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卡式吸水管接口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707669发布日期:2019-01-22 22:25阅读:274来源:国知局
一种卡式吸水管接口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消防器材技术领域,涉及消防管路的连接,是一种卡式吸水管接口。



背景技术:

众所周知,火灾是世界上多发性灾害中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种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消防中,水的消防是消防的主要途径,在水的消防中,消防接口是必不可少的。

目前国内使用的消防接口产品通常为内扣式,内扣式接口的缺陷是产品承压不高,扣爪凸出在外,极易受到碰砸伤害,使用过程中由于扭带现象的发生可造成水带连接脱落,影响灭火救援。

针对当今火灾的特点,灭火救援需要承压更高的接口配置消防部队进行输水灭火,消防水带已由过去的16型发展到25-40型以上,承压强度大幅度提高,因此相应也需要承压强度高的消防接口配置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现有的技术存在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连接速度快,承压强度高的卡式吸水管接口。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卡式吸水管接口,包括可卡接在一起的母接头和公接头,所述母接头的卡接端成型有环槽,在环槽内设置有橡胶垫圈,在公接头的卡接端上环设有凸台;凸台的前端部为外斜面,在母接头上设置有与该外斜面相接的内斜面,所述的母接头的外侧环设有接合环,接合环的外端延伸至公接头的外侧,在接合环与公接头之间设置有搭钩板架,在搭钩板架的内侧端设置有弹性组合件,在母接头和公接头卡接在一起时,弹性组合件将公接头的卡接端卡在母接头内,在公接头上滑动设置有推压环,在公接头脱离母接头时,所述推压环可与所述弹性组合件接触并顶开该弹性组合件。

在上述卡式吸水管接口中,所述的橡胶垫圈为U型橡胶垫圈,U型橡胶垫圈的密封面与所述的公接头的卡接端相接触。

在上述卡式吸水管接口中,所述的弹性组合件包括搭钩板,搭钩板通过销钉7连接有弹簧片,弹簧片固定设置在接合环内。

在上述卡式吸水管接口中,所述的弹簧片为磷铜片。

在上述卡式吸水管接口中,所述的公接头上套设有约束推压环的C型环。

在上述卡式吸水管接口中,所述的接合环的外侧环设有橡胶保护圈。

在上述卡式吸水管接口中,所述的公接头的外端部为齿状连接端,在该齿状连接端上套设有吸水管,在吸水管外设置有卡箍。

在上述卡式吸水管接口中,所述的凸台的前端部为外斜面,在母接头上设置有与该外斜面相接的内斜面。

本实用新型相比现有技术突出且有益的技术效果是:本实用新型连接速度快,承压强度高,连接更加可靠,U型橡胶垫圈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剖视结构示意图之一;

图2是本实用新型图1中G部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弹性组合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的剖视结构示意图之二。

图中标号含义:1-母接头;101-内斜面;2-U型橡胶垫圈;

3-接合环;4-橡胶保护圈;5-搭钩板;6-弹簧片;7-销钉;

8-搭钩板架;9-推压环;10-公接头;11-C型环;12-吸水管;

13-卡箍;14-环槽;15-凸台;151-外斜面。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以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选择描述:

参见图1-图4所示,一种卡式吸水管接口,包括可卡接在一起的母接头1和公接头10,所述母接头1的卡接端成型有环槽14,在环槽14内设置有橡胶垫圈,在公接头10的卡接端上环设有凸台15;凸台15的前端部为外斜面151,在母接头1上设置有与该外斜面151相接的内斜面101,所述的母接头1的外侧环设有接合环3,接合环3的外端延伸至公接头10的外侧,在接合环3与公接头10之间设置有搭钩板架8,在搭钩板架8的内侧端设置有弹性组合件,在母接头1和公接头10卡接在一起时,弹性组合件将公接头10的卡接端卡在母接头1内,在公接头10上滑动设置有推压环9,在公接头10脱离母接头1时,所述推压环9可与所述弹性组合件接触并顶开该弹性组合件。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连接速度快,承压强度高,连接更加可靠,U型橡胶垫圈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

作为优化选择,所述的橡胶垫圈为U型橡胶垫圈2,U型橡胶垫圈2的密封面与所述的公接头10的卡接端相接触。

作为优化选择,所述的弹性组合件包括搭钩板5,搭钩板5通过销钉7连接有弹簧片6,弹簧片6固定设置在接合环3内。

作为优化选择,所述的弹簧片6为磷铜片。

作为优化选择,所述的公接头10上套设有约束推压环9的C型环11。

作为优化选择,所述的接合环3的外侧环设有橡胶保护圈4。

作为优化选择,所述的公接头10的外端部为齿状连接端,在该齿状连接端上套设有吸水管12,在吸水管12外设置有卡箍13。

作为优化选择,所述的凸台15的前端部为外斜面151,在母接头1上设置有与该外斜面151相接的内斜面101。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非依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故:凡依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形状、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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