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下向孔孔底积水排放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878238发布日期:2019-10-15 18:26阅读:395来源:国知局
一种下向孔孔底积水排放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煤炭矿山安全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下向孔孔底积水排放装置。



背景技术:

矿井瓦斯事故是井下重大灾害之一,瓦斯事故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极强的特点,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瓦斯治理是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瓦斯治理的根本途径在于瓦斯抽采。然而对于煤层富水或者存在顶底板裂隙水供给的煤层地质条件,需要使用下向钻孔进行瓦斯抽采时,或采用水力排渣施工下向抽采钻孔过程中,钻孔内会存留大量积水无法排出,孔内积水会封堵煤层孔裂隙、降低孔内有效抽采负压,从而降低煤层瓦斯抽采效率,增加煤层瓦斯抽采期,同时进入抽采管路增加了矿井抽采系统负担。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下向孔孔底积水排放装置,解决了现有下向孔抽采技术中瓦斯抽采效率低、抽采周期长的问题。

实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下向孔孔底积水排放装置,包括排水三通、瓦斯抽采管、筛管、孔内排水管以及煤水分离器,所述瓦斯抽采管固定密封于钻孔内,筛管放置于瓦斯抽采管内并延伸至钻孔孔底,筛管内设置有孔内排水管,所述瓦斯抽采管通过抽放管连接件固定连接排水三通;排水三通上设有孔口排水管,孔口排水管里端与孔内排水管直接相连、外端连接有排水球阀,排水球阀与煤水分离器相连,所述排水三通中部为压风接头,压风接头连接有压风球阀,排水三通还连接有抽采球阀。

所述排水三通外端安装有抽采球阀,所述抽采球阀连接至井下抽采系统。

所述瓦斯抽采管置于抽采钻孔外段,由封孔材料固定,所述瓦斯抽采管与所述抽采钻孔密封不透气。

所述煤水分离器出口与井下抽采系统连接。

所述压风球阀与井下压风系统连接。

所述筛管外径小于瓦斯抽采管内径,所述孔内排水管外径小于筛管内径,并放置于所述筛管内,且在孔底不得露出所述筛管,所述孔口排水管与所述孔内排水管直接密封连接。

所述筛管周围设有4排小孔,小孔间距不大于5cm。

所述孔内排水管距离钻孔底部20cm-30cm,所述筛管下至钻孔底部。

所述瓦斯抽采管利用注浆封孔材料固定密封在钻孔内。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采用本实用新型下向孔孔底积水排放装置,可将下向孔孔内积水高效排出,增加孔内有效抽采负压及孔裂隙渗透率,进而提升煤层瓦斯抽采效率,减少抽采时间,保障矿井安全高效生产。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一种下向孔孔底积水排放装置,主要由排水三通1、瓦斯抽采管2、筛管3、孔内排水管4以及煤水分离器5组成。打钻完成后,使用注浆封孔材料12将瓦斯抽采管2固定密封在钻孔11内,筛管3放置于瓦斯抽采管2内并延伸至孔底,筛管3内设置有孔内排水管4,瓦斯抽采管2通过抽放管连接件13固定连接排水三通1;排水三通1上设有孔口排水管6,孔口排水管6里端与孔内排水管4直接相连,外端连接有排水球阀7,排水球阀7与煤水分离器5相连,煤水分离器5与井下抽采系统连接;排水三通1中部为压风接头8,压风接头8连接有压风球阀9,排水三通1还连接有抽采球阀10。

所述煤水分离器5出口连接至井下抽采系统,为所述孔口排水管6和孔内排水管4提供负压环境。

所述压风球阀9连接至井下压风系统,为所述瓦斯抽采管2在排水时提供正压条件。

所述筛管3外径小于所述瓦斯抽采管2内径,所述孔内排水管4外径小于筛管3内径,筛管3周围设有4排小孔,优选的,小孔间距不大于5cm。

优选的,所述孔内排水管4距离孔底20cm-30cm,所述筛管3下至孔底。

正常抽采时,打开抽采球阀10,关闭排水球阀7和压风球阀9,这时瓦斯抽采管2连通井下抽采系统,管内为负压状态,促进煤层内瓦斯并通过瓦斯抽采管2进入井下抽采系统;若孔内积水较多,影响瓦斯抽采效率,则打开排水球阀7和压风球阀9,关闭抽采球阀10,这时孔口排水管6和孔内排水管4内为负压状态,而瓦斯抽采管2内处于正压状态,在压力差作用下,孔内积水则会通过排水管进入煤水渣分离器,达到排出孔内积水的目的。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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