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保护膜领域,具体是一种抗拉PE缠绕膜。
背景技术:
拉伸缠绕膜,是在常温下,利用机械拉伸装置或手工将薄膜强行拉伸所产生的变形应力,将货物裹紧便于运输,贮藏的一种包装方式,是国际上非常流行的一种包装形式,具有拉伸性能好,耐撕裂,抗穿透性强,透明度高,自粘性佳以及回缩率高,包装紧密,不会松散等特点。可广泛用于化工原料、化肥、食品、机电产品、轻纺制品等单件或托盘包装和其他捆扎包装。现有的缠绕膜中,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拉伸力度很大的缠绕膜,而普通的缠绕膜无法满足。为解决上述问题,现提供一种扛拉PE缠绕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抗拉PE缠绕膜。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可以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抗拉PE缠绕膜,包括缠绕膜,所述缠绕膜位于最外层,缠绕膜内层均设有弹性金属薄板,弹性金属薄板之间设有抗拉装置,抗拉装置包括上水平拉杆、下水平拉杆、上竖直拉杆和下竖直拉杆。
所述上水平拉杆和下水平拉杆结构相同,均由一水平直杆和倾斜直杆组成,上水平拉杆和下水平拉杆相互交错设置,即下水平拉杆上的倾斜直杆和上水平拉杆上的水平直杆相互抵触,上水平拉杆上的倾斜直杆和下水平拉杆上的水平直杆相互抵触。
所述下水平拉杆上的水平直杆的末端设有上竖直拉杆,上水平拉杆上的水平直杆的末端设有下竖直拉杆,上竖直拉杆和下竖直拉杆结构相同,均由竖直直杆和短杆组成,上竖直拉杆和下竖直拉杆相互交错设置,即上竖直拉杆上的短杆和下竖直拉杆上的竖直直杆相互抵触,下竖直拉杆上的短杆和上竖直拉杆上的竖直直杆相互抵触。
所述水平直杆上设有凸形槽,竖直直杆的底端和凸形槽相匹配,竖直直杆从侧端滑至水平直杆上的凸形槽内,当竖直直杆滑入槽内后,将水平直杆的侧端用挡块进行密封。
所述上层抗拉PE缠绕膜的侧端均设有母插,下层抗拉PE缠绕膜的侧端均设有公插,母插内设有T形槽;公插由基块和T形杆组成,基块上侧设有T形杆,当两块抗拉PE缠绕膜叠加时,将T形杆从侧端插入母插上的T形槽内即可。
所述T形槽的开口端和上层抗拉PE缠绕膜的下侧位于同一水平面上。
所述基块和T形杆交接的平面和下层抗拉PE缠绕膜的上侧位于同一平面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抗拉PE缠绕膜中加入了弹性金属薄板,提高了缠绕膜的弯曲能力;弹性金属薄板间的抗拉装置提高了缠绕膜的抗拉性,防止缠绕膜被扯断,可以最大化缠绕膜的拉伸长度而不必担心缠绕膜断裂;抗拉PE缠绕膜中加入了公插和母插结构,可以提高缠绕膜的厚度,从而提高缠绕膜的抗拉性能。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抗拉PE缠绕膜结构示意图;
图2是抗拉装置连接示意图;
图3是图2中A处右视图;
图4是两块抗拉PE缠绕膜连接示意图;
图5是母插结构示意图;
图6是公插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一种抗拉PE缠绕膜,包括缠绕膜1,如图1所示,缠绕膜1位于最外层,缠绕膜1内层均设有弹性金属薄板2,弹性金属薄板2之间设有抗拉装置,抗拉装置包括上水平拉杆4、下水平拉杆3、上竖直拉杆5和下竖直拉杆6,上水平拉杆4和下水平拉杆3结构相同,均由一水平直杆341和倾斜直杆342组成,上水平拉杆4和下水平拉杆3相互交错设置,即下水平拉杆3上的倾斜直杆342和上水平拉杆4上的水平直杆341相互抵触,上水平拉杆4上的倾斜直杆342和下水平拉杆3上的水平直杆341相互抵触;下水平拉杆3上水平直杆341的末端设有上竖直拉杆5,上水平拉杆4上水平直杆341的末端设有下竖直拉杆6,上竖直拉杆5和下竖直拉杆6结构相同,均由竖直直杆561和短杆562组成,上竖直拉杆5和下竖直拉杆6相互交错设置,即上竖直拉杆5上的短杆562和下竖直拉杆6上的竖直直杆561相互抵触,下竖直拉杆6上的短杆562和上竖直拉杆5上的竖直直杆561相互抵触。
水平直杆341和竖直直杆561的连接方式如图2和图3所示,水平直杆341上设有凸形槽,竖直直杆561的底端和凸形槽相匹配,竖直直杆561可从侧端滑至水平直杆341上的凸形槽内,当竖直直杆561滑入槽内后,将水平直杆341的侧端用挡块343进行密封,防止上竖直拉杆5和下竖直拉杆6从水平杆341上脱落。
为了提高抗拉PE缠绕膜的抗拉性,现将两块膜相互贴合,其贴合方式如图4所示,上层抗拉PE缠绕膜的侧端均设有母插7,下层抗拉PE缠绕膜的侧端均设有公插8,母插7内设有T形槽,如图5所示,T形槽的开口端和上层抗拉PE缠绕膜的下侧位于同一水平面上;公插8由基块81和T形杆82组成,如图6所示,基块81上侧设有T形杆82,基块81和T形杆82交接的平面和下层抗拉PE缠绕膜的上侧位于同一平面上。当两块抗拉PE缠绕膜叠加时,将T形杆82从侧端插入母插7上的T形槽内即可。
以上内容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结构所作的举例和说明,所属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离实用新型的结构或者超越本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