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齿轮传动多功能扳手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349819发布日期:2018-09-04 23:11阅读:30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机械设备加工五金工具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扳手。



背景技术:

扳手的作用广泛,主要作用于机械检修、设备装置、家用装修、汽车修理,木工工具等范畴。扳手由优质中碳钢或优质合金钢整体锻造而成,具有设计合理、结构稳定、材质密度高、抗打击能力强,不折、不断、不弯曲,产品尺寸精度高、经久耐用等特点。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扳手均存在如下问题:市场现有工具无法在狭小的空间作业,体积庞大,并且价格昂贵;只能应用于厚度在45mm以上的材料上,且智能配合空气压缩机等大型设备才能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扳手,其结构新颖,适用范围广,在狭小空间能够使用,体积小,操作灵活,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可替代多个工具,适合推广,能够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

采用的技术方案:

一种扳手,包括本体,所述本体包括其内镶嵌的多个带有卡孔的齿轮,所述的多个齿轮一字排列并依次啮合,多个齿轮包括两件多角卡孔齿轮、四件圆孔齿轮和一件飞板方形手口齿轮,多个齿轮的排列顺序从上至下依次为:第一多角卡孔齿轮、第一圆孔齿轮、第二圆孔齿轮、第三圆孔齿轮、第二多角卡孔齿轮、第四圆孔齿轮和飞板方形手口齿轮,所述的飞板方形手口齿轮的位置为大飞板方形手口。

本实用新型的优势和特点在于:制造成本低,体积小,可应用于材料厚度38mm以下的材料,方便携带,使用方便,外观简洁,材料紧固件可以更换规格,终端客户可自行操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多角卡孔齿轮的侧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中圆孔齿轮的侧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中飞板方形手口齿轮的侧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本实用新型未述及的零部件,均系现有技术或标准产品,不再赘述。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第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 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此外,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为了便于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将参照相关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更全面的描述。附图中给出了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但是,本实用新型可以以许多不同的形式来实现,并不限于本文所描述的实施方式。相反地,提供这些实施方式的目的是使对本实用新型的公开内容理解的更加透彻全面。需要说明的是,当元件被称为“固定于”另一个元件,它可以直接在另一个元件上或者也可以存在居中的元件。当一个元件被认为是“连接”另一个元件,它可以是直接连接到另一个元件或者可能同时存在居中元件。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垂直的”、“水平的”、“左”、“右”以及类似的表述只是为了说明的目的,并不表示是唯一的实施方式。除非另有定义,本文所使用的所有的技术和科学术语与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含义相同。本文中在本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只是为了描述具体的实施方式的目的,不是旨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及/或”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关的所列项目的任意的和所有的组合。

实施例:

一种扳手,包括本体1,所述本体1包括其内镶嵌的多个带有卡孔的齿轮,所述的多个齿轮一字排列并依次啮合,多个齿轮包括两件多角卡孔齿轮、四件圆孔齿轮和一件飞板方形手口齿轮,多个齿轮的排列顺序从上至下依次为:第一多角卡孔齿轮2、第一圆孔齿轮3、第二圆孔齿轮4、第三圆孔齿轮5、第二多角卡孔齿轮6、第四圆孔齿轮7和飞板方形手口齿轮8,所述的飞板方形手口齿轮8的位置为大飞板方形手口9。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及其实施方式进行了描述,这种描述没有限制性,附图中所示的也只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之一,实际的结构并不局限于此。总而言之,如果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受其启示,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创造宗旨的情况下,不经创造者的允许设计出与该技术方案相似的结构方案与实施例,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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