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方便上下料的木材打孔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849326阅读:199来源:国知局
一种方便上下料的木材打孔设备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木材加工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方便上下料的木材打孔设备。



背景技术:

木材按树种进行分类,一般分为针叶树材和阔叶树材,防腐木是采用防腐剂渗透并固化木材以后使木材具有防止腐朽菌腐朽功能、生物侵害功能的木材,种类,木材可分为针叶树材和阔叶树材两大类,杉木及各种松木、云杉和冷杉等是针叶树材;柞木、水曲柳、香樟、檫木及各种桦木、楠木和杨木等是阔叶树材。中国树种很多,因此各地区常用于工程的木材树种亦各异,东北地区主要有红松、落叶松(黄花松)、鱼鳞云杉、红皮云杉、水曲柳;长江流域主要有杉木、马尾松;西南、西北地区主要有冷杉、云杉、铁杉,木材在使用时,需要进行打磨、切割和打孔处理。

然而现有的木材打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打孔设备的结构较为简单,木材的固定和取出较为麻烦,其次打孔时的稳定性较低,提高残次品率,降低了经济效益。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方便上下料的木材打孔设备。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方便上下料的木材打孔设备,包括工作台,所述工作台通过滑槽滑动连接在第一导轨和第二导轨之间,所述第一导轨和第二导轨之间位于工作台的上方焊接固定有U型固定架,所述U型固定架一侧表壁上螺栓固定有电控箱,所述U型固定架内表壁上固定有伸缩气缸,且伸缩气缸通过活塞杆与电机固定架固定连接,且电机固定架上固定有打孔电机,所述打孔电机上设置有钻头,所述工作台一侧表壁上固定有把手,所述工作台上表面一侧固定有固定块,且固定块通过固定螺栓与夹持板固定连接。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电控箱上设置有控制按键。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控制按键的输出端与伸缩气缸和打孔电机的输入端电性连接。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把手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把手处于同一水平面上。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夹持板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夹持板关于工作台的水平中线左右对称。

本实用新型中,首先工作台滑动连接在两导轨上的滑槽内,使用时,可以通过把手将工作台从两导轨内抽出,进行木材的固定和取出,使得木材的上下料十分的方便,且上下料时远离了钻头,安全性更高,再有该打孔设备通过电控箱控制伸缩气缸上活塞杆的伸缩,控制打孔电机的伸缩,实现木材的打孔,采用气缸控制,稳定性更高,提高了打孔的品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方便上下料的木材打孔设备的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方便上下料的木材打孔设备的俯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工作台的结构示意图。

图例说明:

1-工作台、2-滑槽、3-第一导轨、4-第二导轨、5-电控箱、6-控制按键、7-U型固定架、8-伸缩气缸、9-活塞杆、10-固定架、11-打孔电机、12-钻头、13-把手、14-夹持板、15-固定块、16-固定螺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方便上下料的木材打孔设备,包括工作台1,工作台1通过滑槽2滑动连接在第一导轨3和第二导轨4之间,第一导轨3和第二导轨4之间位于工作台1的上方焊接固定有U型固定架7,U型固定架7一侧表壁上螺栓固定有电控箱5,U型固定架7内表壁上固定有伸缩气缸8,且伸缩气缸8通过活塞杆9与电机固定架10固定连接,且电机固定架10上固定有打孔电机11,打孔电机11上设置有钻头12,工作台1一侧表壁上固定有把手13,工作台1上表面一侧固定有固定块15,且固定块15通过固定螺栓16与夹持板14固定连接。

电控箱5上设置有控制按键6,控制按键6的输出端与伸缩气缸8和打孔电机11的输入端电性连接,把手13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把手13处于同一水平面上,夹持板14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夹持板14关于工作台1的水平中线左右对称。

工作原理:使用时,首先通过把手13将工作台1从第一导轨3和第二导轨4内抽出,然后将木材放置到工作台1上,通过旋转固定螺栓16调节夹持板14的位置,将木材夹持固定在工作台1上,然后再利用把手13将工作台1推动第一导轨3和第二导轨4内,使得钻头12与打孔的位置处于同一水平线上,此时通过电控箱5打开打孔电机11,打孔电机11带动钻头12转动,然后再通过电控箱5打开伸缩气缸8,伸缩气缸8通过控制活塞杆9的伸缩,调节打孔电机11的高度,通过钻头12对木材进行打孔,整个装置完整运行。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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