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苜蓿草厌氧发酵生产工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056485阅读:878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属于厌氧发酵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尤其涉及一种苜蓿草厌氧发酵生产工艺。



背景技术:

随着农村环境污染和能源短缺问题的日益严重,户用沼气的发展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能源发展的主要内容。大力开发生物质能源,利用农业废弃物进行厌氧发酵生产沼气,是解决我国农村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关键。

在安徽五河县某农场常年种植生产苜蓿草,该农场把青贮后的苜蓿草或者收割后的苜蓿草运输到各个畜牧草供奶牛等食用,但是在青贮苜蓿草或者收割苜蓿草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不少霉变的苜蓿草不能够利用,丢弃在农场周围,不仅浪费资源,而且污染环境,因此,需要把丢弃废弃的苜蓿草加工加以利用。

本发明对比分析了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在我国农村的适用性,并针对因规模化养殖代替散养模式造成的户用沼气发酵原料不足的问题,提出了通过生化处理提高苜蓿草沼气化利用效率的方法,得到最佳的优化工艺,提高发酵效率,缩短发酵时间。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苜蓿草厌氧发酵生产工艺。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苜蓿草厌氧发酵生产工艺,包括如下步骤:

S1、将霉变腐败没有食喂价值的废弃苜蓿草厌氧条件下进行堆沤处理10-20天;

S2、将配置好的酸溶液按照废弃苜蓿草与溶液3:1的质量比添加在每份废弃苜蓿草中并搅拌均匀,使混合物的含水量在72-78%;

S3、将混匀的废弃苜蓿草用塑料膜密封,在室温下18-22℃静置7天进行预处理,处理后的废弃苜蓿草在45-55℃条件下进行沼气发酵。

优选的,在S2中,所述酸溶液为盐酸溶液或者醋酸溶液或者双氧水。

优选的,在S3中,处理后的废弃苜蓿草中接种,按照200g接种物与550g发酵原料混合,进行发酵。

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和优点:本发明提供的一种苜蓿草厌氧发酵生产工艺,通过酸预处理,然后保温,最后在45-55℃条件下接种进行沼气发酵,得到最大量的沼气,该沼气可以为农场周围的场所供暖供气使用,产生的沼液和沼渣可以直接作为农作物肥料,从而减少了化肥、农药的使用量,降低环境污染的同时,还促进无公害农业生产。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1

一种苜蓿草厌氧发酵生产工艺,包括如下步骤:

S1、将霉变腐败没有食喂价值的废弃苜蓿草厌氧条件下进行堆沤处理10天;

S2、将配置好的酸溶液按照废弃苜蓿草与溶液3:1的质量比添加在每份废弃苜蓿草中并搅拌均匀,使混合物的含水量在72%;

S3、将混匀的废弃苜蓿草用塑料膜密封,在室温下18℃静置7天进行预处理,处理后的废弃苜蓿草在45℃条件下进行沼气发酵;处理后的废弃苜蓿草中接种,按照200g接种物与550g发酵原料混合,进行发酵。

实施例2

一种苜蓿草厌氧发酵生产工艺,包括如下步骤:

S1、将霉变腐败没有食喂价值的废弃苜蓿草厌氧条件下进行堆沤处理18天;

S2、将配置好的酸溶液按照废弃苜蓿草与溶液3:1的质量比添加在每份废弃苜蓿草中并搅拌均匀,使混合物的含水量在75%;

S3、将混匀的废弃苜蓿草用塑料膜密封,在室温下20℃静置7天进行预处理,处理后的废弃苜蓿草在50℃条件下进行沼气发酵;处理后的废弃苜蓿草中接种,按照200g接种物与550g发酵原料混合,进行发酵。

实施例3

一种苜蓿草厌氧发酵生产工艺,包括如下步骤:

S1、将霉变腐败没有食喂价值的废弃苜蓿草厌氧条件下进行堆沤处理20天;

S2、将配置好的酸溶液按照废弃苜蓿草与溶液3:1的质量比添加在每份废弃苜蓿草中并搅拌均匀,使混合物的含水量在78%;

S3、将混匀的废弃苜蓿草用塑料膜密封,在室温下22℃静置7天进行预处理,处理后的废弃苜蓿草在55℃条件下进行沼气发酵;处理后的废弃苜蓿草中接种,按照200g接种物与550g发酵原料混合,进行发酵。

综上所述:本发明提供的一种苜蓿草厌氧发酵生产工艺,通过酸预处理,然后保温,最后在50℃条件下接种进行沼气发酵,得到最大量的沼气,该沼气可以为农场周围的场所供暖供气使用,产生的沼液和沼渣可以直接作为农作物肥料,从而减少了化肥、农药的使用量,降低环境污染的同时,还促进无公害农业生产。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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