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装配式钢管缝合混凝土内置框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0108150发布日期:2020-03-17 18:37阅读:99来源:国知局
一种装配式钢管缝合混凝土内置框架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一种装配式钢管缝合混凝土内置框架,属于管件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钢管混凝土是指在钢管中填充混凝土而形成、且钢管及其核心混凝土能共同承受外荷载作用的结构构件,按截面形式不同,可分为圆钢管混凝土,方、矩形钢管混凝土和多边形钢管混凝土等。在制作圆柱形的混凝土时,一般采用的是一根大钢管上设置多条加强筋作为框架,以保证钢管混凝土的强度,但这样钢管内外部的混凝土为断开形式,这使得整体性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装配式钢管缝合混凝土内置框架,该内置框架的框架主体上设有大量的通孔,以使得内外混凝土的结合性增加,钢管混凝土的整体性增强。

本发明通过下述方案实现:一种装配式钢管缝合混凝土内置框架,其包括多个框架主体单元组成,所述框架主体单元为空心圆柱形结构,每个所述框架主体单元上均开有多个通孔,所述框架主体单元的下端设有一圈连接环a,上端设有一圈连接环b,所述连接环a为环状结构,所述连接环b也为环状结构,所述连接环b的外侧垂直连接挡板,所述挡板与所述连接环b形成卡槽,上端的所述框架主体单元通过所述连接环a卡在所述连接环b的卡槽内而与下端的所述框架主体单元连接,所述连接环a和所述连接环b通过连接螺栓固定连接,所述连接环a与所述框架主体单元之间以及所述连接环b与所述框架主体单元之间连接多块加强板,所述框架主体单元外侧设有垂直连接多根加强筋。

相邻的两个所述框架主体单元连接时,所述挡板挡在所述连接环a的外侧。

同一平面上的所述加强筋绕着所述框架主体单元围成圈。

所述加强筋在所述框架主体单元上排成多列。

所述加强板为三角形,多块所述加强板所述框架主体单元围成圈。

所述连接螺栓设有多个。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

1、本发明一种装配式钢管缝合混凝土内置框架的框架主体上设有大量的通孔,以使得内外混凝土的结合性增加,钢管混凝土的整体性增强;

2、本发明一种装配式钢管缝合混凝土内置框架的两个框架连接时,连接环a接入连接环b的卡槽中,这样能够保证连接时的同轴性,对接难度降低;

3、本发明一种装配式钢管缝合混凝土内置框架设有加强筋,增加稳定性;

4、本发明一种装配式钢管缝合混凝土内置框架的连接环a与框架主体单元之间以及连接环b与框架主体单元之间连接多块加强板,加强板为三角形,更加增强稳定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一种装配式钢管缝合混凝土内置框架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一种装配式钢管缝合混凝土内置框架的正视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框架主体单元,2为通孔,3为连接环a,4为连接环b,5为连接螺栓,6为加强板,7为加强筋。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图1-2对本发明进一步说明,但本发明保护范围不局限所述内容。

其中相同的零部件用相同的附图标记表示。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且附图均采用非常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率,仅用以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发明实施例的目的。

为了清楚,不描述实际实施例的全部特征,在下列描述中,不详细描述公知的功能和结构,因为它们会使本发明由于不必要的细节而混乱,应当认为在任何实际实施例的开发中,必须做出大量实施细节以实现开发者的特定目标,例如按照有关系统或有关商业的限制,由一个实施例改变为另一个实施例,另外,应当认为这种开发工作可能是复杂和耗费时间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常规工作。

一种装配式钢管缝合混凝土内置框架,其包括多个框架主体单元1组成,框架主体单元1为空心圆柱形结构,每个框架主体单元1上均开有多个通孔2,框架主体单元1的下端设有一圈连接环a3,上端设有一圈连接环b4,连接环a3为环状结构,连接环b4也为环状结构,连接环b4的外侧垂直连接挡板5,挡板5与连接环b4形成卡槽,上端的框架主体单元1通过连接环a3卡在连接环b4的卡槽内而与下端的框架主体单元1连接,连接环a3和连接环b4通过连接螺栓5固定连接,连接环a3与框架主体单元1之间以及连接环b4与框架主体单元1之间连接多块加强板6,框架主体单元1外侧设有垂直连接多根加强筋7。

相邻的两个框架主体单元1连接时,挡板5挡在连接环a3的外侧。

同一平面上的加强筋7绕着框架主体单元1围成圈。

加强筋7在框架主体单元1上排成多列。

加强板6为三角形,多块加强板6框架主体单元1围成圈。

连接螺栓5设有多个。

尽管已经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列举,应当理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上述实施例做出修改或者采用等同的替代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在不偏离本发明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发明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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