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动汽车用减震电池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032660发布日期:2018-11-23 20:54阅读:12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池箱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电动汽车用减震电池箱。



背景技术:

在很多新兴产业中需要用到电池,可是传统的放置电池的办法便是将电池利用螺栓固定在某一处,不需要时再进行拆卸,这样一来,对于电池造成的伤害极大,当放置电池的装置发生抖动时,电池极易受到损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电动汽车用减震电池箱。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电动汽车用减震电池箱,包括底座,所述底座内侧下端开设有若干矩形槽,所述矩形槽内设置有固定杆,且固定杆固定安装在底座上,所述固定杆上滑动设置有固定杆滑块,所述固定杆滑块与底座之间设置有第三弹簧,且第三弹簧套设在固定杆上,所述矩形槽相对外侧的底座上开设有套管限位槽,所述固定杆滑块一侧固定安装有滑杆,且滑杆贯穿套管限位槽并通过滑动结构设置在底座内,所述滑杆位于套管限位槽的部分套设有套管,所述套管上固定安装有连接杆,且位于同一侧的两根连接杆中部相互铰接,所述连接杆上端固定安装有电池放置板,所述电池放置板两侧均固定安装有滑块,所述底座内侧靠近滑块的两端均开设有第一滑槽,且滑块滑动设置在第一滑槽内,所述滑块下端的第一滑槽内均固定安装有伸缩杆,所述伸缩杆上套设有第二弹簧,所述底座上端相对内侧均固定安装有限位结构。

优选的,所述滑动结构包括对称开设在底座内的限位槽以及开设在套管限位槽一侧的第二滑槽,所述滑杆中部滑动设置在限位槽内,所述滑杆远离固定杆滑块的一侧滑动设置在第二滑槽内。

优选的,所述限位结构包括对称开设在底座上端相对内侧的圆柱槽,以及设置在圆柱槽内的限位拉杆,且所述限位拉杆贯穿底座,所述限位拉杆位于圆柱槽的部分固定安装有挡板,所述挡板与底座之间设置有第一弹簧,且第一弹簧套设在限位拉杆上。

优选的,所述矩形槽为均匀等距对称排列。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电动汽车用减震电池箱,有益效果在于:该电动汽车用减震电池箱内多个弹簧的存在能够有效地起到减震的效果,防止底座的震动给电池带来损坏,限位结构能够起到固定电池的作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电动汽车用减震电池箱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电动汽车用减震电池箱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底座1、伸缩杆2、第一滑槽3、限位拉杆4、电池放置板5、连接杆6、挡板7、第一弹簧8、圆柱槽9、套管10、滑块11、第二弹簧12、限位槽13、滑杆14、固定杆15、固定杆滑块16、第三弹簧17、矩形槽18、第二滑槽19、套管限位槽20。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电动汽车用减震电池箱,包括底座1,底座1内侧下端开设有若干矩形槽18,矩形槽18内设置有固定杆15,且固定杆15固定安装在底座1上,固定杆15上滑动设置有固定杆滑块16,固定杆滑块16与底座1之间设置有第三弹簧17,且第三弹簧17套设在固定杆15上,矩形槽18相对外侧的底座1上开设有套管限位槽20,固定杆滑块16一侧固定安装有滑杆14,且滑杆14贯穿套管限位槽20并通过滑动结构设置在底座1内,滑动结构包括对称开设在底座1内的限位槽13以及开设在套管限位槽20一侧的第二滑槽19,滑杆14中部滑动设置在限位槽13内,滑杆14远离固定杆滑块16的一侧滑动设置在第二滑槽19内,滑杆14位于套管限位槽20的部分套设有套管10,套管10上固定安装有连接杆6,且位于同一侧的两根连接杆6中部相互铰接,连接杆6上端固定安装有电池放置板5,电池放置板5两侧均固定安装有滑块11,底座1内侧靠近滑块11的两端均开设有第一滑槽3,且滑块11滑动设置在第一滑槽3内,滑块11下端的第一滑槽3内均固定安装有伸缩杆2,伸缩杆2上套设有第二弹簧12,底座1上端相对内侧均固定安装有限位结构,限位结构包括对称开设在底座1上端相对内侧的圆柱槽9,以及设置在圆柱槽9内的限位拉杆4,且限位拉杆4贯穿底座1,限位拉杆4位于圆柱槽9的部分固定安装有挡板7,挡板7与底座1之间设置有第一弹簧8,且第一弹簧8套设在限位拉杆4上,使用时,往外拉动限位拉杆4直至电池放置在电池放置板5上,此时松开限位拉杆4即可对电池进行限位。矩形槽18为均匀等距对称排列。

实施方式:使用时,往外拉动限位拉杆4,将电池放置在电池放置板5上,此时电池放置板5经由连接杆6带动固定杆滑块16在滑杆14上滑动,从而压缩第三弹簧17,以此达到减震的效果。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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