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应用于导轨灯上的多向接驳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82856阅读:650来源:国知局
一种应用于导轨灯上的多向接驳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导轨灯配件,具体涉及一种应用于导轨灯上的多向接驳器。



背景技术:

导轨式灯具在舞台、展示台、广告牌等场所应用的越来越广泛,具有安装简单、拆卸方便、灵活多变等特点。随着舞台、展示台、广告牌等场所的要求越来越高,导轨式灯具的造型也越来越复杂,相邻两个导轨之间不仅需要一字形接驳器,还需要L字形、T字形、十字形乃至异形接驳器以满足不同造型的要求。生产厂商不仅需要开不同的模具来生产上述接驳器,还需要大量的仓储空间来放置上述不同的接驳器,生产成本较高,不利于大规模推广。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可降低生产成本、仓储成本、使用方便的导轨灯多向接驳器。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应用于导轨灯上的多向接驳器,包括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一壳体与第二壳体的中部相互铰接,所述第一壳体的两端分别连接有可与导轨连接的导轨插头Ⅰ、Ⅱ,所述第二壳体的两端分别连接有可与导轨连接的导轨插头Ⅲ、Ⅳ,所述导轨插头Ⅰ、Ⅱ、Ⅲ、Ⅳ之间通过导线相互连接,导线在第一壳体与第二壳体内连接。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导轨插头Ⅰ、Ⅱ与第一壳体之间通过插拔的方式连接,所述导轨插头Ⅰ、Ⅱ上均设有向外伸出的导电插头Ⅰ,所述第一壳体的两端分别设有对应的插孔Ⅰ,插孔Ⅰ内设有导电弹片Ⅰ,所述导电弹片Ⅰ与导线连接。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导轨插头Ⅲ、Ⅳ与第二壳体之间通过插拔的方式连接,所述导轨插头Ⅲ、Ⅳ上均设有向外伸出的导电插头Ⅱ,所述第一壳体的两端分别设有插孔Ⅱ,插孔Ⅱ内设有导电弹片Ⅱ,所述导电弹片Ⅱ与导线连接。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导线为柔性导线。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第一壳体与第二壳体的底部还设有接地线机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的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的两端分别设有导轨插头,并且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的中部相互铰接,使得两个壳体之间的角度可调,相邻两个导轨插头之间的角度可以相互旋转调节,本实用新型不仅可以作为十字形接驳器使用,还可作为X字形接驳器使用;进一步,所述导轨插头为插拔方式,当采用两个导轨插头时,可以作为90°的直角和180°的一字型接驳器使用,当采用三个导轨插头时,可以作为T字形接驳器,并且相对角度还可任意调节,适用范围广,生产厂商和销售商均只需生产、制作、销售一种产品就能满足所有的要求,无需开多套模具、无需占用大量的仓储空间,生产成本低。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为本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A-A方向视图;

图3为本实施例作为X形接驳器使用时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至图3,本实施例所提供的一种应用于导轨灯上的多向接驳器,包括第一壳体1和第二壳体2,所述第一壳体1与第二壳体2的中部相互铰接,所述第一壳体1的两端分别连接有可与导轨连接的导轨插头Ⅰ、Ⅱ3、4,所述第二壳体2的两端分别连接有可与导轨连接的导轨插头Ⅲ、Ⅳ5、6,所述导轨插头Ⅰ、Ⅱ、Ⅲ、Ⅳ3、4、5、6之间通过导线7相互连接,导线7在第一壳体1与第二壳体2内连接。

作为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导轨插头Ⅰ、Ⅱ3、4与第一壳体1之间通过插拔的方式连接,所述导轨插头Ⅰ、Ⅱ3、4上均设有向外伸出的导电插头Ⅰ8,所述第一壳体1的两端分别设有对应的插孔Ⅰ,插孔Ⅰ内设有导电弹片Ⅰ9,所述导电弹片Ⅰ9与导线7连接。所述导轨插头Ⅲ、Ⅳ5、6与第二壳体2之间通过插拔的方式连接,所述导轨插头Ⅲ、Ⅳ5、6上均设有向外伸出的导电插头Ⅱ10,所述第一壳体2的两端分别设有插孔Ⅱ,插孔Ⅱ内设有导电弹片Ⅱ11,所述导电弹片Ⅱ11与导线7连接。所述导轨插头Ⅰ、Ⅱ、Ⅲ、Ⅳ3、4、5、6可先与导轨连接稳定后,再通过导电插头插入壳体内,安装方便、快捷。所述导轨插头为可插拔连接,当采用两个导轨插头时,可以作为90°的直角和180°的一字型接驳器使用,当采用三个导轨插头时,可以作为T字形接驳器,并且相对角度还可任意调节,适用范围广。进一步,为便于第一壳体1与第二壳体2之间相对旋转,所述导线7为柔性导线,导线7可随着角度的变化而弯曲。

进一步,所述第一壳体1和第二壳体2均分为上、下壳体,上、下壳体之间通过胶水或螺栓或卡扣相互连接。

由于导轨灯通常具有二线、三线或四线的,则对应的导轨为二线、三线或四线的导轨,对应不同的导轨,只需将导轨插头、插孔、导电弹片和导线的个数增加或减小,以对应导轨即可,而对应的壳体无需改变结构,具有不同规格的导轨的导轨灯具均可适用。所述第一壳体1与第二壳体2的底部还设有接地线机构12,地线连接在地线机构12上,导轨插头的底部设有与地线机构12连接的连接头,导轨插头与壳体连接后,连接头与地线机构12连接。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先实施方式,只要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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