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调节长度把立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918787发布日期:2018-11-13 22:49阅读:595来源:国知局
可调节长度把立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自行车配件技术领域,尤其涉及可调节长度把立。



背景技术:

自行车配件是对自行车身所有零部件及附件的统称,按照车身大的结构框架可分为:车架、车胎、脚蹬部件、前叉组件、链条、飞轮等几大类,自行车的车架、轮胎、脚踏、刹车、链条等25个配件中,其基本部件缺一不可,其中,车架是自行车的骨架,它所承受的人和货物的重量最大,按照各配件的工作特点,大致可将其分为导向系统、驱动系统、制动系统。

而把立是一种将车把与车架进行连接的重要组成部件,然而传统的把立大多结构简单,无法进行长度的调节,导致其适用范围小,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可调节长度把立。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可调节长度把立,包括把立本体,所述把立本体的两侧焊接有车把固定器,所述车把固定器外壁通过连接螺栓与纵向固定卡外壁的第一固定连片连接,所述把立本体内壁通过紧固弹簧连接有紧固夹片,所述把立本体的一端焊接有伸缩杆,所述伸缩杆外壁开设有定位穿孔,所述伸缩杆套接于套管内,且套管上方穿插设置有定位销,所述套管的一端焊接有车架连接器,所述车架连接器的一端通过连接螺栓与横向固定卡外壁的第二固定连片连接,所述把立本体上表面设置有辅助固定销。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紧固弹簧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紧固弹簧关于车把固定器水平中心线相互对称。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车把固定器与车架连接器均为半圆形结构。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车把固定器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车把固定器关于把立本体竖直中心线相互对称。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伸缩杆的外径大小与套管的内径大小一致。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定位销的外径大小与定位穿孔的内径大小一致。

本实用新型中,首先,该装置中车把固定器内壁通过紧固弹簧连接有紧固夹片,通过紧固弹簧的弹力使固定夹片可以对车把进行固定夹紧,通过在把立本体上表面设置有辅助固定销,使该装置与车把的连接性更高,其次,该装置通过伸缩杆将车把固定器与车架固定器上的套管套接连接,并通过定位销进行定位,使该装置的整体长度可以进行调节定位,从而使得使该装置的适用范围更高,实用性更强。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可调节长度把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俯视图。

图例说明:

1-纵向固定卡、2-第一固定连片、3-连接螺栓、4-紧固夹片、5-紧固弹簧、6-车把固定器、7-伸缩杆、8-定位销、9-定位穿孔、10-套管、11-车架连接器、12-第二固定连片、13-横向固定卡、14-辅助固定销、15-把立本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可调节长度把立,包括把立本体15,把立本体15的两侧焊接有车把固定器6,车把固定器6外壁通过连接螺栓3与纵向固定卡1外壁的第一固定连片2连接,把立本体15内壁通过紧固弹簧5连接有紧固夹片4,把立本体15的一端焊接有伸缩杆7,伸缩杆7外壁开设有定位穿孔9,伸缩杆7套接于套管10内,且套管10上方穿插设置有定位销8,套管10的一端焊接有车架连接器11,车架连接器11的一端通过连接螺栓3与横向固定卡13外壁的第二固定连片12连接,把立本体15上表面设置有辅助固定销14。

紧固弹簧5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紧固弹簧5关于车把固定器6水平中心线相互对称,通过紧固弹簧5的弹力使固定夹片4可以对车把进行固定夹紧,使该装置与车把的连接性更高,从而增加该装置的安全性,车把固定器6与车架连接器11均为半圆形结构,车把固定器6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车把固定器6关于把立本体15竖直中心线相互对称,伸缩杆7的外径大小与套管10的内径大小一致,定位销8的外径大小与定位穿孔9的内径大小一致,通过定位销8的卡销作用可以对该装置的长度进行调节定位,增加该装置的适用范围。

工作原理:使用时,首先通过车架连接器6将该装置卡接在车架相应的安装轴上,将横向固定卡13卡在车架连接器6的一侧,并通过连接螺栓3与车架连接器6上的第二固定连片12进行连接,再将车把卡在车把固定器6内,通过纵向固定卡1将其固定,完成该装置的安装,再根据使用者自身需要通过抽出伸缩杆7,对该装置的长度进行调节,调节至合适长度时,将对位销8插入相应的定位穿孔9内,对该装置长度进行定位,完成该装置的使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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