋势,所述第二滑套与所述第二杆件相转动连接。更具体地,所述的第二锁定单元和/或所述的第三锁定单元还包括与所述的第二滑套相固定连接、内部具有容置空间的固定件,所述的固定件内形成有长度方向与所述的第二锁销的滑动方向平行的至少一个凸柱,所述的第二锁销滑动地套设在所述的凸柱上,所述的滑块和所述的第二弹性件均位于所述的固定件内。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本发明通过转动解锁拉手可同时将3个锁定单元解锁,使得解锁方便快捷;当运用于双人推车时,能够更简单方便的收车。附图说明附图1为本发明的立体图;附图2为本发明的后视图;附图3为第二锁定单元的透视图(处于锁定位置);附图4为第二锁定单元的透视图(锁定位置与解锁位置转换过程中);附图5为第二锁定单元的透视图(处于解锁位置);附图6为解锁拉手与第一锁销的示意图(处于锁定位置);附图7为解锁拉手与第一锁销的示意图(锁定位置与解锁位置转换过程中);附图8为解锁拉手与第一锁销的示意图(处于解锁位置);附图9为推解锁拉手与旋转件的示意图(处于锁定位置);附图10为推解锁拉手与旋转件的示意图(锁定位置与解锁位置转换过程中);附图11为推解锁拉手与旋转件的示意图(处于解锁位置);其中:1、第一支架;2、第二支架;3、第三支架;4、第一杆件;5、第二杆件;6、前支架;7、第一滑套;8、第一锁销;9、第一枢轴;10、拉手本体;11、解锁部;12、凸台;13、旋转件;14、第二枢轴;15、平面;16、牵引索;17、第二滑套;18、固定件;19、第二锁销;20、滑块;21、第二弹性件;22、第一斜面;23、第二斜面;24、凸柱。具体实施方式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阐述。如各附图所示,一种儿童推车,该儿童推车为双人推车,包括具有展开状态和折叠状态的推车车架,该推车车架包括分别位于中部的第一支架1、位于两侧的第二支架2和第三支架3,第一支架1、第二支架2、第三支架3均包括相转动连接的第一杆件4和第二杆件5,其中,第一杆件4为后支架,第二杆件5为连杆,第一支架1、第二支架2、第三支架3还包括与后支架相转动连接的前支架6,连杆的前端部与前支架6相转动连接。该儿童推车还包括将推车车架锁定于展开状态的锁定机构,该锁定机构用于将三组第一杆件4和第二杆件5相对锁定。该锁定机构具有锁定位置和解锁位置,具体包括设置在第一支架1上的第一锁定单元、设置在第二支架2上的第二锁定单元、设置在第三支架3上的第三锁定单元,其中,第二锁定单元和第三锁定单元对称设置在第一锁定单元的两侧,且第二锁定单元和第三锁定单元的结构完全相同。该锁定机构还包括设置在第一锁定单元上且能够控制第一锁定单元、第二锁定单元、第三锁定单元同时解锁的解锁拉手。第一锁定单元与解锁拉手直接连接,第一锁定单元包括能够滑动地设置在第一支架1的第一杆件4上的第一滑套7、能够沿垂直于第一滑套7的滑动方向滑动地设置的第一锁销8、第一弹性件,第一滑套7具有第一锁槽,第一锁销8与第一锁槽配合锁定,第一锁销8位于第一杆件4内,第一弹性件用于使第一锁销8获得向着第一锁槽的方向运动的趋势,第一弹性件的两端部分别抵设在第一锁销8与第一杆件4的内壁上。解锁拉手与第一锁销8配合对第一锁定单元进行解锁。具体为,解锁拉手包括与第一滑套7通过第一枢轴9相转动连接的拉手本体10、形成在拉手本体10上与第一锁定单元配合解锁的解锁部11。解锁部11随着拉手本体10转动,解锁部11与第一锁销8的头部抵触配合,第一锁销8在解锁部11的挤压下,克服第一弹性件的弹性力,从而从第一锁槽内退出,实现第一锁定单元的解锁,第一滑套7能够在第一杆件4上滑动。第一枢轴9的轴心线方向、第一滑套7的滑动方向、第一锁销8的滑动方向三者之间两两垂直,第二杆件5与第一滑套7相转动连接。解锁拉手还包括设置在拉手本体10上的凸台12,锁定机构还包括与凸台12配合、由凸台12带动而转动的旋转件13,旋转件13通过第二枢轴14与第一滑套7相转动连接,第二枢轴14的轴心线方向与第一枢轴9的轴心线方向平行,旋转件13的面向凸台12的一侧具有与凸台12配合的平面15。牵引索16为对称设置的第一牵引索和第二牵引索,第二锁定单元和第三锁定单元分别通过第一牵引索和第二牵引索与解锁拉手连接。凸台12为对称设置在解锁部11两侧的2个,旋转件13为与凸台12对应的2个,2个旋转件13上分别连接第一牵引索和第二牵引索。凸台12随着拉手本体10转动,凸台12与旋转件13的平面15配合带动平面15向下转动,带动旋转件13转动,从而带动连接在旋转件13上的牵引索16向上运动。第二锁定单元包括滑动地套设在第二支架2的第一杆件4上的第二滑套17、与第二滑套17相固定连接且内部具有容置空间的固定件18、设置在第一杆件4上的第二锁槽、能够沿垂直于第二滑套17的滑动方向滑动地设置在固定件18内且与第二锁槽配合锁定的第二锁销19、与第一牵引索相连接且能够带动第二锁销19滑动的滑块20、第二弹性件21,滑块20上形成有第一斜面22,第二锁销19上形成有与第一斜面22配合的第二斜面23,固定件18内形成有长度方向与第二锁销19的滑动方向平行的两个凸柱24,两个凸柱24位于第二锁销19的上下两侧,第二锁销19滑动地套设在两个凸柱24上,第二弹性件21用于使第二锁销19获得向着第二锁槽的方向运动的趋势,第二弹性件21为分别套设在两个凸柱24上的两个,且两个第二弹性件21的两端部分别抵设在固定件18和第二锁销19上,滑块20和第二弹性件21均位于固定件18内,第二滑套17与第二杆件5相转动连接。第三锁定单元的结构参见第二锁定单元的结构,此处不再赘述。若有需要,可以继续添加锁定单元,锁定单元的结构可以与第二锁定单元相同,也可以采用其他能够实现锁定解锁功能的其他结构。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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