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基坑与软土地基同步处理的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69713发布日期:2018-09-18 19:59阅读:29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软土地基市政道路处理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地下管线基坑与软土地基同步处理的结构。



背景技术:

软土地基上修建市政道路,较深的市政管线埋设常遇到软土边坡难以稳定、开挖工作面大、弃方多等问题,既不经济,又不环保;常规的做法是在软土地基上的道路全断面范围进行地基加固(一般采用深层处理的复合地基加固方法),地下管线施工时,再进行反开挖。这种方法对正常路基处理、管线开挖的基坑及基坑边坡范围内软土加固处理不加区分,按照最不利状况控制,造成了较大的工程浪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致力于解决上述技术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开挖工作面小、弃方少、经济环保的地下管线基坑与软土地基同步处理的结构。

为实现上述技术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地下管线基坑与软土地基同步处理的结构,包括位于两侧的正常路基处理区域和中间的地下管线埋设基坑构成的软土地基市政道路施工区域,所述正常路基处理区域和地下管线埋设基坑的接壤区设置基坑开挖支护区域,所述正常路基处理区域和基坑开挖支护区域内设置若干行加固体Ⅰ,所述地下管线埋设基坑内设置管线基础垫层,所述管线基础垫层上设置地下管线,所述管线基础垫层下设置若干行加固体Ⅱ,所述基坑开挖支护区域内每行相邻的加固体Ⅰ之间设置所述加固体Ⅱ,所述地下管线埋设基坑内回填填料。

上述的地下管线基坑与软土地基同步处理的结构,其所述加固体Ⅰ和加固体Ⅱ为水泥搅拌桩或高压旋喷桩。

上述的地下管线基坑与软土地基同步处理的结构,其所述加固体Ⅰ直径大于所述加固体Ⅱ直径。

上述的地下管线基坑与软土地基同步处理的结构,其所述加固体Ⅰ为变截面水泥搅拌桩或高压旋喷桩。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在基坑支护区域加固体较正常路基处理区域加密,提高其作为基坑支护体的整体稳定性,管线埋设时可减少基坑放坡,减少弃土工程量,降低工程造价。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具体结构及产生的技术效果作进一步说明,以充分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目的、特征和效果。

实施例:

参照图1和图2,本实用新型包括位于两侧的正常路基处理区域和中间的地下管线埋设基坑构成的软土地基市政道路施工区域,正常路基处理区域和地下管线埋设基坑的接壤区设置基坑开挖支护区域,正常路基处理区域和基坑开挖支护区域内设置若干行加固体Ⅰ1,加固体Ⅰ1为变截面水泥搅拌桩或高压旋喷桩。

地下管线埋设基坑内设置管线基础垫层2,管线基础垫层2上设置地下管线3,管线基础垫层2下设置若干行加固体Ⅱ4,基坑开挖支护区域内每行相邻的加固体Ⅰ1之间设置加固体Ⅱ4,地下管线3埋设基坑内回填填料。

加固体Ⅰ1为水泥搅拌桩或高压旋喷桩,加固体Ⅰ1直径大于加固体Ⅱ4直径。

地下管线基坑与软土地基同步处理的加固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1)开挖市政道路两侧的正常路基处理区域和基坑开挖支护区域;

(2)在上述的正常路基处理区域和基坑开挖支护区域内设置若干行交错排布的加固体Ⅰ,加固体Ⅰ的高度至地面,加固体Ⅰ采用较大直径水泥搅拌桩、变截面水泥搅拌桩或高压旋喷桩,进行加固处理。

(3)上述的加固体Ⅰ加固龄期7-14天后,开挖地下管线埋设基坑,开挖边坡坡比1:0.5;

(4)在地下管线埋设基坑底部设置若干行交错排布的加固体Ⅱ;

(5)在上述加固体Ⅱ顶部设置管线基础垫层,管线基础垫层上铺设地下管线,地下管线距离地面一定的距离;

(6)在基坑开挖支护区域内的每行相邻的加固体Ⅰ之间设置2个加固体Ⅱ;

(7)在上述开挖的区域内回填优质的填料,并压实处理。

软土地基市政道路施工区域分为三个区域:正常路基处理区域、管线埋设的基坑开挖支护区域、管线埋设的基坑区域。正常路基处理区域和管线基坑区域均采用常规的软土地基加固体,一般采用深层处理的复合地基加固方法,如水泥搅拌桩或高压旋喷桩等进行软基加固处理;基坑支护区域位于管线的基坑处理区域与正常路基处理区域之间,其加固体既作为路基处理加固体,又作为管线的基坑支护体。

在管线埋设后,管线的基坑区域采用优质填料进行回填,管线上方按路基压实处理,相对于正常路基处理区域,该区域管基上部荷载较小,要求的地基承载力也较小、减小路基的工后沉降量,管线地基加固体置换率,因此水泥搅拌桩或高压旋喷桩等适当降低,降低工程造价。

管线开挖的基坑支护区域加固体较正常路基处理区域加密,提高其作为基坑支护体的整体稳定性,管线埋设时可减少基坑放坡,减少弃土工程量,降低工程造价。

以上详细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具体实施例。应当理解,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构思作出诸多修改和变化。因此,凡本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依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皆应在由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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