厢式电力设备车辆用天窗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628296阅读:467来源:国知局
厢式电力设备车辆用天窗结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力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厢式电力设备车辆用天窗结构。



背景技术:

目前,互感器现场计量检定存在很多困难与问题,由于试验设备体积庞大,因此难装车、难固定,运输过程需要重复搬运、固定这些大型设备,到达现场后,试验设备卸车困难,所以将试验设备集中安装在一可移动的厢式车辆上成为趋势,通过在该厢式车辆上安装配套设施使其达到试验的目的,但是试验设备需要通过升降移出车辆货厢完成试验,目前的厢式车辆没有可便捷使用的天窗结构。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厢式电力设备车辆用天窗结构,具有便于开启、使用寿命长的优势。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厢式电力设备车辆用天窗结构,包括设置在货厢顶部的天窗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天窗口外侧边缘设有凸台,凸台外侧设有对应的内盖体和外盖体,内盖体和外盖体均采用玻璃钢材质,内盖体位于外盖体内侧,内盖体和外盖体的其中一个侧面上均设有开口,内盖体的开口和外盖体的开口相对设置,外盖体的开口处内侧设有毛刷,外盖体顶部设有照明灯,外盖体的内部两侧和内盖体的外部两侧分别通过滚珠螺母与对应的两个滚珠丝杠连接。

所述的外盖体的内部两侧设有用于安装滚珠螺母的第一支座。

所述的内盖体的外部两侧设有用于安装滚珠螺母的第二支座。

所述的外盖体一侧的开口大小大于内盖体边缘设置,内盖体可通过该开口进入或移出外盖体内部。

所述的内盖体的开口大小大于凸台边缘设置,凸台可通过该开口进入或移出内盖体内部。

所述的照明灯的照明面倾斜设置且朝向凸台方向。

所述的内盖体和外盖体通过滚珠螺母与滚珠丝杠配合完成的移动方向相反设置。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结构简单,便于对现有的货厢进行改造、安装,具有便于开启、使用寿命长的优势,适用于户外使用。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内盖体、2外盖体、3滚珠丝杠、4第二支座、5滚珠螺母、6第一支座、7照明灯、8毛刷、9货厢、10天窗口、11凸台。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根据附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厢式电力设备车辆用天窗结构,包括设置在货厢9顶部的天窗口10,其中:

所述的天窗口10边缘设有凸台11,凸台11凸起2-5cm设置,用于防止液体进入货厢9内部,凸台11外侧设有对应的内盖体1和外盖体2,内盖体1和外盖体2用于对天窗口10进行保护,并起到一定的密封效果,内盖体1和外盖体2均采用玻璃钢材质,具有耐腐蚀、耐酸碱、不易老化等特点,适用于户外使用;

其中内盖体1位于外盖体2内侧,内盖体1整体小于外盖体2,内盖体1和外盖体2的其中一个侧面上均设有开口,内盖体1的开口和外盖体2的开口相对设置,所述的外盖体2一侧的开口大小大于内盖体1边缘设置,内盖体1可通过该开口进入或移出外盖体2内部,外盖体2的开口处内侧设有毛刷8,毛刷8用于对开口处起到除尘、密封效果,外盖体2顶部设有照明灯7,照明灯7的照明面倾斜设置且朝向凸台11方向,照明灯7为货厢9顶部提供一定的照明效果,便于观察电力设备,所述的内盖体1的开口大小大于凸台11边缘设置,凸台11可通过该开口进入或移出内盖体1内部;

所述的外盖体2的内部两侧和内盖体1的外部两侧分别通过滚珠螺母5与对应的两个滚珠丝杠3连接,内盖体1和外盖体2通过滚珠螺母5与滚珠丝杠3配合完成的移动方向相反设置,所述的外盖体2的内部两侧设有用于安装滚珠螺母5的第一支座6,其中一个第一支座6设置在滚珠丝杠3穿过外盖体2的位置,另一个位于第一支座6内部外盖体2中间位置的内侧,所述的内盖体1的外部两侧设有用于安装滚珠螺母5的第二支座4,第二支座4均匀设置在内盖体1靠近其开口的一侧,使第一支座6上的滚珠螺母5与第二支座4上的第二支座4彼此不影响、不接触。

该装置需要安装匹配的驱动设备,用于驱动滚珠丝杠3转动,初始状态下,内盖体1和外盖体2均位于天窗口10正上方,当滚珠丝杠3转动时,内盖体1和外盖体2分别朝向远离天窗口10的方向移动,使凸台11在内盖体1的移出,内盖体1在外盖体2的开口处移出,当凸台11暴露完毕后,通过升降设备将货厢9内的电力设备举升出天窗口10即可,试验完毕后将电力设备收回至货厢9内部,然后反向转动滚珠丝杠3,使内盖体1和外盖体2分别向凸台11位置移动至初始位置,该装置结构简单,便于对现有的货厢9进行改造、安装,适用于户外使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先实施方式,只要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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