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移变列车联巷通道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625240发布日期:2019-01-16 00:23阅读:188来源:国知局
一种移变列车联巷通道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煤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移变列车联巷通道。



背景技术:

综采工作面回采至后期移变列车在拐弯过程中由于拐直角弯,导致移变列车在拐弯处经常掉道,工作人员处理掉道列车又造成隐患。



技术实现要素:

因此,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非直角联巷通道。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移变列车联巷通道,包括:两个巷道之前的斜向联巷,所述斜向连巷与巷道成60度角;所述斜向连巷巷顶设有锚索支护,在联巷内底板到顶板高度超过2.9m的位置进行绞架支护。

可选地,联巷内使用的锚索梁锚索孔间距2.1m,靠近回采侧一端的锚索孔距边0.4m,另一端的锚索孔距边0.2m。

可选地,锚索及锚索梁施工时沿巷道走向布置,垂直于回采侧煤壁,打设单排,每根梁边对边间距为2.5m,不背顶段锚索梁间距5m,高度为加压后锚索梁底沿距巷道底板2.7m。

可选地,每个锚索孔填设4个MSCK2350型锚固剂。

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具有如下优点:

回撤联巷往外施工,移变列车通过专用斜巷过车,解决了列车掉道的问题,而在斜巷掘进的过程中,采用了适于斜巷的巷道支护结构,保证了巷道整体结构的稳定性,移变列车能够顺利通过。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具体实施方式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锚索支护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术语“中心”、“上”、“下”、“左”、“右”、“竖直”、“水平”、“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不同实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结合。

实施例1

本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移变列车联巷通道,参见图1所示,两个巷道之前设置斜向联巷1,斜向连巷1与巷道成60度角;斜向联巷1巷顶设有锚索支护结构2,在联巷内底板到顶板高度超过2.9m的位置设绞架支护结构4,移变列车3从斜向联巷1的通道通过。

具体地,参见图2所示,由于工作面临近联巷时可能会存在压力显现,局部地段巷道高度超高了工作面支架的支撑高度,为避免联巷内发生冒顶,同时保证支架通过时接顶严密,需提前在联巷内进行加强支护。根据现场测量,需要对联巷内整体打设锚索梁支护(共计59m),对联巷内底板到顶板高度超过2.9m的位置进行绞架支护(累计50m)。

由掘进队抽调人员配合我队进行施工,施工时根据设计间距先打设两个锚索孔然后再执行上梁操作,最后再上木料进行绞架背顶,绞架结束后使用加压器对锚索梁整体进行加压,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用的锚索梁使用废旧工字钢梁进行加工,长度2.7m,联巷内使用的锚索梁锚索孔间距2.1m,靠近回采侧一端的锚索孔距边0.4m,另一端的锚索孔距边0.2m,每个锚索孔填设4个MSCK2350型锚固剂。锚索及锚索梁施工时沿巷道走向布置,垂直于回采侧煤壁,打设单排,每根梁边对边间距为2.5m,不背顶段锚索梁间距5m,高度为加压后锚索梁底沿距巷道底板2.7m。锚索及锚索梁打设完毕后使用2.8m长的半圆木或方木配合旧道木及杂木进行绞架,要求成#字型交叉搭设,相邻木料要放置平稳,使用耙钉或铁丝捆扎固定牢固。绞架时沿倾向在相邻两个锚索梁之间搭设第一层基础,在第一层基础之上使用半圆木或方木再进行横向或纵向搭接,确保相邻的两层木料相互垂直。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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