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便携式车库门禁防盗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775084发布日期:2018-06-23 02:57阅读:246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防盗系统,具体涉及一种便携式车库门禁防盗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很多停车位都具有防盗的措施,大多数是利用视频监控或者汽车本身自带的防盗设备,对汽车进行防盗的。但是视频监控仅仅能够观察汽车是不是被正常启动的,也不能够给车主发信息确认,并且一般都是车主发现汽车丢失后才调取视频监控查看的,并不能够异地时间让车主知道汽车的情况。

现有技术中,公开号CN101603376A的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小区联网式防盗停车棚系统及防止停车棚车辆被盗的方法,包括小区内的若干停草棚,所述系统还包括车位控制器、车辆检测装置、防盗装置和总控制单元,车辆检测装置设置在各停车棚的车位上,车辆检测装置与车位控制器相连,车位控制器与总控制单元相连接:所述防盗装置包括电子防盗栓和车位锁控制装置,所述电子防盗栓和车位锁控制台均与车位控制器相连接:通过数字通信和远程控制技术,能够将停车棚内部车辆的运行状态发送至总控制单元,有效解决了停车棚内车辆难以监控的难题,同时通过电子防盗栓和车位锁控制装置的使用,能够判断出车辆是否属于正常离开。该实用新型虽然可以判断车辆是否属于正常离开,但是不能够第一时间通知车主,让车主及时作出反应。

不管是那种技术,都无法避免,所以我们需要一种充源头解决的系统,非登记车辆不得人内。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管是那种技术,都无法避免,所以我们需要一种充源头解决的系统,非登记车辆不得人内,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便携式车库门禁防盗系统,解决上述的问题。

本发明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便携式车库门禁防盗系统,包括图像采集模块,所述图像采集模块采集图像信息发送至图像预处理模块处理,所述图像预处理模块提取信息发送至字符识别模块,所述字符识别模块识别对应信息的字符信息发送至车牌定位模块,所述车牌定位模块接收信通过数据中心保存并验证,当验证结果为预设车牌时,启动触发模块,所述触发模块控制门禁转轴,门径转轴连接进门升降杆。很多停车位都具有防盗的措施,大多数是利用视频监控或者汽车本身自带的防盗设备,对汽车进行防盗的。但是视频监控仅仅能够观察汽车是不是被正常启动的,也不能够给车主发信息确认,并且一般都是车主发现汽车丢失后才调取视频监控查看的,并不能够异地时间让车主知道汽车的情况,不管是那种技术,都无法避免,所以我们需要一种充源头解决的系统,非登记车辆不得人内,本发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采用了在门禁入口通过车牌识别的方式进行拦截,这样的设置第一包括登记车辆的安全,第二当有车库发生盗窃问题时,为警方提供了准确的目标群体,第三保证了车库人员的安全,第四减小了物业的工作量。

所述数据中心包括进门的字符信息和时间信息。进一步,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案。

所述字符信息包括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进一步,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案。

还包括电源模块,所述电源模块为整个系统供电,为有线电源。进一步,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案。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的优点和有益效果:

1、本发明一种便携式车库门禁防盗系统,采用了在门禁入口通过车牌识别的方式进行拦截,这样的设置第一包括登记车辆的安全;

2、本发明一种便携式车库门禁防盗系统,当有车库发生盗窃问题时,为警方提供了准确的目标群体;

3、本发明一种便携式车库门禁防盗系统,保证了车库人员的安全,减小了物业的工作量。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实施例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并不构成对本发明实施例的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结合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本发明的示意性实施方式及其说明仅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作为对本发明的限定。

实施例

如图1所示,本发明一种便携式车库门禁防盗系统,包括图像采集模块,所述图像采集模块采集图像信息发送至图像预处理模块处理,所述图像预处理模块提取信息发送至字符识别模块,所述字符识别模块识别对应信息的字符信息发送至车牌定位模块,所述车牌定位模块接收信通过数据中心保存并验证,当验证结果为预设车牌时,启动触发模块,所述触发模块控制门禁转轴,门径转轴连接进门升降杆。所述数据中心包括进门的字符信息和时间信息。

所述字符信息包括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还包括电源模块,所述电源模块为整个系统供电,为有线电源,采用了在门禁入口通过车牌识别的方式进行拦截,这样的设置第一包括登记车辆的安全,第二当有车库发生盗窃问题时,为警方提供了准确的目标群体,第三保证了车库人员的安全,第四减小了物业的工作量。

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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