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浮动油封槽通止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35923发布日期:2018-09-14 22:11阅读:25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通止规技术领域,具体地说涉及一种浮动油封槽通止规。



背景技术:

浮动油封是动密封的一种,在多煤粉、泥沙、水气等恶劣的工作环境下具有超强的密封性能,是一种紧凑型的机械密封,主要用于低速重载场合。由于浮动油封具有在端面磨损后能自动补偿、工作可靠、结构简单等优点,其在煤矿机械、农业机械中得到广泛应用。

浮动油封槽的直径大小主要依赖于加工机床的精度和操作人员的技术经验,在加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批次不良现象。目前,质检员主要利用三坐标检测仪检测浮动油封槽的直径,检测过程中需要反复调整检测仪,操作繁琐,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种种不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现提出一种浮动油封槽通止规。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浮动油封槽通止规,包括规体,所述规体呈内部为空腔的圆柱状,其一端设为通端,其另一端为止端,所述通端与规体相接处设有凹向规体中轴线的第一环形凹槽,所述止端与规体相接处设有凹向规体中轴线的第二环形凹槽;

所述第一环形凹槽的槽底包括相接的平直段和斜面段,所述斜面段位于远离规体的一端,其与水平面的夹角为10°,所述平直段对应的第一环形凹槽的直径为第一环形凹槽的最大直径,且斜面段对应的第一环形凹槽的直径小于第一环形凹槽的最大直径,所述第二环形凹槽的直径大于第一环形凹槽的最大直径。

进一步,所述第一环形凹槽的最大直径与被检浮动油封槽允许偏差的下限值相等,所述第二环形凹槽的直径与被检浮动油封槽允许偏差的上限值相等。

进一步,所述平直段的长度为第一环形凹槽的槽底在水平方向投影长度的0.38-0.42倍。

进一步,所述空腔与规体相接处设有过渡斜面。

进一步,所述过渡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0°。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在规体的两端分别设置第一环形凹槽和第二环形凹槽,以嵌入被检浮动油封槽内,其中,第一环形凹槽的最大直径与被检浮动油封槽允许偏差的下限值相等,第二环形凹槽的直径与被检浮动油封槽允许偏差的上限值相等,只需将规体嵌入被检浮动油封槽内即可检验是否合格,结构简单,操作便捷,检验效率高,同时,过渡斜面引导规体嵌入被检浮动油封槽内,减少嵌入阻力。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通止规嵌入被检浮动油封槽内部的示意图;

图3是通止规脱离被检浮动油封槽的示意图。

附图中:1-规体、2-通端、3-止端、4-空腔、5-第一环形凹槽、6-第二环形凹槽、7-平直段、8-斜面段、9-过渡斜面、10-被检工件、11-被检浮动油封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领域的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结合本实用新型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描述,基于本申请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获得的其它类同实施例,都应当属于本申请保护的范围。此外,以下实施例中提到的方向用词,例如“上”“下”“左”“右”等仅是参考附图的方向,因此,使用的方向用词是用来说明而非限制本发明创造。

下面结合附图和较佳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一:

如图1-3所示,一种浮动油封槽通止规,包括规体1,所述规体1呈内部为空腔的圆柱状,其一端设为通端2,其另一端为止端3,所述通端2与规体1相接处设有凹向规体1中轴线的第一环形凹槽5,所述止端3与规体1相接处设有凹向规体1中轴线的第二环形凹槽6。被检工件10上设有被检浮动油封槽11,第一环形凹槽5和第二环形凹槽6用于嵌入被检浮动油封槽11,以检验被检浮动油封槽11是否合格。

所述第一环形凹槽5的槽底包括相接的平直段7和斜面段8,所述平直段7的长度为第一环形凹槽5的槽底在水平方向投影长度的0.38-0.42倍,所述斜面段8位于远离规体1的一端,其与水平面的夹角为10°,所述平直段7对应的第一环形凹槽5的直径为第一环形凹槽5的最大直径,且斜面段8对应的第一环形凹槽5的直径小于第一环形凹槽5的最大直径,同时,所述第二环形凹槽6的直径大于第一环形凹槽5的最大直径。此外,所述第一环形凹槽5的最大直径与被检浮动油封槽11允许偏差的下限值相等,所述第二环形凹槽6的直径与被检浮动油封槽11允许偏差的上限值相等。

使用时,先将第一环形凹槽5嵌入被检浮动油封槽11内,当第一环形凹槽5不能嵌入被检浮动油封槽11时,说明被检浮动油封槽11的直径过小,可进一步加工,反之,再将第二环形凹槽6嵌入被检浮动油封槽11内,当第二环形凹槽6不能嵌入被检浮动油封槽11,说明被检浮动油封槽11合格,反之,说明被检浮动油封槽11的直径过大,需报废处理。同时,为了使操作更为顺畅,所述空腔4与规体1相接处设有过渡斜面9,所述过渡斜面9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0°。

以上已将本实用新型做一详细说明,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之较佳实施例而已,当不能限定本实用新型实施范围,即凡依本申请范围所作均等变化与修饰,皆应仍属本实用新型涵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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