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箱泄油缓冲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665036发布日期:2019-05-15 22:38阅读:216来源:国知局
油箱泄油缓冲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缓冲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油箱泄油缓冲装置。



背景技术:

在锻压机械领域中,现有技术多采用缓冲管的方式进行缓冲,缓冲管与油箱连接,由于液压系统工作时的高压、大流量特性,经常会引起管路振动,管路大幅振动会导致油箱附近的阀失效,进而大量油液会从油箱流出。这种情况下,不仅影响液压系统的工作质量,还会造成油液损失,进而污染环境,严重的会造成安全事故。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油箱泄油缓冲装置,以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油箱泄油缓冲装置,包括从油箱底部通入所述油箱的缓冲管,所述缓冲管的管体上分布有穿孔,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箱内还设有套在所述缓冲管上的外管,所述外管与所述缓冲管之间具有间隙,所述外管的底端低于所述穿孔的位置并与所述缓冲管封堵连接,所述外管的顶端为开口并高出所述缓冲管的顶端。

所述缓冲管底端口部连接进油管,顶端口部设有盖板。

所述盖板上均均分布多个孔。

所述缓冲管外表面的穿孔均匀分布在所述缓冲管管体的上部。

所述外管的底端从油箱底部伸出,所述外管的底端高于所述缓冲管的底端,所述外管底端口部焊接有外底板,所述外底板环绕所述缓冲管并与缓冲管焊接在一起。

所述外管底端口部焊接有第一法兰、所述第一法兰套在所述缓冲管上,所述缓冲管的外表面位于所述第一法兰的下方位置焊接有环绕所述缓冲管的第二法兰,所述第一法兰和第二法兰通过螺栓螺母组件紧固连接,且所述第一法兰和第二法兰之间设有密封垫。

所述缓冲管的底端口部外表面焊接有法兰并通过该所述法兰与进油管连接。

所述外管为无缝钢管。

所述外管与所述缓冲管的截面积之比为2:1。

采用上述结构,在缓冲管外加设高于缓冲管的外管,且外管的高度高于缓冲管的高度,外管的出口距离油箱液面很近,另外外管的截面大于缓冲管的截面,那么在外管的内表面和缓冲管的外表面之间形成间隙,当油箱附近的控制阀失效时,缓冲管外表面的外管大大减少了油液从缓冲管流出的量。上述结构提高了整个系统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附图说明

图1为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实施例1的俯视图;

图3为实施例1的外管、缓冲管示意图;

图4实施例2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实施例2的俯视图;

图6为实施例2的外管、缓冲管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如图1、图2、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的油箱泄油缓冲装置,包括从油箱底部通入所述油箱的缓冲管100,缓冲管100的管体上分布有穿孔110,油箱内还设有套在缓冲管100上的外管200,外管200与缓冲管100之间具有间隙,外管200的底端低于穿孔110的位置并与缓冲管200封堵连接,外管200的顶端为开口并高出缓冲管100的顶端。

外管200的截面积大于缓冲管100的截面积,由此在外管200和缓冲管100之间形成间隙。另外缓冲管100的底端口部通过法兰300连接进油管,顶端口部设有盖板120,且盖板上分布有多个孔。

优选地,外管200与缓冲管100的截面积之比为2:1。

具体地,本实施例中的外管200的底端从油箱底部伸出,外管200的底端高于缓冲管100的底端,外管200底端口部焊接有外底板330,该底板330环绕缓冲管100并与缓冲管焊接在一起,最终实现了外管200的底端与缓冲管的封堵连接。外管为无缝钢管。

当本实用新型的整个液压系统工作时,如果油箱附近的阀产生故障失效,由于缓冲管外加设了高度接近油液面的外管,杜绝了大量油从缓冲管中流出,因此避免了油液的流失,不仅减少了损失同时也保护了环境。

实施例2

如图4、图5、图6所示,本实施例与实施例1的区别仅在于:

本实施例中,外管200的底端也从油箱底部伸出,并且外管200的底端也高于缓冲管100的底端。外管200底端口部焊接有第一法兰310、该第一法兰310套在缓冲管100上,缓冲管100的外表面位于第一法兰310的下方位置焊接有环绕缓冲管的第二法兰320,第一法兰310和第二法兰320通过螺栓螺母组件400紧固连接,且第一法兰310和第二法兰320之间设有密封垫。其他结构与实施例1均相同。本实施例可以使得外管200和缓冲管100之间的连接更为牢固,密封效果更好,能够更好的避免油液的流失,最终也实现了外管200的底端与缓冲管的封堵连接。

通过上述方案的描述,可以看出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的优点:

本油箱泄油缓冲装置操作方便,与现有的仅靠缓冲管进行缓冲的装置相比较,在缓冲管外加设高度接近液面的外管,使得从缓冲管流出的油量大大减少,因此避免了油液的流失,减少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保护了环境。

但是,本技术领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认识到,以上的实施例仅是用来说明本实用新型,而并非用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只要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范围内,对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变化、变型都将落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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