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过滤装置,尤其是一种废水去毛过滤装置。
背景技术:
毛绒玩具在生产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毛絮,生产过程中的毛絮会落入生产的废水中,会使废水中残留大量的毛絮,废水在排放的过程中,大量的毛絮会堵塞在管道内,不利于废水的排放,会给废水的排放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在废水排放之前,需要先对废水进行过滤,并将废水中的毛絮进行预先去除后再进行排放,现有的装置中也有去毛过滤装置,但是由于废水中的毛絮过多,过滤装置在对毛絮进行过滤时,过多的毛絮会卡入至过滤装置内并堵塞过滤装置,因此,有效缩短了过滤装置的使用寿命,不利于过滤装置的长期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不足,提供了一种废水去毛过滤装置,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废水去毛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所述外壳上端设有进水口,所述外壳下端设有出水口,所述出水口处设有过滤网,所述外壳内设有过滤机构,所述过滤机构外侧设有除毛机构,所述过滤机构包括第一电机、旋转轴以及过滤筒,所述第一电机与旋转轴相连,所述旋转轴上设有过滤筒,所述过滤筒上设有至少2列过滤杆组,所述每列过滤杆组包括至少10个均布在过滤筒上的过滤杆;所述除毛机构包括旋转轨道、固定杆以及除毛装置,所述外壳两侧设有旋转轨道,所述旋转轨道为环形旋转轨道,所述旋转轨道设置在过滤机构外侧,所述固定杆两侧设有旋转装置,所述固定杆两侧通过旋转装置与旋转轨道相连,所述除毛装置包括柱筒以及凸块,所述柱筒上设有至少2列凸块组,所述每列凸块组设置在相邻两个过滤杆组之间。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改进,所述每列过滤杆组等距分布在过滤筒上。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改进,所述每列凸块组包括至少3个均布在柱筒上的凸块。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改进,所述外壳上端设有排气管。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改进,所述凸块为锥形凸块。
由于采用了以上技术,本发明较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发明是一种结构简单、安全可靠、使用方便、成本低廉的一种废水去毛过滤装置,本发明中设有过滤机构,可以对废水中的毛絮及时去除,有效提高了过滤效率;本发明通过将除毛机构在旋转轨道内进行旋转,并将过滤机构上的毛絮及时进行去除,有效提高了清理效率,节约了过滤时间。
附图说明
图1是一种废水去毛过滤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除毛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外壳,2、进水口,3、出水口,4、过滤机构,5、除毛机构,6、第一电机,7、旋转轴,8、过滤筒,9、过滤杆,10、旋转轨道,11、固定杆,12、除毛装置,13、旋转装置,14、柱筒,15、凸块,16、排气管,17、过滤网。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进一步阐明本发明。
结合附图可见,一种废水去毛过滤装置,包括外壳1,所述外壳1上端设有进水口2,所述外壳1下端设有出水口3,所述出水口3处设有过滤网17,所述外壳1内设有过滤机构4,所述过滤机构4外侧设有除毛机构5,所述过滤机构4包括第一电机6、旋转轴7以及过滤筒8,所述第一电机6与旋转轴7相连,所述旋转轴7上设有过滤筒8,所述过滤筒8上设有至少2列过滤杆9组,所述每列过滤杆9组包括至少10个均布在过滤筒8上的过滤杆9;所述除毛机构5包括旋转轨道10、固定杆11以及除毛装置12,所述外壳1两侧设有旋转轨道10,所述旋转轨道10为环形旋转轨道10,所述旋转轨道10设置在过滤机构4外侧,所述固定杆11两侧设有旋转装置13,所述固定杆11两侧通过旋转装置13与旋转轨道10相连,所述除毛装置12包括柱筒14以及凸块15,所述柱筒14上设有至少2列凸块15组,所述每列凸块15组设置在相邻两个过滤杆9组之间。
所述每列过滤杆9组等距分布在过滤筒8上。
所述每列凸块15组包括至少3个均布在柱筒14上的凸块15。
所述外壳1上端设有排气管16,可以对过滤装置在过滤的过程中产生的气体进行排气,可以有效对过滤装置内的温度进行降温。
所述凸块15为锥形凸块15。
第二电机通过控制器与除毛机构5相连。
本发明,具体使用过程如下:将废水从进水口2进入过滤装置内,除毛机构5设置在过滤装置的下端,启动第一电机6,第一电机6带动旋转轴7进行旋转,过滤筒8上过滤杆9对废水中的毛絮进行清洗,并将废水中的毛絮缠绕在过滤筒8上,并对废水中的毛絮进行去除,凸块15与过滤杆9上缠绕的毛絮之间留有一定的间隙;当过滤筒8上的毛絮缠绕过多时,即凸块15与过滤杆9上缠绕的毛絮没有间隙时,关闭第一电机6,启动第二电机,第二电机带动旋转装置13进行工作,固定杆11两端的旋转装置13在旋转轨道10进行旋转,并将除毛装置12围绕着过滤筒8四周进行旋转,凸块15设置在相邻两个过滤杆9组之间,并将缠绕在过滤筒8外侧的毛絮剥离下来,部分毛絮会缠绕在除毛装置12上,部分毛絮则会落入过滤网17内,并对毛絮进行收集。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发明的优选技术方案,而不应视为对于本发明的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的等同替换方案为保护范围,即在此范围内的等同替换改进,也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