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防止金属材料圆棒旋转的夹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021320阅读:1751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防止金属材料圆棒旋转的夹具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夹具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特别涉及一种用于防止金属材料圆棒旋转的夹具。



背景技术:

金属材料圆棒在切削过程中,需要采用专用夹具进行固定,一方面要保证在切削过程中圆棒不能转动,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过渡夹紧而导致金属材料圆棒表面损伤,目前的夹具不能对两者进行很好的调配。因此,设计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的夹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研究的方向之一。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的用于防止金属材料圆棒旋转的夹具。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用于防止金属材料圆棒旋转的夹具,包括顶板、第一侧板、第一V形夹板、第二侧板、卡块、卡板、锁紧组件、第二V形夹板、第一V形垫圈和第二V形垫圈;所述顶板设于第一侧板的上端一侧,所述顶板与第一侧板形成L形结构,所述第一V形夹板设于第一侧板的下端,所述第二V形夹板设于第二侧板的下端,所述卡块设于第二侧板的顶部,所述第一侧板的内侧设有两个卡板,两个卡板之间形成用于容纳卡块的卡槽,所述锁紧组件连接在第一侧板和第二侧板之间,所述第一V形夹板和第二V形夹板之间形成用于容纳金属材料圆棒的空间,所述第一V形垫圈设于第一V形夹板的内侧,所述第二V形垫圈设于第二V形夹板的内侧。

进一步地,所述顶板上设有用于固定该顶板的固定孔。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V形夹板的下端还安装有第一脚板,所述第二V形夹板的下端还安装有第二脚板。

进一步地,所述锁紧组件包括螺杆和螺母,所述螺杆依次穿设所述第一侧板和第二侧板,所述螺母固定于螺杆的端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将圆棒置于第一V形夹板和第二V形夹板之间,采用锁紧组件将第一V形夹板和第二V形夹板夹紧即可,采用V结构的夹板,可与圆棒在线接触的同时实现挤压,既能防止金属材料圆棒旋转,同时采用V形垫圈又能防止金属材料圆棒表面损伤。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用于防止金属材料圆棒旋转的夹具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所述用于防止金属材料圆棒旋转的夹具在夹紧圆棒时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1、顶板,2、固定孔,3、第一侧板,4、第一V形夹板,5、第一脚板,6、第二侧板,7、卡块,8、卡板,9、卡槽,10、螺杆,11、螺母,12、第二V形夹板,13、第二脚板,14、第一V形垫圈,15、第二V形垫圈。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参阅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防止金属材料圆棒旋转的夹具,包括顶板1、第一侧板3、第一V形夹板4、第二侧板6、卡块7、卡板8、锁紧组件、第二V形夹板12、第一V形垫圈14和第二V形垫圈15。

其中,所述顶板1设于第一侧板3的上端一侧,所述顶板1与第一侧板3形成L形结构,所述第一V形夹板4设于第一侧板3的下端,所述第二V形夹板12设于第二侧板6的下端,所述卡块7设于第二侧板6的顶部,所述第一侧板3的内侧设有两个卡板8,两个卡板8之间形成用于容纳卡块7的卡槽9。

其中,所述锁紧组件连接在第一侧板3和第二侧板6之间,所述第一V形夹板4和第二V形夹板12之间形成用于容纳金属材料圆棒的空间,所述第一V形垫圈14设于第一V形夹板4的内侧,所述第二V形垫圈15设于第二V形夹板12的内侧。

所述第一V形垫圈14和第二V形垫圈15优选采用橡胶材料,具有一定的弹性,防止损伤金属材料圆棒。

所述顶板1上设有用于固定该顶板1的固定孔2,以便于顶板1的固定。

所述第一V形夹板4的下端还安装有第一脚板5,所述第二V形夹板12的下端还安装有第二脚板13,采用这种结构可在任意平面位置放置该夹具。

具体的,所述锁紧组件包括螺杆10和螺母11,所述螺杆10依次穿设所述第一侧板3和第二侧板6,所述螺母11固定于螺杆10的端部,即在使用时,松开或旋紧螺母11即可实现金属材料圆棒的夹紧。

参阅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将圆棒置于第一V形夹板和第二V形夹板之间,采用锁紧组件将第一V形夹板和第二V形夹板夹紧即可,采用V结构的夹板,可与圆棒在线接触的同时实现挤压,既能防止金属材料圆棒旋转,同时采用V形垫圈又能防止金属材料圆棒表面损伤。

虽然结合附图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但是专利所有者可以在所附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做出各种变形或修改,只要不超过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保护范围,都应当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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