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有轨道平移门万向滑轮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653765发布日期:2020-01-10 15:59阅读:1089来源:国知局
一种有轨道平移门万向滑轮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门窗配件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有轨道平移门万向滑轮结构。



背景技术:

平移门因其使用方便,被广泛应用于工厂、学校等场所。但是,现有技术中,平移门在使用时,由于路面平整度不一,在遇到低洼地面时,门体的轮子与地面脱离无法对门体提供支撑力,容易脱轨;在遇到地面有凸起的部分时,门体上的轮子会被抬高,会产生振动和声响,而且容易导致门体与传动装置脱离或相互干涉出现卡死的现象,使平移门无法正常工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有轨道平移门万向滑轮结构,具有缓冲作用,能够防止门体脱轨,门体与传动装置脱离、卡死等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有轨道平移门万向滑轮结构,包括u形滑轮支架、滑轮和连接件,所述滑轮通过固定件安装于u形滑轮支架的u形槽内,所述连接件包括限位块、螺杆和弹簧,所述螺杆的一端与u形滑轮支架连接,螺杆的另一端与限位块连接,所述弹簧套于螺杆上。

优选的,所述u形滑轮支架包括左叉板、右叉板和叉板间衔接件,所述叉板间衔接件的一端与左叉板的一端连接,叉板间衔接件的另一端与右叉板的一端连接,所述左叉板和/或右叉板的另一端开设有螺纹孔。

优选的,所述固定件包括螺栓和螺母,所述螺栓依次穿过所述左叉板的螺纹孔、所述滑轮的中部的通孔和所述右叉板的螺纹孔,并与螺母固定连接,将滑轮固定于所述u形滑轮支架的u形槽内。

优选的,所述螺杆的两端均设有外螺纹,螺杆的一端穿过所述叉板间衔接件的中部的通孔并与螺母固定连接,螺杆的另一端与所述限位块的一端连接,限位块的另一端与门体轨道连接。

优选的,所述限位块的横截面为圆形,其直径大于所述弹簧的外径。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由于滑轮通过固定件安装于u形滑轮支架的u形槽内,螺杆的一端与u形滑轮支架连接,螺杆的另一端与限位块连接,弹簧套于螺杆上,使得平移门在经过凹凸不平的地面时,弹簧会相应地被拉伸与压缩,起到缓冲作用,能够防止门体脱轨,门体与传动装置脱离、卡死等问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滑轮,2-螺栓,3-螺母,4-左叉板,5-右叉板,6-叉板间衔接件,7-弹簧,8-螺杆,9-限位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会理解,下列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而不应视为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术语“中心”、“上”、“下”、“左”、“右”、“竖直”、“水平”、“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第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有轨道平移门万向滑轮结构,包括u形滑轮支架、滑轮1和连接件,滑轮1通过固定件安装于u形滑轮支架的u形槽内,连接件包括限位块9、螺杆8和弹簧7,螺杆8的一端与u形滑轮支架连接,螺杆8的另一端与限位块9连接,弹簧7套于螺杆8上。

本实施例中,u形滑轮支架包括左叉板4、右叉板5和叉板间衔接件6,叉板间衔接件6的一端与左叉板4的一端连接,叉板间衔接件6的另一端与右叉板5的一端连接,左叉板4和/或右叉板5的另一端开设有螺纹孔;固定件包括螺栓2和螺母3,螺栓2依次穿过左叉板4的螺纹孔、滑轮1的中部的通孔和右叉板5的螺纹孔,并与螺母3固定连接,将滑轮1固定于u形滑轮支架的u形槽内。

本实施例中,螺杆8的两端均设有外螺纹,螺杆8的一端穿过叉板间衔接件6的中部的通孔并与螺母3固定连接,螺杆8的另一端与限位块9的一端连接,限位块9的另一端与门体轨道连接,限位块9的横截面为圆形,其直径大于弹簧7的外径,弹簧7被限位于限位块9和叉板间衔接件6之间。

以上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作了详细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不限于所描述的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对这些实施方式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仍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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