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冲击式水轮机制定喷嘴控制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41289阅读:28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冲击式水轮机制定喷嘴控制装置,属于水电厂设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水轮机是把水流的能量转换为旋转机械能的动力机械,它属于流体机械中的透平机械。早在公元前100年前后,中国就出现了水轮机的雏形——水轮,用于提灌和驱动粮食加工器械。现代水轮机则大多数安装在水电站内,用来驱动发电机发电。在水电站中,上游水库中的水经引水管引向水轮机,推动水轮机转轮旋转,带动发电机发电。作完功的水则通过尾水管道排向下游。水头越高、流量越大,水轮机的输出功率也就越大。

水轮机及辅机是重要的水电设备,是水力发电行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充分利用清洁可再生能源实现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其技术发展与我国水电行业的发展规模相适应。在我国电力需求的强力拉动下,我国水轮机及辅机制造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其经济规模及技术水平都有显著提高,我国水轮机制造技术已达世界先进水平。

我国水轮机及辅机制造行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加,全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充满活力的可喜局面,行业趋好的标志表现在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显著增长。2010年,我国水轮机及辅机制造行业规模以上(全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企业68家,实现销售收入44.70亿元,同比增长2.35%;实现利润总额3.23亿元,同比增长4.16%。

现有的水轮机的喷嘴制动多是通过电控完成的,电控的稳定性差,且需要操作人员随时跟进,灵活性差,且成本高,亟待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的冲击式水轮机制定喷嘴控制装置。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它包含针阀、喷嘴、接力器、配压机构、弹性件、电磁线圈、弹簧、节流片和活塞;所述的喷嘴内设有针阀;所述的活塞的外端与针阀相互配合;所述的活塞设置在接力器的工作腔中;所述的活塞与接力器的工作腔之间设有弹性件;所述的接力器的工作腔与配压机构连接;所述的配压机构的上方设有电磁线圈;所述的电磁线圈的顶部设有弹簧;所述的配压机构一侧设有压力油进口;所述的压力油进口的上方设有回油口;所述的回油口处设有节流片。

作为优选,所述的接力器的工作腔中设有卡槽;所述的活塞尾部与卡槽之间为间隙配合。

作为优选,所述的弹性件设置在卡槽中。

本实用新型操作时,电磁线圈接通后,使配压机构向上移动,压力油进入接力器中的工作腔中,活塞向左移动,针阀开启,射流作用在水斗背面,使转轮制动;当机组停转时,电磁线圈断开,弹簧使得配压机构向下移动,接力器工作腔重新接通回油,针阀在弹性件的作用下,使得喷嘴关闭。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冲击式水轮机制定喷嘴控制装置,结构设计合理,灵活性好,操作的稳定性高,降低了人力成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针阀1、喷嘴2、接力器3、配压机构4、弹性件5、电磁线圈6、弹簧7、节流片8、活塞9、压力油进口10、回油口11、卡槽31。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参看如图1所示,本具体实施方式包含针阀1、喷嘴2、接力器3、配压机构4、弹性件5、电磁线圈6、弹簧7、节流片8和活塞9;所述的喷嘴2内设有针阀1;所述的活塞9的外端与针阀1相互配合;所述的活塞9设置在接力器3的工作腔中;所述的活塞9与接力器3的工作腔之间设有弹性件5;所述的接力器3的工作腔与配压机构4连接;所述的配压机构4的上方设有电磁线圈6;所述的电磁线圈6的顶部设有弹簧7;所述的配压机构4一侧设有压力油进口10;所述的压力油进口10的上方设有回油口11;所述的回油口11处设有节流片8。

作为优选,所述的接力器3的工作腔中设有卡槽31;所述的活塞9尾部与卡槽31之间为间隙配合。

作为优选,所述的弹性件5设置在卡槽31中。

本具体实施方式操作时,电磁线圈6接通后,使配压机构4向上移动,压力油进入接力器3中的工作腔中,活塞9向左移动,针阀1开启,射流作用在水斗背面,使转轮制动;当机组停转时,电磁线圈断开,弹簧7使得配压机构4向下移动,接力器3工作腔重新接通回油,针阀1在弹性件5的作用下,使得喷嘴关闭。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具体实施方式结构设计合理,灵活性好,操作的稳定性高,降低了人力成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以上所述,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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