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分体式脱碳塔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82060阅读:815来源:国知局
一种分体式脱碳塔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脱碳设备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分体式脱碳塔。



背景技术:

脱碳塔,又称为除碳器,是一种利用亨利原理,通过风吹的方式将预处理水中的二氧化碳吹出,降低水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以便于后续的处理。一般的,脱碳塔的二氧化碳清除率主要是由脱碳塔内的填料层的高度来控制。但是由于现有的脱碳塔均为一体式的设计,通常为一个非常高的柱体,在二氧化碳的清楚率需要改变时,需要直接更换不同型号的脱碳塔,为用户的使用带来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分体式脱碳塔,通过可拆卸连接的脱碳单元实现在不同脱碳率要求下不用整体更换脱碳塔,而只需要单独更换一层或多层脱碳单元即可。减少了更换时间,降低了脱碳成本。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该种分体式脱碳塔,包括顶盖、上下分体并相互固定的脱碳单元、底盖、进风口、出风口、进水口和出水口,所述脱碳单元为圆柱状的柱体单元,脱碳单元内设有脱碳用的填料层,各柱状单元竖直依次可拆卸的固定密封连接,从下到上依次为第一脱碳单元、第二脱碳单元、第三脱碳单元……,在各个拖碳单元上均设有编号以及对应编号设有脱碳率,第一脱碳单元可拆卸的固定密封设置在底盖上,最顶层的脱碳单元可拆卸的固定密封连接在顶盖上,在底盖一侧设有鼓风机,鼓风机通过进风口与第一脱碳单元连通,在底盖下方设有出水口,在顶盖上设有一侧设有出风口,在顶盖顶部设有进水口。

进一步地,所述脱碳单元顶部底部设有环形的插条,顶部设有环形的与插条配合的插孔,插条与插孔间设有O型密封圈。

进一步地,所述插条上设有限位条,插孔与插条的限位条对应位置设有限位块。

进一步地,所述各脱碳单元间、脱碳单元与顶盖间、脱碳单元与底盖间均通过螺纹可拆卸固定连接。

综上,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如下:

在脱碳塔内安装多层可拆卸的密封固定的脱碳单元,并对各个脱碳单元依次编号,对应各个脱碳单元的编号写有拆卸哪个或哪几个脱碳单元后对应的脱碳率。因此在需要变换脱碳率时,只需要根据脱碳单元上对应的指示拆除对应脱碳单元即可。

各脱碳单元通过插条和插孔插接连接,既可以保证稳固的连接又能实现快速拆卸更换,提高脱碳效率。

在插条和插孔上对应设有限位条和限位孔可以保证各个脱碳单元可以的标号以及填料层尽量上下对应,方便观察和脱碳。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脱碳单元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O型密封圈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

1顶盖、2脱碳单元、3底盖、4进风口、5出风口、6进水口、7出水口、8鼓风机、9插条、10插孔、11密封圈、12限位条、13限位块、14填料层。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1-3对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和原理进行详细说明,所举实施例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非以此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如图1-3所示,该实用新型包括顶盖1、上下分体并相互固定的脱碳单元2、底盖3、进风口4、出风口5、进水口6和出水口7。

脱碳单元为圆柱状的柱体单元,脱碳单元内设有脱碳用的填料层14,各柱状单元竖直依次可拆卸的固定密封连接,从下到上依次为第一脱碳单元、第二脱碳单元、第三脱碳单元……。

在各个拖碳单元上均设有编号以及对应编号设有脱碳率,比如需要脱碳率为20㎎/L时,需要使用全部的脱碳单元;当需要脱碳率为10㎎/L时,对应拆除第一脱碳层①和第二脱碳层②即可,不需要更换脱碳塔即可完成不同脱碳率,节约了更换时间,提高了脱碳效率。

第一脱碳单元可拆卸的固定密封设置在底盖上,最顶层的脱碳单元可拆卸的固定密封连接在顶盖上。在底盖一侧设有鼓风机8,鼓风机通过进风口与第一脱碳单元连通,送入脱碳时使用的风。在底盖下方设有出水口,脱碳后的水经过出水口排出。在顶盖上设有一侧设有出风口,在顶盖顶部设有进水口。

对已可拆卸的连接形式,可以采用在脱碳单元顶部底部设置环形的插条9,顶部设有环形的与插条配合的插孔10,插条与插孔间设有O型密封圈11。保证拆卸更换效率,同时保证密封效果,防止水渗漏。

进一步地,各脱碳单元间、脱碳单元与顶盖间、脱碳单元与底盖间均通过螺纹可拆卸固定连接,螺纹连接处设有密封圈。

在插条上设有限位条12,插孔与插条的限位条对应位置设有限位块13,可以保证各个脱碳单元可以的标号以及填料层尽量上下对应,方便观察和脱碳。

在脱碳塔内安装多层可拆卸的密封固定的脱碳单元,并对各个脱碳单元依次编号,对应各个脱碳单元的编号写有拆卸哪个或哪几个脱碳单元后对应的脱碳率。因此在需要变换脱碳率时,只需要根据脱碳单元上对应的指示拆除对应脱碳单元即可。

上述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的描述,并非对本发明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设计精神的前提下,本领域相关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各种变形和改进,均应扩入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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