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阀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835629阅读:283来源:国知局
一种阀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阀门,特别涉及一种高粘度液体用阀门。



背景技术:

高粘度液体由于粘度高、流动性差,取用的时候十分不便,使用普通阀门往往会导致阀门被粘住,不能开启,使用时间长阀门难以闭合,液体会从阀门流出;而且由于液体粘度过高,在阀门关闭的时候阀门口容易留存液体。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阀门,解决了现有阀门容易被高粘度液体粘住且阀门口容易存留液体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为:

一种阀门,包括阀体,所述阀体具有允许介质从阀门的进口流至出口的阀腔;启闭件,所述启闭件装设在所述阀体上用以控制所述阀门的启闭;所述阀腔由所述进口至所述出口在水平方向延伸后向下弯折并延伸;所述启闭件包括闸板,所述闸板在所述出口处沿所述阀腔轴线垂直方向运动以实现启闭动作。

进一步的,所述闸板与所述出口之间设有闸片,所述闸片一面与所述出口紧贴,另一面上设有导柱,所述导柱外套设有弹簧,所述闸片通过所述导柱与所述闸板连接。

优选的,所述出口为外凸的弧面结构,相应的所述闸片也为弧面结构。

进一步的,所述启闭件与所述阀体通过转轴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启闭件还包括手柄,所述手柄带动所述闸板绕所述转轴转动,以实现所述闸板沿所述阀腔轴线垂直方向的运动。

优选的,所述弯折角度为45°。

进一步的,所述阀体上还设有连接部,所述连接部为靠近所述出口设置的连接螺纹。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可知,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

一、本实用新型采用闸门式的开关并将介质流经的腔体设计为具有向下的弯折角度,且选用最优的45°,不但结构简单,而且更加便于介质在腔体内流动,更加适用于流速慢且易粘结的高粘度液体。

二、本实用新型中在闸板与出口处增加了闸片,闸片在弹簧的作用下时刻与出口紧贴,保证了在关闭时候阀门的密闭性,防止介质泄露。

三、本实用新型中出口设计为弧面结构,在使用时由于重力作用,介质顺势流出,但并不会沾染到出口的底部,也使得出口处不会因为介质的残留而产生污染。

四、本实用新型中通过手柄带动闸板运动,便捷省力。

五、本实用新型中通过设有连接螺纹,通过连接螺纹可以快速的将阀门与需要使用该阀门的设备连接,结构简单且安装方便。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开启时的结构示意图一;

图2为本实用新型关闭时的结构示意图二;

图3为本实用新型剖视图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参照图1至图3,一种阀门,包括阀体1,所述阀体1具有允许介质从阀门的进口流至出口的阀腔2;启闭件3,所述启闭件3装设在所述阀体1上用以控制所述阀门的启闭;

所述阀腔2由所述进口4至所述出口5在水平方向延伸后向下弯折并延伸;其中弯折的角度可以在0°至90°之间,其目的是方便引导介质流动,本实用新型中作为优选的将弯折角度设置为45°,在折弯角度为45°的时候引导介质流动的效果最佳。

所述启闭件3包括闸板6,所述闸板6在所述出口5处沿所述阀腔2轴线垂直方向运动以实现启闭动作。所述启闭件3与所述阀体1通过转轴7连接。所述启闭件3还包括手柄8,所述手柄8带动所述闸板6绕所述转轴7转动,以实现所述闸板6沿所述阀腔2轴线垂直方向的运动。在使用中,扳动手柄8来带动闸板6运动,实现阀门的启闭。

所述阀体1上还设有连接部,所述连接部为靠近所述出口5设置的连接螺纹9。连接螺纹9的设置便于将阀门安装在需要使用该阀门的设备上。

所述闸板6与所述出口5之间设有闸片10,所述闸片10一面与所述出口5紧贴,另一面上设有导柱11,所述导柱11外套设有弹簧12,所述闸片10通过所述导柱11与所述闸板6连接。闸片10与闸板6之间通过导柱11连接,在使用中,一方面使得闸板6在运动的同时会带动闸片10一起运动,另一方面由于弹簧12的作用,使得在阀门无论在开启还是关闭的时候闸片10与出口5时刻紧贴,以确保在阀门关闭的时候保持密闭。

所述出口5为外凸的弧面结构,相应的所述闸片10也为弧面结构。弧面的设计使得介质在外流的过程中直接顺势流出,不会沾染到出口的底部,也使得出口处不会因为介质的残留而产生污染。

上述说明示出并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如前所述,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实用新型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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