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教学用可调式声调演示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53718阅读:来源:国知局

技术特征:

1.一种音乐教学用可调式声调演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演示基台(1);演示基台(1)上设置有左侧的管发声装置、发声片装置,中部的鼓发声装置,前部的弦发声装置、声波示波器(25);

所述的管发声装置包括垂直于演示基台(1)上表面的透明的发音管(2);演示基台(1)内,发音管(2)下方设置有竖直方向的调试槽(3);调试槽(3)下端设置有导向壳(4);发音管(2)内滑动密封设置有调试活塞(5);调试活塞(5)下端连接有齿条(6);齿条(6)下部与导向壳(4)滑动连接;调试槽(3)的一侧设置有调试齿轮(7);调试齿轮(7)与齿条(6)啮合;

所述的发声片装置包括演示基台(1)左侧横向放置的发声片(8);发声片(8)上方设置有压板(9);压板(9)两侧设置有拧紧螺栓(10);

所述的鼓发声装置包括演示基台(1)中部均匀分布的鼓槽(11);每个鼓槽(11)内均设置有互相不同的发声鼓(12);演示基台(1)上设置有凹槽(13);凹槽(13)内设置有鼓槌(14);

所述的弦发声装置包括演示基台(1)前部横向设置的滑槽(15);滑槽(15)内转动连接有丝杠(16);丝杠(16)的右端伸出演示基台(1)外,并设置有旋转帽(17);丝杠(16)上螺纹连接有滑块(18),滑块(18)在滑槽(15)内滑动;滑块(18)上和滑槽(15)的左端均设置有立柱(19);每个立柱(19)上均设置有“U”字形的夹板(20);两个夹板(20)之间穿过一根发声弦(21);每个夹板(20)上端均螺纹连接有定弦螺栓(2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乐教学用可调式声调演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调试齿轮(7)的两个侧面均设置有管音定位标识(23)。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乐教学用可调式声调演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演示基台(1)上,滑槽(15)的一侧设置有弦音定位标识(24)。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乐教学用可调式声调演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演示基台(1)的一侧设置有扬声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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