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车辆与侧防护栏组合的翻转式装卸平台防护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544171发布日期:2018-09-28 20:25阅读:42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车辆防护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车辆与侧防护栏组合的翻转式装卸平台防护装置。



背景技术:

货车是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挂车均可。长大货物车用来装运体积庞大而又笨重的货物,如大型机床、发电机及汽轮机转子、轧钢设备、变压器、化工合成塔及成套设备等的一种特殊平车。它的载重量较一般平车大,自重也大,所以车轴数目也多,以适应线路允许轴重和每延米载重的限制。当车辆较长时,通过曲线所产生的偏移量很大,故车辆中部的最大宽度因受车辆限界的限制需要缩小。有的车辆还需设置专门机构,使通过曲线时能向曲线外侧移动,以保证装在车辆中央部分的货物及可移的车辆底架中心线与曲线中心线接近,使货物及车辆底架中央部分不超过车辆限界尺寸或超限货物规定的最大限界尺寸,已知的,大多数的货车的侧防护都是一体的,不能够简便的翻转,且防护能力有限,为此,我们提出了一种车辆与侧防护栏组合的翻转式装卸平台防护装置来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车辆与侧防护栏组合的翻转式装卸平台防护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车辆与侧防护栏组合的翻转式装卸平台防护装置,包括三个相互平行的折弯吊杆,所述折弯吊杆的一侧固定有连接装置,三个折弯吊杆的另一侧共同固定有两根横矩管,所述横矩管之间设有两根钢矩管,所述横矩管的一侧固定有两个钢板,所述钢板的一侧转动连接有斜撑杆,所述钢板的上端转动连接有翻板,所述斜撑杆的上端转动连接在翻板的下端,所述钢板的上端一侧锁紧装置。

优选地,所述锁紧装置包括设置在钢板上端的插销,所述翻板上设有连接块,所述连接块上设有和插销对应的插孔。

优选地,所述连接装置包括设置在折弯吊杆一侧的安装板,所述安装板的一侧固定有支撑件,所述支撑件的上端固定在折弯吊杆的下端,所述安装板上等间距设有多个螺纹通孔,所述螺纹通孔内贯穿设有螺栓。

优选地,所述翻板采用碳素钢制成。

本实用新型中,首先将侧防护上端与中间左右两边的插销拔掉,将翻板翻转至水平位置,用斜撑杆撑起翻板,使之保持水平位置,形成了一个可以装卸货物的平台,方便了货车从侧门装卸货物,当车辆在正常的行驶时,我们将插销插入翻板的孔中,以起到侧防护本身的保护作用,当在需要进行装卸货物时,我们便可以将翻板翻起,起到一个装卸平台的作用,装卸货人员便可以方便快捷的装卸货物,本实用新型通过改变与侧门对应的防护的结构,形成一个可翻转的装卸货平台,极大的便利了货车的装卸货,同时此装置也不影响侧防护的防护能力,货车的安全性能也能得到保证,方便使用,适宜推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车辆与侧防护栏组合的翻转式装卸平台防护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车辆与侧防护栏组合的翻转式装卸平台防护装置的侧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车辆与侧防护栏组合的翻转式装卸平台防护装置的俯视图。

图中:1折弯吊杆、2横矩管、3钢板、4连接管、5钢矩管、6斜撑杆、7插销、8翻板、9旋转轴。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车辆与侧防护栏组合的翻转式装卸平台防护装置,包括三个相互平行的折弯吊杆1,承载和支撑作用,折弯吊杆1的一侧固定有连接装置,三个折弯吊杆1的另一侧共同固定有两根横矩管2,横矩管2之间设有两根钢矩管5,横矩管2的一侧固定有两个钢板3,钢板3的一侧转动连接有斜撑杆6,方便调节,钢板3的上端转动连接有翻板8,斜撑杆6的上端转动连接在翻板8的下端,钢板3的上端一侧锁紧装置,辅助固定。

本实用新型中,锁紧装置包括设置在钢板3上端的插销7,翻板8上设有连接块,连接块上设有和插销7对应的插孔,方便固定和松开,连接装置包括设置在折弯吊杆1一侧的安装板,安装板的一侧固定有支撑件,支撑件的上端固定在折弯吊杆1的下端,安装板上等间距设有多个螺纹通孔,螺纹通孔内贯穿设有螺栓,稳定固定,翻板8采用碳素钢制成。

本实用新型中,首先将侧防护上端与中间左右两边的插销7拔掉,将翻板8翻转至水平位置,用斜撑杆6撑起翻板,使之保持水平位置,形成了一个可以装卸货物的平台,方便了货车从侧门装卸货物,当车辆在正常的行驶时,我们将插销7插入翻板8的孔中,以起到侧防护本身的保护作用,当在需要进行装卸货物时,我们便可以将翻板8翻起,起到一个装卸平台的作用,装卸货人员便可以方便快捷的装卸货物。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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