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全息设备,尤其是一种可调焦距全息雷射装置。
背景技术:
现有半导体全息雷射指示器,雷射光束投射在物体上的光点为点状,由于并没有可调整焦距的结构,故其无法依据使用者需要而能调整雷射光点大小,同事由于光点太小而不具有照明的效果,故在运用上极不方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现有产品的弊端,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可调焦距全息雷射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可调焦距全息雷射装置,包括:
可调焦距前盖,所述可调焦距前盖的调整部前端呈锥状结构,所述可调焦距前盖的外缘部上设有螺纹部,所述可调焦距前盖的内缘部可供透镜固定;
套管,为空心管体,所述套管上设有点胶孔,所述套管的内周缘可螺合所述螺纹部的内螺纹;
半导体雷射装置,装设在所述套管,包括开关、电路板、导电弹簧、雷射发射装置,所述雷射发射装置设有多个向外延伸的导脚,所述导脚连接于所述电路板,所述电路板上设有所述开关,所述电路板的一端则连接所述导电弹簧。
作为优选,所述套管上的点胶孔为螺纹孔。
所述套管上的螺纹孔可配合装设固定螺缘。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过弹簧弹力抵住套管内的套管内缘部,可使可调焦距前盖的螺纹部与套管的内螺纹呈横向压紧状,这样不会使得经由调整部将可调焦距前盖调整后,会因螺纹接合位置而产生间隙。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本实用新型可调焦距全息雷射装置的立体分解图;
图2为实施例可调焦距全息雷射装置的组合剖视图;
图3为图2中螺纹部组合放大图;
图4为投射点状雷射光束的示意图;
图5为投射雷射光束具有照明效果的示意图;
图6为另一实施例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第1图至第4图系本创作各视图。
如图1~4所示,本实施例的可调焦距全息雷射装置,包括:套管1,为空心管体,其内装设有半导体雷射装置2,半导体雷射装置2包括开关23、电路板22、导电弹簧6、雷射光发射装置21,可调焦距前盖3的调整部34前端面呈一由管中心向外扩张呈适当角度的锥状结构31,依序将透镜4置入可调焦距前盖3的内缘部32,内缘部32可供透镜4固定,使透镜4紧贴于内缘部32内,可调焦距前盖3的外缘部上设有螺纹部33,而套管1上设有点胶孔13,而内周缘则设有可螺合可调焦距前盖3螺纹部33的内螺纹11,而在透镜4与套管1之间设有弹簧5,当通过可调焦距前盖3的调整部34旋转调整,可使该可调焦距前盖3的螺纹部33螺合于套管1内的内螺纹11作调整时,则可通过该弹簧5弹力抵至于套管1内的套管内缘部12上,如此可使得可调焦距前盖3的螺纹部33与套管1内的内螺纹11呈横向压紧状,这样不会使得经由调整部34将可调焦距前盖3调整后,会因螺纹接合位置而产生间隙,本实施例经调整部34作旋转自由调整后的焦距不会有因组合后螺纹间隙而产生位移的现象。套管1内的雷射发射装置21上设有多个向外延伸的导脚211,该导脚211连接于电路板22,当按压开关23经按压使雷射发射装置21、电路板22、导电弹簧6与电池(图中未示)导通,使半导体雷射装置21生产雷射光束经由透镜4及可调焦距前盖3射出。
请参图3与图6,本实施例的可调焦距前盖3的螺纹部33螺合于套管1内螺纹11作调整时,则可通过螺纹部33、弹簧5、内螺纹11来调整可调焦距前盖3与套管1之间的距离,使得雷射发射装置21与透镜4间的距离来调焦,并通过弹簧5弹力抵至于套管1内,如此可使可调焦距前盖3的螺纹部33与套管1内的内螺纹11呈横向压紧状(请参第3图),这样便不会使得经可调焦距前盖3调整后,会因螺纹接合位置而产生间隙,进而造成精偏差,本实施例可自由调整后的焦距不会有位移的现象。而当旋转可调焦距前盖3的调整部34可使可调焦距前盖3与套管1作紧密旋转组合,使得其雷射光束所投射出的光点产生点状(如第4图)有雷射指示的效果,而可调焦距前盖3经调整部34从套管1往外调整时,使得其雷射光束所投射出的光点放大产生具有照明的效果者(如第5图)。而使用者可随使用场合不同将可调焦距前盖3与套管1之间作任意调整,而得到所需的雷射光点或雷射光圈,而套管1上设有点胶孔13,而该点胶孔13亦可设计为螺纹孔61并可配合装设一固定螺丝62来固定可调焦距前盖3者(请参第6图)。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