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收料设备的冷干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60209阅读:224来源:国知局
原料药收料设备的冷干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药品生产设备技术领域,特别涉及原料药收料设备的冷干装置。



背景技术:

在原料药制备车间中,喷干的物料随着热风系统被送到接料口,由于热风系统温度高(180℃),对一般药品的质量稳定性影响很大;物料干燥后本身温度较高,在80℃左右,影响药品质量稳定性。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原料药收料设备的冷干装置,结构简单,利用净化的无菌冷干风对干燥后的物料进行直接降温冷却,使物料温度降至30~40℃,保证了药品的质量稳定性和药品的干燥度。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该种原料药收料设备的冷干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收料设备的筒体、风机、进风管、出风管、冷却管和冷干管,所述筒体顶部为进料口,底部为出料口,原料药从进料口进从出料口出,在筒底顶部一侧设有第一风机,第一风机通过进风管与冷却管连接将冷风送入筒体,冷风经过冷却管后从出风管出;在出料口位置一侧设有第二风机,所述第二风机将无菌冷风通过冷干管与筒体连接,无菌冷干风对筒体内原料药降温。

进一步地,所述筒体设有内壁和外壁,所述冷却管安装在内壁与外壁之间,冷却管为若干布置与内壁与外壁间的管道,管道顶部延伸至进料口,底部延伸 至出料口。

进一步地,所述筒体设有内壁和外壁,所述冷却管为螺旋型的管道,管道顶部延伸至进料口,底部延伸至出料口。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风机和第二风机向筒体内输入的冷风或冷干风温度不高于30度。

综上,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如下:

通过对物料进行非接触式空冷和利用净化的无菌冷干风对干燥后的物料进行直接接触式降温冷却,使物料温度降至30~40℃,保证了药品的质量稳定性和药品的干燥度。

实现了:1.快速降低被烘干物料的温度;2.防止水分进入;3.防止物料吸潮降解;4.增加了物料的存储期。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的图1中A-A的剖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的图1中A-A的剖视图;

图中:

1筒体、11内壁,12外壁,2第一风机、3进风管、4出风管、5冷却管、5’冷却管、6第二风机、7冷干管、8进料口、9出料口、10接料筒。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1-3对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和原理进行详细说明,所举实施例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非以此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实施例一:如图1、图2所示,该实用新型包括收料设备的筒,1、风机、进 风管3、出风管4、冷却管5和冷干管7。所述筒体顶部为进料口8,物料从进料口进入桶内内;底部为出料口9,在出料口底部安装有接料筒10,原料药从进料口进从出料口出后进入接料筒。

在筒底顶部一侧设有第一风机2,第一风机通过进风管与冷却管连接将冷风送入筒体,冷风经过冷却管后从出风管出。所述筒体设有内壁11和外壁12,所述冷却管5安装在内壁与外壁之间,冷却管为若干布置与内壁与外壁间的管道,管道顶部延伸至进料口,底部延伸至出料口。冷风从筒体顶部进入后通过冷却管5对整个筒体进行冷却,实现冷风与物料的非接触式冷却。此为第一个冷却环节。

在出料口位置一侧还设有第二风机6,所述第二风机将无菌冷风通过冷干管7与筒体连接,无菌冷干风与筒体内原料直接接触,实现对干燥后的物料进行直接接触式降温冷却。此为第二个冷却环节,配合第一冷却环节对物料进行很好的冷却,干燥。

所述第一风机和第二风机向筒体内输入的冷风或冷干风温度不高于30度。使物料温度降至30~40℃,保证了药品的质量稳定性和药品的干燥度。

实施例二:如图1、图3所示,该实用新型包括收料设备的筒,1、风机、进风管3、出风管4、冷却管5’和冷干管7。所述筒体顶部为进料口8,物料从进料口进入桶内内;底部为出料口9,在出料口底部安装有接料筒10,原料药从进料口进从出料口出后进入接料筒。

在筒底顶部一侧设有第一风机2,第一风机通过进风管与冷却管连接将冷风送入筒体,冷风经过冷却管后从出风管出。所述筒体设有内壁11和外壁12,所述冷却管5’为螺旋型的管道,管道顶部延伸至进料口,底部延伸至出料口。

冷风从筒体顶部进入后通过冷却管5’对整个筒体进行冷却,实现冷风与物料的非接触式冷却。此为第一个冷却环节。

在出料口位置一侧还设有第二风机6,所述第二风机将无菌冷风通过冷干管7与筒体连接,无菌冷干风与筒体内原料直接接触,实现对干燥后的物料进行直接接触式降温冷却。此为第二个冷却环节,配合第一冷却环节对物料进行很好的冷却,干燥。

所述第一风机和第二风机向筒体内输入的冷风或冷干风温度不高于30度。使物料温度降至30~40℃,保证了药品的质量稳定性和药品的干燥度。

上述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的描述,并非对本发明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设计精神的前提下,本领域相关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各种变形和改进,均应扩入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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