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料挤出预成型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553654发布日期:2019-01-08 21:20阅读:465来源:国知局
胶料挤出预成型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胶料挤出预成型结构,属于胶料成型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目前,现有技术的胶料挤出预成型机构,其只有一个挤出口,采用这种结构的胶料挤出预成型机构,挤出胶料效率比较低,不利于大批量生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胶料挤出预成型结构,它能够提高胶料挤出效率,利于大批量生产。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胶料挤出预成型结构,它包括本体,所述本体具有连接在一起的挤出挡部和挤出侧围部;其中,

所述挤出挡部和所述挤出侧围部围成一挤出腔;

所述挤出挡部上设置有向挤出腔凸出的芯柱,所述挤出挡部在挤出侧围部和所述芯柱之间的部位上设置有沿着挤出方向贯通的至少两个挤出口。

进一步,所述芯柱设置在挤出挡部的中心上,至少两个挤出口均布在以挤出挡部的中心为圆心的圆周上。

进一步为了有利于胶料向挤出口挤出,所述挤出侧围部上围成挤出腔的内壁的一部分或全部为外挤出壁,并且所述外挤出壁的直径沿着挤出方向逐渐减小。

进一步,在本体的同一径向截面上,所述外挤出壁与所述挤出方向的夹角α为15°~20°。

进一步,α为17°。

进一步为了有利于胶料向挤出口挤出,所述芯柱的外周壁的一部分或全部为内挤出壁,所述内挤出壁的直径沿着挤出方向逐渐增大。

进一步,在本体的同一径向截面上,所述内挤出壁与所述挤出方向的夹角β为10°~20°。

进一步,β为15°。

进一步,所述挤出口为圆形结构。

进一步为了能够很好地排出胶料内的气体,提高挤出质量,所述挤出口为异形结构,该异形结构包括位于中部的通空部和设置在通空部的周向上的多个瓣部,所述瓣部的宽度由外向内逐渐减小。

采用了上述技术方案后,本实用新型在挤出挡部上设置有多个挤出口,并通过芯柱和挤出侧围部的导向,将胶料很好地均匀导向各个挤出口,提高挤出效率的同时,增加了胶料挤出质量,使用非常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胶料挤出预成型结构的第一种结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A-A剖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胶料挤出预成型结构的第二种结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3的B-B剖视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的胶料挤出预成型结构的第三种结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6为图5的C-C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地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实施例一

如图1~2所示,一种胶料挤出预成型结构,它包括本体,所述本体具有连接在一起的挤出挡部1和挤出侧围部2,挤出挡部1和挤出侧围部2可以一体制成,并且挤出侧围部2连接在挤出挡部1的周端部上;其中,

所述挤出挡部1和所述挤出侧围部2围成一挤出腔12;

所述挤出挡部1上设置有向挤出腔12凸出的芯柱3,所述挤出挡部1在挤出侧围部2和所述芯柱3之间的部位上设置有沿着挤出方向贯通的至少两个挤出口4;在本实施例中,挤出口4设置四个,但是不限于此;本实施例的挤出方向为挤出挡部的轴向,并向着挤出口4的方向。

如图1所示,所述芯柱3设置在挤出挡部1的中心上,挤出口4均布在以挤出挡部1的中心为圆心的圆周上。

如图2所示,所述挤出侧围部2上围成挤出腔12的内壁的全部为外挤出壁,并且所述外挤出壁的直径沿着挤出方向逐渐减小;但是,外挤出壁也可以为内壁的一部分,优选为远离挤出口端。

在本体的同一径向截面上,所述外挤出壁与所述挤出方向的夹角α为15°~20°,在本实施例中,α为17°。

如图2所示,所述芯柱3的外周壁的一部分为内挤出壁,所述内挤出壁的直径沿着挤出方向逐渐增大;但是,内挤出壁也可以为外周壁的全部。

在本体的同一径向截面上,所述内挤出壁与所述挤出方向的夹角β为10°~20°,在本实施例中,β为15°。

如图1所示,所述挤出口4为圆形结构。

本实用新型在挤出挡部1上设置有多个挤出口4,并通过芯柱3和挤出侧围部2的导向,将胶料很好地均匀导向各个挤出口4,在提高挤出效率的同时,增加了胶料挤出质量,使用非常方便。

实施例二

本实施例的结构与实施例一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所述挤出口4不为圆形结构,所述挤出口4为异形结构,该异形结构包括位于中部的通空部41和均布在通空部41的周向上的多个瓣部42,所述瓣部42的宽度由外向内逐渐减小;在本实施例中,瓣部42设置有八个,但是不限于此。

实施例三

本实施例的结构与实施例二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所述挤出口的瓣部42设置有六个,但是不限于此。

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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