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有夹持功能的传送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051064阅读:849来源:国知局
一种带有夹持功能的传送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传送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带有夹持功能的传送装置。



背景技术:

传送带输送机受到机械制造、动力机构、化工和冶金工业技术进步的影响,不断完善,逐步由完成车间内部的传送,发展到完成在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甚至城市之间的物料搬运,成为物料搬运系统机械化和自动化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现有的传送装置在将物体从低处输送到高处时,物体容易在输送带上倾倒、滚落,从而导致物体损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带有夹持功能的传送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带有夹持功能的传送装置,包括机体和机架,所述机体设置在机架的上方,所述机体内通过第二转轴对称设有第三滚轮,所述第三滚轮上设有第二输送带,所述机体的一侧设有第二电机,所述第二转轴的一端与第二电机的输出轴上均设有齿轮并通过链条连接,所述第二输送带的两侧机体的上方设有第二安装板,所述第二安装板的两端均对称设有第一安装板,所述第一安装板之间通过第一转轴设有第一滚轮,所述第一滚轮上设有第一输送带,所述第一安装板的一端设有传动装置,所述第二安装板上设有多个滑杆并位于第一输送带内,所述滑杆的两端均设有第一挡板,所述第二安装板与靠近第二输送带的第一挡板之间同轴设有弹簧,所述第一挡板的一侧对称设有第三安装板,所述第三安装板之间设有第二滚轮,所述第二滚轮的一侧均与第一输送带相抵。

优选的,所述传动装置包括第一电机,所述第一电机设置在机体的上方,所述第一转轴的一端和第一电机的输出轴上均设有第一齿轮,并且第一转轴的一端贯穿机体的上方,所述第一齿轮通过链条连接。

优选的,所述第二输送带上等距设有第二挡板。

优选的,所述机架的下方通过安装块设有车轮。

优选的,所述滑杆在第二安装板上等距排列。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带有夹持功能的传送装置,有益效果在于:本实用新型中,通过弹簧推动滑杆,使得第二滚轮将第一输送带与物体相抵,从而达到夹持的目的,再通过第一输送带和第二输送带将物体运送至高处,此装置有效地避免了物体在输送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倾倒、滚落,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带有夹持功能的传送装置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带有夹持功能的传送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带有夹持功能的传送装置的第一输送带与第二输送带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第一电机1、第一齿轮2、机体3、第一滚轮4、第一安装板5、第二安装板6、第一输送带7、第二滚轮8、第三安装板9、第一挡板10、滑杆11、弹簧12、第一转轴13、第二输送带14、第二转轴15、第二挡板16、第二齿轮17、第二电机18、第三滚轮19、机架20、车轮21。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带有夹持功能的传送装置,包括机体3和机架20,机体3设置在机架20的上方,机架20的下方通过安装块设有车轮21,通过车轮21方便工作人员对此装置的移动,机体3内通过第二转轴15对称设有第三滚轮19,第三滚轮19上设有第二输送带14,第二输送带14上等距设有第二挡板16,防止物料在运输的过程中向下滑落,机体3的一侧设有第二电机18,第二转轴15的一端与第二电机18的输出轴上均设有齿轮17并通过链条连接。

第二输送带14的两侧机体3的上方设有第二安装板6,第二安装板6的两端均对称设有第一安装板5,第一安装板5之间通过第一转轴13设有第一滚轮4,第一滚轮4上设有第一输送带7,第一安装板5的一端设有传动装置,传动装置包括第一电机1,第一电机1设置在机体3的上方,第一转轴13的一端和第一电机1的输出轴上均设有第一齿轮2,并且第一转轴13的一端贯穿机体3的上方,第一齿轮2通过链条连接。

第二安装板6上设有多个滑杆11并位于第一输送带7内,滑杆11在第二安装板6上等距排列,通过等距排列,使得第二滚轮8受力均匀,滑杆11的两端均设有第一挡板10,第二安装板6与靠近第二输送带14的第一挡板10之间同轴设有弹簧12,第一挡板10的一侧对称设有第三安装板9,第三安装板9之间设有第二滚轮8,第二滚轮8的一侧均与第一输送带7相抵。

本实用新型中,通过弹簧12推动滑杆11,使得第二滚轮8将第一输送带7与物体相抵,从而达到夹持的目的,再通过第一输送带7和第二输送带14将物体运送至高处,避免了倾倒、滚落的现象。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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