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汽化及雾化过氧化氢快速分解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927927阅读:539来源:国知局
一种汽化及雾化过氧化氢快速分解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灭菌设备,尤其涉及过氧化氢分解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市面上存在的过氧化氢灭菌技术主要分为蒸汽灭菌和干雾灭菌,虽然过氧化氢存在的形态不同,但都可以达到灭菌效果,且使用中无残留,灭菌效果好,一直以来被广泛应用于药厂,生物实验室以及医院中。过氧化氢灭菌主要分为三个过程:快速充气阶段、保持阶段和分解阶段。快速充气阶段是把汽化或雾化的过氧化氢快速释放到空间内达到一定的浓度范围内;保持阶段是在一定浓度范围内需要保持一段时间,从而保证过氧化氢对细菌的杀灭效果;作用完成后需要将过氧化氢快速分解,达到安全浓度后人员方可进入。

目前市场上的过氧化氢灭菌器自身集成有分解装置,但是分解效率普遍不高,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达到安全水平,整个灭菌过程时间比较长,房间的利用率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缩短过氧化氢分解阶段的时间对提高整个灭菌循环的效率有重大意义。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汽化及雾化过氧化氢快速分解装置,解决市场上分解效率低,循环时间长等技术难题。

实现上述目的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汽化及雾化过氧化氢快速分解装置,包括:

底座;

固定在所述底座上的外壳;

盖合在所述外壳顶部的顶盖板;

固定在所述底座上,并位于所述外壳内部的风机安装壳体;

固定在所述风机安装壳体内的风机;

固定在所述底座上部的多块二氧化锰分解过滤器;以及

设置在所述底座下部的出风口挡板。

在上述的汽化及雾化过氧化氢快速分解装置中,所述顶盖板的下部安装有进风过滤网。

在上述的汽化及雾化过氧化氢快速分解装置中,还包括:

安装在所述外壳两侧的两个嵌入式把手;

连接所述外壳后侧和所述底座的拉杆;以及

设置在所述外壳后侧的电源插座和信号线插座。

在上述的汽化及雾化过氧化氢快速分解装置中,所述外壳上安装状态指示灯和支撑脚。

在上述的汽化及雾化过氧化氢快速分解装置中,各所述二氧化锰分解过滤器分3到6层布置,每层4个所述二氧化锰分解过滤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将进风口布置在上方,出风口布置在下方,避免汽化及雾化过氧化氢在空间靠近地面时的流动性较差的问题,有利于分解空间上部的过氧化氢。采用本实用新型,相同空间内相同浓度的汽化过氧化氢浓度降到安全浓度的时间降低了一半左右,对于整个灭菌循环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同时,本实用新型使用了拉杆和支撑脚,使设备移动更加灵活,与设备配套使用,只需要用信号线将两台设备连接,就可以无线控制分解模块的运行。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汽化及雾化过氧化氢快速分解装置的主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汽化及雾化过氧化氢快速分解装置的左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汽化及雾化过氧化氢快速分解装置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请参阅图1、图2和图3,本实用新型的汽化及雾化过氧化氢快速分解装置,包括外壳1、底座4、顶盖板17、风机安装壳体3、风机12、多块二氧化锰分解过滤器13、出风口挡板5、进风过滤网10、两个嵌入式把手2、6、拉杆16、拉杆加强筋7、电源插座9和信号线插座8。

外壳1固定在底座4上。外壳1的两侧固定嵌入式把手2、6,方便搬运移动设备,外壳1的前面安装有状态指示灯11,外壳1的后侧与拉杆16的上部连接在一起,外壳1的前侧与支撑脚15连接,拉杆16的下部与底座4连接,拉杆加强筋7固定在外壳1上,拉杆16的上部固定在拉杆加强筋7上,外壳1的后侧分别连接电源插座9和信号线插座8。

顶盖板17盖合在外壳1的顶部。顶盖板17的下部安装有进风过滤网10。风机安装壳体3固定在底座4上,并位于外壳1的内部。风机12固定在风机安装壳体3内。

底座4的上部装有12-24块二氧化锰分解过滤器13,分3-6层布置,每层4块,这4块二氧化锰分解过滤器13通过下部的挡板14固定在底座4的内部。底座4的下部安装有出风口挡板5,防止外部其它物体进入到底座4内,对内部的二氧化锰分解过滤器13造成破坏。

设备分别安装有电源插座9和信号线插座8,与发生器配套使用时,电源主要来源于发生器,两者之间仅仅通过信号线连接即可。使用时,将信号线连接在设备的信号线插座8上,再将信号线的另外一端连接在过氧化氢发生器上的信号线插座上,设备既可以单独连接电源,也可以通过信号线直接供电。连接好之后,分解装置处于待机状态,风机不运转,过氧化氢发生器先工作,此时处于消毒阶段。待消毒阶段结束后,设备自身处于分解阶段,分解装置的风机运转,辅助发生器分解空间内残留的过氧化氢。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实用新型之用,而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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