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燃气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32232阅读:352来源:国知局
一种新型燃气灶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燃气灶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新型燃气灶。



背景技术:

目前,无论是家庭还是商业餐厅的厨房基本都在使用燃气灶进行烹饪,但是所使用的燃气灶的结构基本为基座内设有普通的双圈灶头,灶头上方的基座设有出气燃烧孔,基座的出气燃烧孔的周围设有锅的支撑架。这种燃气灶目前存在以下缺陷:1、燃气的气压略低造成火力不足;2、火力从锅底部与锅的支撑架之间分散,造成热度不够集中;3、灶头的出气孔小,存在燃气燃烧不充分现象。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操作简单、可增压、燃气利用率高的新型燃气灶,尤其适合商业餐厅的厨房使用。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新型燃气灶,包括基座、锅体支撑盘、灶头、聚火盆,所述基座上方连接锅体支撑盘,所述锅体支撑盘上设有若干支撑抓,所述锅体支撑盘内侧设有L型台,所述L型台上架设有聚火盆,所述基座内部设有灶头,在所述灶头的上方聚火盆的底部设有出火孔,所述灶头底部与燃气管道连接,所述燃气管道延伸至基座外部,所述基座一侧设有燃气压力调节阀,燃气管道与灶头连接前与燃气压力调节阀连接,所述锅体支撑盘上设有燃气压力调节阀开关柱,所述燃气压力调节阀开关柱上端设有斜面,下端与燃气压力调节阀连接,所述燃气压力调节阀开关柱的高度大于锅体支撑盘上支撑抓的高度,锅体放置在支撑抓上后,锅体将燃气压力调节阀开关柱下压,打开燃气压力调节阀,所述燃气压力调节阀内部还设有燃气压力调节阀开关柱体复位弹簧,锅体移开支撑抓后关闭燃气压力调节阀;

进一步的,所述灶头包括底座、柱形出气孔、火焰集中盘,所述底座中间设有柱形凹槽,所述柱形凹槽内设有三个柱形出气孔,所述柱形出气孔位于等边三角形的三个顶点,所述柱形凹槽的开口处设有火焰集中盘,所述火焰集中盘架设于底座上;

进一步的,所述火焰集中盘中间设有一个大孔,所述大孔周围设有若干小孔。

本实用新型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结构简单、操作简单、燃气压力调节阀可增加燃气的压力,燃气压力调节阀开关柱的设置使得在锅体压在燃气压力调节阀开关柱上时,燃气压力调节阀打开,燃气流量增大;锅体移开时,燃气压力调节阀关闭,燃气流量减小;聚火盆及特殊的灶头结构设计使得燃烧效率更高,减少能源损耗,更加环保。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部分拆解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灶头部分拆解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

基座1、锅体支撑盘2、灶头3、聚火盆4、支撑抓5、出火孔6、燃气管道7、燃气压力调节阀8、燃气压力调节阀开关柱9、斜面10、底座11、柱形出气孔12、火焰集中盘13、柱形凹槽14、大孔15、小孔16。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详细说明。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一种新型燃气灶,包括基座1、锅体支撑盘2、灶头3、聚火盆4,所述基座1上方连接锅体支撑盘2,所述锅体支撑盘2上设有若干支撑抓5,所述锅体支撑盘2内侧设有L型台,所述L型台上架设有聚火盆4,所述基座1内部设有灶头3,在所述灶头3的上方聚火盆4的底部设有出火孔6,所述灶头3底部与燃气管道7连接,所述燃气管道7延伸至基座1外部,所述基座1一侧设有燃气压力调节阀8,燃气管道7与灶头3连接前与燃气压力调节阀8连接,所述锅体支撑盘2上设有燃气压力调节阀开关柱9,所述燃气压力调节阀开关柱9上端设有斜面10,下端与燃气压力调节阀8连接,所述燃气压力调节阀开关柱9的高度大于锅体支撑盘2上支撑抓5的高度,锅体放置在支撑抓5上后,锅体将燃气压力调节阀开关柱9下压,打开燃气压力调节阀8,所述燃气压力调节阀8内部还设有燃气压力调节阀开关柱体复位弹簧(未画出),锅体移开支撑抓5后关闭燃气压力调节阀8;

进一步的,所述灶头3包括底座11、柱形出气孔12、火焰集中盘13,所述底座11中间设有柱形凹槽14,所述柱形凹槽14内设有三个柱形出气孔12,所述柱形出气孔12位于等边三角形的三个顶点,所述柱形凹槽14的开口处设有火焰集中盘13,所述火焰集中盘13架设于底座11上;

进一步的,所述火焰集中盘13中间设有一个大孔15,所述大孔周围设有若干小孔16。

本实例的工作过程:燃气压力调节阀可增加燃气的压力,使用时,当锅体压在燃气压力调节阀开关柱9上时,燃气压力调节阀8打开,燃气流量增大,锅体移开时,燃气压力调节阀8关闭,燃气流量减小,过程环保、减少能源损耗。燃气压力调节阀8打开后,灶头的燃气集中在大孔15排出并点燃,由于燃气燃烧使周围空气与柱形凹槽14内的空气产生压力差,使空气更快的通过小孔16进入火焰集中盘13与柱形凹槽14所形成的空间内,并使空气与燃气充分、均匀的混合,使燃烧效率更高,减少能源损耗,更加环保。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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