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塑料瓶及其组合体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90349阅读:463来源:国知局
一种新型塑料瓶及其组合体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瓶体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新型塑料瓶及其组合体。



背景技术:

塑料瓶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接触的物体,通常的塑料瓶为单体式,彼此的瓶体之间不能相互连接,在DIY设计中使用不方便,而且当我们第一次使用完之后,后续的重复利用率比较低,另外,现有的瓶体也不利于人们日常的DIY设计。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新型塑料瓶及其组合体,通过对瓶体的设计,能够使单个的瓶体之间相互连接,方便携带和运输流体;而且通过对瓶体结构的设计能够使使用完的瓶体相互连接,制作成简易水管、简易家具或者急救法的浮体等,方便人们的DIY设计。

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新型塑料瓶,包括:瓶体,所述瓶体的上部设置有瓶口,下部设置有与所述开口相匹配的凹槽,且所述凹槽内侧壁上设置有与所述瓶口外侧壁相配合的螺纹,所述瓶口的周侧的瓶体上端设置有环形的密封槽,所述瓶体底部的外径小于等于所述密封槽的外径。

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进一步优化,所述密封槽内设置有密封垫,所述密封垫软质橡胶材料制成。

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进一步优化,所述凹槽的底端设置有开口,所述开口与螺纹连接在所述凹槽内的瓶口相对应。

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进一步优化,所述凹槽的深度大于所述瓶口的高度。

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进一步优化,所述凹槽的底部设置有密封扣,所述密封扣卡设在所述凹槽内,且所述密封扣用以密封所述开口。

一种包含所述新型塑料瓶的组合体,包含至少两个所述瓶体,且所有的所述瓶体之间首尾相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通过在瓶体的底部设置凹槽能够实现两个瓶体之间的相互连接,而且设置成螺纹连接的方式和加设密封槽,能够使两个瓶体之间牢固结合,不会产生漏水、漏气或者不稳定等现象。

在凹槽的底部设置开口,通过该开口能够实现两个独立瓶体的容纳腔的连通;在凹槽的底部设置密封扣,在不适用的时候,可以将开口封住。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3中新型塑料瓶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3中新型塑料瓶组合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塑料瓶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塑料瓶组合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瓶体;2、瓶口;3、凹槽;4、密封槽;5、密封垫;6、密封扣。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得到的所有其它实施方式,都属于本实用新型所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1

如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新型塑料瓶,包括:瓶体1,所述瓶体1的上部设置有瓶口2,下部设置有与所述开口相匹配的凹槽3,且所述凹槽3内侧壁上设置有与所述瓶口2外侧壁相配合的螺纹,所述瓶口2的周侧的瓶体1上端设置有环形的密封槽4,所述瓶体1底部的外径小于等于所述密封槽4的外径,在连接的过程中,能够将瓶体1的底部卡合到凹槽3内,达到更好的密封效果,在组合时,下部连接的瓶体可以不使用瓶盖,同样不会漏水。

为了达到更好的密封效果,在所述密封槽4内设置有密封垫5,所述密封垫5软质橡胶材料制成,且密封圈粘贴在所述密封槽4内,这样可以防止在不使用的时候密封圈掉落,另外,可以将密封圈设置成不同的颜色,这样能够增加瓶体1的美观性。

所述凹槽3的底端设置有开口,所述开口与螺纹连接在所述凹槽3内的瓶口2相对应,能够实现两个瓶体1之间的腔室相连接,从而能够达到作为管道载体的效果,该设计在DIY中能够将使用过的瓶体1进行对接,作为简易的输水管道,制作更加的方便。在我们的生活中,也常常使用瓶体1制作救生筏,通过使用本设计中的瓶体1制作更加的方便,能够避免瓶体1之间组合不牢固的弊端。

所述凹槽3的深度大于所述瓶口2的高度,所述凹槽3的底部设置有密封扣6,所述密封扣6卡设在所述凹槽3内,且所述密封扣6用以密封所述开口,为了不使开口影响瓶体1本身的使用,在凹槽3的底部设置密封扣6能够达到更好的密封效果,具体在凹槽3的底部的内侧壁上设置有环形卡箍,所述密封扣6的周边与环形卡箍相对应,且在密封扣6远离凹槽3底部的一侧设置有扣取部,通过扣取部能够方便将密封扣6从环形卡箍中取出。

实施例2

如图4所示,一种包含所述新型塑料瓶的组合体,包含至少两个所述瓶体1,且所有的所述瓶体1之间首尾相接,通过瓶体1之间的螺纹连接能够组成一个长体,方便运输和携带。

实施例3

如图1和图1所示,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不设置密封槽,而且瓶体的上端设置成弧形结构,该设计更适用于通用瓶体的设计。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所述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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