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拆卸真空退火炉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631149发布日期:2019-05-11 00:07阅读:323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拆卸真空退火炉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退火炉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可拆卸真空退火炉系统。



背景技术:

退火是将金属材料或工件按工艺要求加热到一定温度,经过保温一段时间,然后根据适宜速度冷却,改变金属组织结构和性能(改变晶粒结构、细化组织、消除应力和软化材料)的一种金属热处理工艺。目的是将经过铸造、锻轧、焊接或切削加工的金属材料或工件软化,改善塑性和韧性,使其化学成分均匀化,去除内部残余应力,充分发挥金属材料潜能,达到用户要求,延长金属材料使用寿命。真空退火是用于去除钛、锆等稀有金属合金氢的方法,对于钛、锆等稀有金属,他们在高温下性质活泼,易受到与其接触的耐火材料等的污染,更易与碳、氧、氮、氢化合,所以这些材料的高温加热最好始终在真空环境中进行;故真空退火的目的是在退火的同时减少氧化和除氢,并降低残余应力。

真空退火的工艺特点保温时间短、随炉冷却时间长的特点,一般需要 8-12小时冷却完毕,进行下一炉次的操作;金属常规真空退火炉其炉胆和外壳一般采用一体式结构,这样在真空退火炉炉胆冷却过程中,炉子其他部分处于闲置状态,从而降低了其生产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解决了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可拆卸真空退火炉系统,真空退火炉炉胆可拆卸的和炉体连接,真空退火炉完成保温过程后可以换上新的炉胆,这样节约了真空炉冷却过程中设备闲置时间,从而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

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可拆卸真空退火炉系统,包括地坑、炉体、炉胆;所述炉体包括钢板层、高频加热带层、保温层,所述高频加热带层夹持于保温层与钢板层之间;所述炉胆活动镶嵌于钢板层中,且炉胆与钢板层之间预留有间隙。

优选的,所述地坑、钢板层、高频加热带层以及保温层的横截面均为圆形。

更优选的,所述炉胆包括壳体、盖体,所述壳体为圆筒形,所述壳体和圆形盖体通过螺栓连接,所述盖体上部和真空系统连接的管道上有控制阀门,和真空系统连接的管道侧向连接有真空压力表。

更优选的,所述壳体上部外圆焊接有一圈U形钢板槽体。

更优选的,所述钢板层内壁涂有耐高温防氧化涂层。

更优选的,所述盖体上焊接有吊耳。

相较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具有的有益效果:可拆卸真空退火炉系统,将真空退火炉可拆卸的安装在地坑内,通过天车装入和吊出炉胆,不仅操作方便并且减低了厂房高度;炉胆和钢板层采用分体式结构,且炉胆与钢板层之间预留有间隙,方便进行拆卸炉胆;壳体上部外圆焊接有一圈U形钢板槽体,U形槽体一方面起到炉体和炉胆的闭合配合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冷却水的容器;钢板层内壁涂有耐高温防氧化涂层,增强了炉胆的耐高温防氧化效果;真空退火炉采用高频加热带加热,大大缩短了加热时间提高了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

一种可拆卸真空退火炉系统,参阅图1所示,包括地坑1、炉体2、炉胆3,将真空退火炉可拆卸的安装在地坑1内,通过吊床装入和吊出炉胆3,不仅操作方便并且减低了厂房高度;所述炉体2包括钢板层21、高频加热带层22、保温层23,所述高频加热带层22夹持于保温层23与钢板层21之间;所述炉胆3活动镶嵌于钢板层21中,且炉胆3与钢板层21之间预留有间隙,炉胆3和钢板层21采用分体式结构,方便进行拆卸炉胆3。

继续参阅图1,所述地坑1、钢板层21、高频加热带层22以及保温层 23的横截面均为圆形。所述炉胆3包括壳体31、盖体32,所述壳体31为圆筒形,所述壳体31和圆形盖体32通过螺栓33连接,所述盖体32上部和真空系统连接的管道上具有控制阀门34,盖体32上部和真空系统连接的管道侧向连接有真空压力表35,保证了炉胆3完成退火保温过程后,通过控制阀 34关闭阀门,把真空条件下的炉胆3移出炉外冷却,这样节约了真空炉冷却过程设备闲置时间,从而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

继续参阅图1,所述壳体31上部外圆焊接有一圈U形钢板槽体36,U 形槽体36一方面起到炉体2和炉胆3的闭合配合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冷却水的容器。

继续参阅图1,所述钢板层21内壁涂有耐高温防氧化涂层,增强了炉胆 3的耐高温防氧化效果。

继续参阅图1,所述盖体32上焊接有吊耳37,便于进行炉胆3的搬运。

可拆卸真空退火炉工作原理:将退火物料放入真空退火炉炉胆内,壳体和圆形盖体通过螺栓连接检查固定好,用天车将炉胆放入真空退火炉体内,通过炉体真空系统连接炉胆抽真空,完成升温保温过程;然后将盖体上部和炉体真空系统连接的管道上有控制阀门拧紧,关闭阀门将炉胆与炉体分离,将炉胆移出炉外冷却,换上新的炉胆继续用真空退火炉退火,从而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

上述实施例,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非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故凡以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述内容所做的等同变化,均应包括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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